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用臉部辨識抓人嗎:科技執法與人權隱私的複雜交織

嘿,你有沒有想過,當你在街頭巷尾、甚至只是參與一場和平集會時,警方是不是正透過某種隱形的力量,默默地將你的臉部影像與資料庫中的數據進行比對?上個月,我的一個朋友小陳就遇到了這種情況。他在一場公眾活動中,雖然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事後卻接到警方關切電話,言談中似乎對他在現場的動向一清二楚。這讓他不禁納悶:「警察可以用臉部辨識抓人嗎?這到底合不合法?我的隱私權還存在嗎?」這個問題,其實遠比我們想像的要複雜,它牽涉到科技進步、公共安全與個人自由之間那道微妙且經常拉扯的界線。

快速明確地回答這個問題:在台灣,警察使用臉部辨識技術來「抓人」或輔助執法,並非完全禁止,但絕對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憲法》對人權保障等嚴格的法律框架限制。簡單來說,它不是一張萬能牌,警方不能隨意、無差別地使用這項技術進行監控或逮捕。通常,這類技術僅能在特定、嚴峻的犯罪偵查需求,且符合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並盡可能經過合法程序授權的情況下才能考慮使用。公眾的臉部特徵屬於敏感的「生物特徵資料」,其蒐集、處理與利用都必須極其謹慎,以避免侵害公民的隱私權與人身自由。

臉部辨識技術的雙面刃:從科技奇蹟到人權疑慮

臉部辨識技術,這項從科幻電影走入現實的創新,其原理聽起來很神奇,但其實不難理解。它主要是透過演算法,分析人臉的獨特幾何特徵,例如眼睛、鼻子、嘴巴之間的距離、臉部輪廓的形狀等,將這些特徵轉換成數位數據,建立起獨一無二的「臉部指紋」。然後,系統就能將從攝影機捕捉到的即時影像或靜態照片,與龐大的資料庫進行比對,從而辨識出特定人物的身分。這項技術的應用層面廣泛,從手機解鎖、機場通關,到智慧門禁,都大大提升了便利性與安全性。

然而,當這把科技利劍交到執法單位手中時,我們就必須嚴肅思考它的潛在風險。畢竟,便利的另一面,往往就是隱私的犧牲。想像一下,你的臉龐,不再只是你身分的標誌,而可能成為一張可供隨時掃描、比對、追蹤的「數位條碼」。這就引發了深層次的人權與倫理辯論。

執法部門運用臉部辨識的潛在應用情境與風險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警察會想要運用臉部辨識呢?通常不外乎以下幾種:

  • 重大刑案偵查: 當發生殺人、搶劫等重大犯罪時,若現場監視器拍到嫌犯影像,透過臉部辨識系統,警方希望能快速比對出嫌犯身分,縮小偵查範圍。
  • 失蹤人口協尋: 利用公共監視器畫面,比對失蹤兒童或失智長者的臉部特徵,有助於加速尋回。
  • 現行犯或通緝犯追捕: 在人群中尋找已被列案的通緝犯,提高逮捕效率。
  • 人群監控與秩序維護: 在大型集會或慶典活動中,協助識別潛在威脅或滋事者(這在民主國家爭議最大)。

這些應用情境聽起來或許立意良善,但潛藏的風險卻不容小覷:

  1. 大規模無差別監控的可能: 如果缺乏嚴格規範,警方是否可能藉口「維護治安」對所有公民進行常態性、無差別的監控,形成一個「老大哥」式的社會?
  2. 錯誤辨識的後果: 臉部辨識技術並非百分之百精確,尤其在光線不佳、角度偏移、人臉變化(如戴帽子、口罩)時,誤判率會上升。若因此導致無辜民眾被冤枉、逮捕,那對個人自由的侵害是極大的。過去國外就有不少案例,非裔民眾被錯誤辨識而遭到逮捕,凸顯了演算法可能存在的偏見問題。
  3. 資料庫濫用與洩漏: 警方蒐集到的臉部特徵資料一旦外洩,將造成難以彌補的個人隱私損害。此外,這些資料是否會被用於非偵查目的,例如政治監控或商業用途,也是一大隱憂。
  4. 「寒蟬效應」: 民眾在知道自己可能隨時被監控的情況下,可能會自我審查言行,不敢參與合法集會、表達異議,這將嚴重侵蝕言論自由與公民社會的活力。

台灣法律框架的界線:個資法與警職法的雙重束縛

在台灣,要探討警察能否使用臉部辨識抓人,我們必須回歸到最根本的法律層面。主要涉及兩大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和《警察職權行使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生物特徵的嚴格保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明確指出,政府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有「特定目的」且符合「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等條件。而第九條更進一步將臉部特徵這種「生物特徵」列為「特種個人資料」(通常指敏感性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必須有更嚴格的限制。一般而言,需有「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為增進公共利益且無害於當事人重大利益」等特定事由才能進行。

