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的人可以考公職嗎?深入解析公職錄取資格與法律限制
欸,你是不是也正在為這個問題傷透腦筋啊?「有前科的人可以考公職嗎?」這真的是很多人心中的一大疑問,尤其是那些曾經犯過錯、但真心想改過向善,渴望透過公職服務社會的朋友們。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要來為你撥開雲霧,深入淺出地解讀這個複雜的議題!
快速明確解答:
關於「有前科的人可以考公職嗎」這個問題,答案是:不一定完全不行,但會受到特定的法律限制,主要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規定。輕微的前科、已執行完畢的刑期或符合特定條件的緩刑、易科罰金案件,可能仍有機會;但若涉及褫奪公權、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且未獲緩刑或緩刑經撤銷),或某些特定嚴重罪名,那麼就會被明確限制,無法擔任公職。 所以,關鍵在於你「前科」的具體內容、刑度,以及判決的最終結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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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夢想的門檻:前科會是絆腳石嗎?
想想看,小陳年輕的時候血氣方剛,一時衝動犯了傷害罪,被判處拘役40天,易科罰金結案。如今他已經三十好幾,洗心革面多年,對公務員的穩定和服務人群的使命感充滿嚮往,準備報考高普考。但是,他心裡總是懸著一個大石頭:「我這個前科會不會讓我連報名的機會都沒有啊?」
這不只是小陳的疑問,更是許多更生人或曾經犯過錯的朋友們,在考慮投身公職時最關切的。政府部門對於公務員的品操、廉潔與信賴度,當然是擺在第一位的。所以,對於曾經有過犯罪紀錄的人,法律上自然會有相對應的限制。但這些限制並非一刀切,不是說只要有「前科」就直接判你出局喔!這當中的「眉角」可多了!
核心法規解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是關鍵!
要了解有前科是否能考公職,最重要的就是先認識我們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其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簡直就是公務員任用資格的「憲法」!它明確列出了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各種情況。我們來一條一條仔細看看,這條款是如何影響有前科的朋友們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部分節錄與解釋):
- 第一款:「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終身不得任用。」
這條規定超嚴格的!只要是涉及貪污、瀆職這種危害公務廉潔的罪名,一旦判刑確定,那抱歉,這輩子都跟公職無緣了。這也是為了確保公務機關的清白與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沒辦法,畢竟這是最影響政府形象的罪行啊。
- 第二款:「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終身不得任用。」
這也是重中之重!內亂外患罪可是嚴重危及國家安全的罪行。當然,這也是終身不得任用的超級紅線。
- 第三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這點非常非常重要!什麼是「褫奪公權」呢?簡單來說,這是一種刑罰,通常是犯了比較嚴重的罪,除了被關以外,法院還會宣告你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擔任公職、不能投票、不能參選等等。只要你還在被「褫奪公權」的期間,就絕對不可能擔任公職。等到褫奪公權期滿,自動復權後,才有可能恢復資格喔!
- 第四款:「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經赦免、減刑或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者。」
這條就是大多數有前科的朋友們最需要關注的條款了!這裡面包含了幾個關鍵字眼:
-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這是指你被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而且這個判決已經「確定」了(也就是不能再上訴了)。請注意,這裡說的是「有期徒刑以上」,所以像「拘役」、「罰金」這種比較輕的刑罰,就不在這個範圍內喔!這是一個超大的重點!
- 「未經赦免、減刑」: 如果你剛好遇到國家特赦或減刑的機會,並因此解除刑期或限制,那當然就另當別論了。不過這種機會可遇不可求啦。
- 「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 這是另一個超級大的「生機」!如果你被判了有期徒刑,但是法院同時宣告了「緩刑」,而且在緩刑期間你表現良好,緩刑期滿後沒有被撤銷,那麼,法律上會視同你沒有受過這個刑的宣告,也就不適用這一款的限制了!這真的太重要了,後面我們會再細講。
- 第五款:「依法停止或解除職務,或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或未復職者。」
這通常是指現任公務員在職期間發生的狀況,跟一般報考者比較無關,但也是任用資格的一環。
- 第六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這也是比較特殊的狀況。
深入剖析:哪些「前科」會讓你與公職絕緣?
