警察可以躲起來拍測速嗎:執法權限、隱蔽性執法與用路人權益的全面解析
這是一個在台灣用路人之間廣泛流傳,也經常引起討論的疑問:「警察可以躲起來拍測速嗎?」許多駕駛人對於在路上突然遭遇「隱藏」起來的測速照相或執勤員警感到不滿,認為這是一種「釣魚執法」,有失公平。然而,從法律層面與執法目的來看,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與大眾的直觀感受有所不同。本文將深入探討台灣警察在進行測速取締時的法律依據、執法策略,以及隱蔽性測速的合理性與用路人應有的認知,為您提供一個全面而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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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權源:探究測速取締的法律基礎
要了解警察是否可以「躲起來」測速,首先必須回歸到台灣的交通法律規範。主要的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其施行細則
在台灣,交通違規的取締均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其中,有關速度的規定主要在第40條、43條等。而執法程序方面,則由該條例的《施行細則》以及相關的行政函釋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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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測速照相機: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者,應於
1. 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
2.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
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固定設置的測速照相(如常見的測速箱)是必須設立預告標誌的,目的是為了提醒用路人注意速限,達到嚇阻違規的效果,而非單純取締。 - 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或手持雷射測速槍: 然而,對於由警員操作的移動式測速設備(包括架設於路邊的移動式三腳架測速儀器,或是員警手持的雷射測速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在測速點前方設置預告標誌。換句話說,目前的法規並未禁止警察在不設立明顯標誌的情況下,使用移動式設備進行測速取締。
結論是:是的,警察是可以在沒有預告標誌的情況下,使用移動式測速設備進行取締的。 這種做法是符合現行法律規範的。
為什麼警察可以「躲」起來測速?執法策略與目的
既然法律允許,那麼背後的執法考量又是什麼呢?這涉及到交通管理的深層目的,以及用路人的行為模式。
提升執法成效與嚇阻違規
交通執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非單純為了開罰單增加國庫收入。
- 促使普遍遵守速限: 如果所有的測速點都必須提前預告,駕駛人很可能會只在有預告標誌的地方減速,而其他路段則依然超速行駛。這種行為模式無法真正達到「普遍遵守速限」的目的。隱蔽性測速的存在,能讓駕駛人保持警惕,不敢心存僥倖,進而養成全程遵守速限的習慣。
- 針對惡性違規者: 有些駕駛人明知超速危險,仍抱持僥倖心理。隱蔽式測速能有效遏止這類惡性違規行為,尤其是在事故高發、易超速的路段。
應對違規者的心態:預期心理與僥倖心態
人類行為學研究表明,當個體知道自己可能被監測時,會調整行為。但若預期監測只發生在特定且可預知的地點,則在其他地點又會恢復原有行為。對於交通違規而言,這種「預期心理」會導致用路人只在固定測速點前減速,通過後又加速。而「僥倖心態」則是認為只要警察不在視線範圍內,就可以違規。隱蔽性測速正是為了打破這種僥倖心理,強化用路人隨時都可能被取締的意識。
執勤安全與人力配置考量
警察在道路上執行測速任務,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風險。
- 避免危險行為: 若警察完全暴露在駕駛人視線中,一些駕駛人可能會在看到警察的瞬間急煞車或做出危險的變道動作,這不僅可能引發追撞事故,也可能對執勤員警造成危險。
- 人力效益最大化: 警力資源有限,將員警部署在能有效捕捉違規行為的位置,而非僅僅充當「提醒器」,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執法效益。
公平性爭議與用路人權益的平衡
儘管法律允許且有其執法考量,但「警察躲起來測速」仍然是許多用路人心中一道難解的結,常被冠上「釣魚執法」的標籤。
「釣魚執法」的誤解與正當性
「釣魚執法」通常是指執法單位誘使原本沒有犯罪意圖的人去犯罪,以達到逮捕或取締的目的。例如,警察假扮買家引誘販毒,或製造情境誘使人行賄。
然而,對於測速取締而言,警察「躲起來」並不是在「誘使」駕駛人超速。超速行為本身就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既定事實,駕駛人是基於自己的判斷和行為而超速,警察只是在旁「蒐證」或「執行取締」罷了。員警並未主動製造超速的環境或引導駕駛人超速。因此,將測速取締稱為「釣魚執法」,在法律上是不甚準確的說法。
用路人的「知」與「不知」:資訊不對稱的挑戰
用路人普遍認為,既然是為了安全,為何不能光明正大地測速?這種想法源於對「知情權」的重視。用路人「知道」該路段的速限,但「不知道」哪裡會有測速設備,這種資訊不對稱造成了心理上的不平衡。然而,如同前述,這種「不確定性」正是為了強化駕駛人隨時隨地遵守速限的意識。
執法透明度與交通安全的權衡
這是一個需要權衡的議題。一方面,高度透明的執法確實能提升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另一方面,過於透明的執法可能犧牲執法成效,無法有效約束違規行為。台灣目前的政策,是在固定式設備上強調透明度(設立標誌),而在移動式執法上則給予執法單位一定的彈性,以達到更好的交通安全效益。這是一種在執法效益與民眾感受之間的取捨。
用路人應如何應對?