我的看法: 臉部辨識所取得的臉部影像和其轉換出的數位特徵,毫無疑問屬於《個資法》所規範的「個人資料」,甚至是第九條提及的「生物特徵資料」。這意味著,警方若要大規模或常態性地蒐集、建立臉部辨識資料庫,或是利用這些資料進行比對,就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目前台灣並沒有一部專為臉部辨識訂定的專法,這使得警方的操作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引發許多爭議。

《警察職權行使法》: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了警察行使職權的各種情形與限制。其中最核心的精神就是「比例原則」和「最後手段原則」。

  • 比例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這表示,使用臉部辨識這種高侵入性的技術,必須與其所欲預防或偵查的犯罪嚴重性相符。為了抓一個輕微違規的民眾就動用臉部辨識,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 最後手段原則: 當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方式可以達到相同目的時,就應優先使用那些方式。臉部辨識不應該是警察偵辦案件的首選,而是當其他傳統偵查手段都失效或難以奏效時,才在符合嚴格條件下考慮的選項。

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對「身分查證」有明確規範,要求警察必須在合理懷疑有犯罪之虞或有其他特定事由時,才能查證人民身分。而臉部辨識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高效但具爭議的身分查證手段。

缺乏專法的困境與可能的法制方向

目前台灣對於臉部辨識在執法上的運用,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明確規範其範圍、程序、權限、救濟途徑等。這使得警方在實務操作上容易面臨挑戰,也讓民眾對其使用方式感到不安。

若要讓臉部辨識技術在台灣執法領域能更合乎法治與人權精神,我認為有幾個方向值得探討:

  1. 制定專法: 參考歐盟、美國等國家對生物辨識技術的規範,制定一部明確規範臉部辨識技術在執法上使用範圍、程序、資料管理、監督機制、救濟途徑的專法。
  2. 強化司法審查: 類似搜索票、通訊監察書的模式,要求警方在使用臉部辨識進行大規模監控或比對前,必須取得法院的令狀。
  3. 透明化與課責: 警方應公開說明臉部辨識技術的使用政策、演算法的準確性與偏見測試結果,並建立獨立的外部監督機制,確保其使用符合公益且不濫權。
  4. 資料匿名化與去識別化: 對於非涉案民眾的臉部資料,應盡可能進行匿名化處理,或設定嚴格的保存期限,過期即銷毀。

國際視野: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這類科技與人權的兩難,並非台灣獨有。許多國家也在積極探索如何平衡公共安全與個人隱私。例如:

  • 歐盟: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對生物特徵資料的保護極為嚴格,原則上禁止處理這類資料,除非有特定例外情況。歐洲法院曾對臉部辨識在公共場所的使用提出嚴格要求,強調必須符合「必要性」和「比例性」。
  • 美國: 各州對臉部辨識的態度不一,有些城市(如舊金山、波士頓)甚至禁止政府機關使用臉部辨識技術。但聯邦政府層級,相關爭議仍持續進行,主要集中在執法單位的資料庫建立與使用範圍。
  • 英國: 警察在某些情況下已開始試行使用臉部辨識系統,但也面臨巨大的法律挑戰和公民團體的抗議,強調其侵犯隱私權。

這些國際經驗告訴我們,對於臉部辨識這類可能顛覆傳統人權保障的技術,採取謹慎、嚴格的態度是全球趨勢。台灣在發展科技執法的同時,也必須借鏡這些經驗,避免重蹈覆轍。

臉部辨識執法應用:優勢與挑戰概覽

方面 優勢 (可能的助益) 挑戰 (潛在的風險)
公共安全
  • 快速比對重大刑案嫌犯
  • 提升通緝犯逮捕效率
  • 加速失蹤人口協尋
  • 大型活動維安預防
  • 誤判導致無辜者受害
  • 演算法偏見對特定族群不公
  • 過度仰賴技術,忽略傳統偵查
個人隱私
  • 理論上,可以精準鎖定特定目標,減少對無辜者的干擾 (若嚴格控管)
  • 大規模無差別監控
  • 個人行蹤被全面掌握
  • 臉部資料庫可能被濫用或洩漏
  • 「寒蟬效應」抑制言論自由
法治與倫理
  • 在有明確法律授權下,為執法提供新工具
  • 缺乏專法,操作遊走灰色地帶
  • 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
  • 公眾信任度下降
  • 難以建立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

我個人的經驗與看法:平衡的藝術

作為一個長期關注科技發展與社會影響的觀察者,我必須說,對於警察可以用臉部辨識抓人嗎這個問題,我的心情是複雜的。一方面,我理解執法單位在面對日益複雜的犯罪手法時,渴望運用新科技來提升效率、保護民眾安全的急迫性。我曾聽過警方朋友分享,在追查某些棘手案件時,若能有更精準的科技輔助,或許就能更快地將罪犯繩之以法,避免更多人受害。這份為社會治安努力的心情,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另一方面,身為一個公民,我對於個人隱私權的被侵犯,以及「老大哥」式監控社會的潛在風險,感到深深的憂慮。我曾經在某次國際研討會上,聽聞一位資深人權律師分享,他親身經歷過一些國家因過度使用監控科技,導致公民社會的活力逐漸消退的案例。他說:「當人們知道自己的言行可能被隨時記錄、分析時,他們就會開始自我審查,這對民主社會而言,是無聲的毒藥。」這番話讓我印象深刻,也更加堅定了我在這個議題上,必須持續倡議保護個人權益的立場。

我認為,關鍵在於找到一個精妙的平衡點。這不是要一昧地否定科技的價值,也不是要無條件地擁抱科技而犧牲人權。而是在法律、倫理、技術三個層面,建立起一套嚴謹且透明的規範。

  • 法律必須先行: 在沒有明確專法的情況下,警方應避免大規模或常態性使用臉部辨識。任何使用都應被視為例外,且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並經司法審查。
  • 技術必須可信: 臉部辨識技術本身的準確性、演算法的偏見問題,都必須透過獨立機構進行嚴格測試與公開報告。若技術本身有嚴重缺陷,就不應被廣泛運用。
  • 監督必須到位: 建立一套獨立於警政系統之外的監督機制,例如由民意代表、法律專家、公民團體組成的委員會,定期審查臉部辨識技術的使用情況,並接受民眾申訴。

總之,警察可以用臉部辨識抓人嗎?我的答案是:可以,但必須是在「極其嚴格、特定且受嚴密監督」的條件下。如果缺乏這些限制,那麼這項強大的科技,就很可能從維護社會安全的利器,變成侵蝕公民自由的工具。

常見相關問題與解答

臉部辨識技術的準確性到底如何?它會不會認錯人?

臉部辨識技術的準確性近年來確實取得了顯著進步,特別是在理想環境下(例如光線充足、人臉正面、高解析度影像),其辨識率可以達到非常高的水準,甚至超越人類肉眼辨識。許多商業系統聲稱的準確率可達99%以上,但在現實世界中,這個數字需要打上折扣。

會影響準確性的因素非常多,包括:影像解析度、光線條件、人臉角度、表情變化、遮蔽物(如口罩、帽子、眼鏡)、年齡增長導致的樣貌變化,甚至是不同演算法的設計。更重要的是,研究顯示,許多臉部辨識演算法存在「種族偏見」或「性別偏見」,對特定膚色或性別的辨識準確度明顯低於其他群體,這可能導致這些群體更容易被錯誤辨識。因此,若單純依賴這項技術來抓人,特別是在沒有其他輔助證據的情況下,確實存在認錯人的高風險。我個人認為,警察在實務上運用時,絕不能將臉部辨識的結果視為唯一鐵證,而應將其作為一種「輔助工具」或「偵查線索」,搭配其他更傳統且可靠的證據來判斷。

如果我被臉部辨識錯誤辨識而遭到警方關切或逮捕,我該怎麼辦?

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也是許多人最擔心的情況。如果真的不幸被錯誤辨識而遭到警方關切甚至逮捕,請務必保持冷靜,並採取以下步驟:

  1. 要求警方說明緣由: 禮貌但堅定地要求警方說明查證身分或逮捕的原因,以及他們是依據什麼證據做出判斷。如果他們提及臉部辨識,你可以詢問是哪個系統、在哪裡進行比對。
  2. 行使緘默權: 你有權利保持緘默,除非律師在場,否則不要輕易回答可能對自己不利的問題。
  3. 要求律師協助: 這是你最重要的權利之一。立即要求警方通知你的律師前來協助,在律師未到場前,不要簽署任何文件。
  4. 收集證據: 若有可能,請記錄下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警員的姓名或編號,以及警方的言行。如果現場有證人,也嘗試留下他們的聯絡方式。
  5. 保留自身隱私: 避免在未經律師建議下,讓警方蒐集更多你的個人資料或進行不必要的身體檢查。
  6. 後續申訴與法律救濟: 在律師協助下,可以向警政署、國家人權委員會、監察院等單位提出申訴,主張警方行為違法或侵犯人權。必要時,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訴訟,捍衛自己的權利。記住,你的臉部特徵屬於特種個人資料,警方若無正當法律依據且未遵守程序就使用,可能已觸法。

一般民眾的店面或私人監視器拍到我,警察可以使用這些影像進行臉部辨識嗎?