既然警察可以合法地進行隱蔽性測速,作為用路人,最明智且根本的應對方式是什麼呢?
遵守速限是根本之道
無論警察是否「躲起來」,無論是否有測速設備,最簡單、最有效避免罰單且保障自身與他人安全的方法,就是全程遵守道路速限。每條道路的速限設定都有其科學與安全考量,它是該路段在正常條件下,車輛行駛的最佳安全速度。
留意交通標誌與周遭環境
行駛過程中,除了注意速限標誌,也應隨時注意路況、天氣變化及交通流量。保持警覺,也能幫助您更好地應對突發狀況,包括可能出現的執法狀況。
科技輔助的利弊
市面上存在各種測速雷達偵測器、GPS導航提醒系統或社群軟體回報等科技輔助工具。
- 測速雷達偵測器: 在台灣,使用測速雷達偵測器本身是合法的,但其有效性受到限制。警方使用的雷射槍(Lidar)在擊發瞬間即可測得速度,偵測器往往來不及反應。此外,警方也可能採用「定點定速」目測、區間測速等方式,這些都無法被傳統雷達偵測器偵測到。
- GPS導航與社群回報: 許多導航系統會內建固定測速點提醒,而一些社群應用程式則有即時回報移動測速點的功能。這些資訊雖有助益,但不應過度依賴,因為移動測速點的設置具備高度彈性與機動性,資訊可能不及更新或不完全準確。
切記,這些科技輔助的目的是提醒,而非鼓勵超速。最終的安全與合法,仍仰賴駕駛人自律。
結論
總結來說,台灣的警察是可以合法地「躲起來」進行移動式測速取締的。現行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移動式測速必須預告。這種執法策略的目的是為了提升執法成效,嚇阻用路人普遍超速的行為,並確保員警的執勤安全。它並非「釣魚執法」,因為超速行為本身就是違法,並非由警察誘發。
面對這樣的執法現實,作為用路人,最好的應對方式就是將焦點放在「遵守交通規則」上,而非「如何避免被測速取締」。理解交通法規的意圖,尊重執法單位的權限與策略,共同維護安全、順暢的交通環境,才是所有用路人應盡的責任與目標。
常見問題 FAQ
如何判斷路段的速限?
路段速限通常會以交通標誌(如圓形白底紅框的速限標誌)明確標示。若無特別標示,一般市區道路速限為50公里/小時,省道、縣道、鄉道及特定標線路段則依規定速限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亦有其專屬速限規範。駕駛人應隨時留意路邊的速限標誌。
為何固定式測速照相需要設立告示牌,移動式卻不需要?
固定式測速照相設立告示牌的目的是為了警示用路人,達到提前嚇阻超速的效果,讓駕駛人養成經過特定高風險路段時減速的習慣。而移動式測速則強調執法的彈性與機動性,其目的在於隨時隨地對違規行為進行取締,以打破用路人的僥倖心態,促使其普遍遵守速限,避免只在固定點才減速的行為。
警察躲起來測速是否屬於「釣魚執法」?
在台灣的法律解釋上,警察隱蔽性測速並不屬於「釣魚執法」。釣魚執法是指執法者製造或引誘他人犯罪,而超速行為本身是駕駛人主動違規,警察只是在適當地點進行取締和蒐證,並未誘發駕駛人超速。
如果我被隱蔽式測速取締,可以申訴嗎?
是的,如果您對罰單有疑慮,無論是固定式或移動式測速,都有權利提出申訴。申訴應備妥相關證據與理由,向原舉發機關或監理機關提出。但請注意,申訴理由若僅基於「警察躲起來不公平」或「沒有預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通常不會被採納為撤銷罰單的正當理由。申訴通常需基於程序瑕疵、測速設備不準確、事實認定錯誤等具體理由。
使用測速雷達偵測器是否合法?
在台灣,使用測速雷達偵測器並不違法。然而,偵測器能偵測到的訊號類型有限(多為雷達波),對於警方常用的雷射槍(Lidar)或最新的區間測速等方式,偵測器可能無法及時反應或根本無效。因此,不應過度依賴這類設備,遵守速限才是最保險且負責任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