這是一個灰色地帶,但通常情況下,警方若要取用一般民眾或私人店家所架設的監視器影像,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

首先,如果這些影像是在公開場所拍攝,且非特意針對特定個人進行追蹤,在蒐集上可能較無爭議。然而,一旦警方要「利用」這些影像進行臉部辨識,特別是與資料庫進行比對,就必須考慮其合法性。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即便這些影像是由私人蒐集,警方在「利用」時仍應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的相關規定,例如:

  • 有法律明文規定。
  •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在實務上,警方通常會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調閱證據」或「偵查犯罪」為由,向私人單位請求提供影像。但即使影像取得合法,警方是否能直接利用這些影像進行臉部辨識比對,仍舊回歸到對《個資法》與《憲法》人權保障的解釋。我個人認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法院許可,直接將從私人管道取得的臉部影像輸入臉部辨識系統進行大規模比對,仍然存在高度的法律爭議和侵犯隱私的風險。

最保險的作法是,對於非涉案民眾的臉部影像,警方應盡可能避免使用臉部辨識技術,或至少應在有明確、嚴重犯罪事證,且經過嚴格司法審查後才能進行。否則,這無異於將社會上的所有監視器都變成警方的「眼線」,對公民隱私造成巨大威脅。

警察使用臉部辨識進行偵查,需要向法院申請許可嗎?

目前台灣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警察使用臉部辨識技術進行偵查必須先向法院申請「臉部辨識令狀」或許可。這也是此議題在法治面臨的最大困境之一。

不過,雖然沒有直接的「臉部辨識令狀」制度,但根據《刑事訴訟法》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精神,如果警方要透過臉部辨識進行大規模監控、長期追蹤特定個人,或者以此為基礎進行逮捕,這些行為本身可能涉及對人身自由、隱私權的重大侵害,那麼,就應該類推適用其他侵入性偵查手段的相關規定,例如:

  • 通訊監察: 如果臉部辨識被視為一種實質上的「行蹤監察」或「通訊監察」,那麼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可能需要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
  • 搜索與扣押: 若臉部辨識的目的是為了蒐集犯罪證據,其影像的取得與利用可能涉及對個人資訊的「搜索與扣押」,這在原則上需要法院核發搜索票。
  • 強制處分: 任何對人身自由的限制,都屬於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其合法性與正當性都必須受到嚴格的司法審查。

我個人強烈建議,為了確保人權保障,未來應朝向「要求司法審查」的方向修法。也就是說,在警方欲大規模部署臉部辨識系統、進行長時間或無差別監控,或者以此作為主要證據來源的情況下,必須像申請搜索票一樣,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官審核其必要性、比例性及合法性。這不僅能為警方的執法提供合法性基礎,也能有效遏止可能的濫權,確保科技執法不會成為脫韁野馬。

科技執法與人權保護之間,我們該如何平衡?

這是一個永恆的哲學命題,在臉部辨識的背景下顯得尤為尖銳。平衡科技執法與人權保護,需要的是一套多管齊下、動態調整的策略,而非一勞永逸的解方。

我認為,核心理念應該是「人權優先,科技為輔」。科技應是服務於人類社會的工具,而非凌駕於基本人權之上。

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從幾個面向來努力:

  1. 建立堅實的法律框架: 如前所述,制定專法,明確界定科技執法的邊界,何時可用、何時不可用、誰來審核、如何監督,這些都必須有清晰的法律依據。法治是保障人權的基石。
  2. 強化民主監督與問責機制: 民意機關(如立法院)應對警方的科技執法預算、政策、成效進行嚴格監督。同時,應建立獨立的外部機構,例如類似美國隱私權與公民自由監督委員會,專門負責審查科技執法的正當性與合規性,並接受民眾申訴。
  3. 提升技術透明度與降低偏見: 科技公司應公開其演算法的訓練資料、準確性報告,並積極測試與消除演算法中的偏見。執法單位在使用前,也應確保技術的可靠性,避免因技術缺陷導致不公。
  4. 公眾教育與參與: 讓民眾了解臉部辨識等科技執法的潛在風險與權利,鼓勵他們參與相關政策的討論。一個知情且積極參與的公民社會,是平衡科技與人權的關鍵力量。
  5. 實施數據治理與倫理指南: 針對臉部數據的蒐集、儲存、處理、利用和銷毀,建立嚴格的數據治理標準和倫理規範,確保數據安全,並防止濫用。例如,對於非涉案的臉部數據,應盡可能匿名化或設定嚴格的保存期限。

這不是一蹴可幾的過程,它需要政府、科技界、學術界、公民團體以及每一個公民的共同努力。在這個數位時代,我們必須時刻警惕,避免在追求效率與安全的同時,不知不覺地犧牲了我們最珍貴的自由與尊嚴。

警察可以用臉部辨識抓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