看完第28條,你是不是發現,原來「有前科」跟「不能考公職」之間,並不是劃上等號的!它其實有很多層次跟「眉角」。現在我們就來更深入地聊聊,到底哪些情況是真的會讓你直接跟公職說掰掰的!
褫奪公權:公職的絕對紅線
我必須說,如果你現在還在被「褫奪公權」的期間,那麼很抱歉,這時候你是絕對無法擔任公職的。褫奪公權這項刑罰,目的就是剝奪犯人在一定期間內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當然也包括了擔任公職的資格。所以,這是最明確也最直接的限制,沒什麼討論空間,一定要等到期滿復權,才有機會喔!
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且未獲緩刑或緩刑經撤銷)
這點就是剛剛提到的第28條第四款的核心。讓我用更白話的方式跟你解釋:
- 判決確定的重要性: 在台灣,一審、二審、三審都有可能翻盤。所以,只有當判決書下來,而且已經不能再上訴的時候,這個判決才算是「確定」。在判決確定之前,你都還不算有「確定」的犯罪紀錄喔!
- 「有期徒刑以上」是什麼意思?: 這包括了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但請注意!「拘役」和「罰金」這兩種刑罰,是不屬於「有期徒刑以上」的!這超級重要!因為很多人可能因為一些輕微的犯罪,被判了拘役或罰金,就會以為自己從此跟公職無緣,但其實不然!如果你只是被判拘役或罰金,那麼原則上,並不會受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四款的限制喔!
-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這是黑暗中的一道光!如果法院判你有期徒刑,但同時也給了你緩刑(表示法院認為你改過向善的機會很大,讓你暫時不用入監服刑),而且在緩刑期間你表現良好,沒有再犯其他罪行,那麼等到緩刑期滿,而且法院沒有撤銷你的緩刑宣告時,哇,恭喜你!根據法律規定,你會被視為沒有受過這個刑的宣告!這樣一來,第28條第四款的限制就不適用在你身上了。這對許多曾經犯錯但真心想改過的朋友來說,真的是一個很棒的機會!
- 緩刑被撤銷的後果: 但相對地,如果你在緩刑期間又跑去犯罪,導致緩刑被撤銷了,那你就必須回去把原來的刑期服完,而且,第28條第四款的限制就會啟動了,你的公職之路就真的會被擋下來。
特定嚴重罪名:貪污、內亂、外患
剛才我們提到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第一、二款。這些罪名,像是貪污、內亂、外患罪,只要被判刑確定,那就是「終身不得任用」。這是國家對於公務人員最低限度的信任要求,因為這些罪行直接危害國家核心利益和公務體系的廉潔性,所以限制會非常嚴格,是完全沒有轉圜餘地的。
「前科」不等於「絕望」:哪些情況仍有機會?
講了那麼多嚴格的限制,是不是讓你有點心灰意冷啊?別急,事情總是有兩面。其實,有許多情況下的「前科」,並不會直接影響你考公職的資格。重點就是要搞清楚你遇到的狀況屬於哪一種!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重生的機會之窗
我真的要再強調一次這個!如果你曾被判有期徒刑,但法院同時宣告了緩刑,而且你很爭氣地在緩刑期間內沒有再犯,緩刑期滿時也沒有被法院撤銷,那麼,恭喜你!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意思是,這個有期徒刑的判決,對你來說就好像沒發生過一樣!所以,它也就不會構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四款的限制了。這是給那些真心悔改、努力向善的人,一個重新開始、服務社會的寶貴機會。
易科罰金與拘役/罰金:輕罪的考驗
這是很多人的疑問!「我以前有犯過XX罪,被判了幾天拘役,然後易科罰金了,這樣還能考公職嗎?」
答案是:通常不會影響!
為什麼呢?還記得我們剛才說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四款嗎?它限制的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拘役和罰金這兩種刑罰,在法律上是比有期徒刑「輕」的。所以,如果你只是被判拘役或罰金,即使是易科罰金了,原則上也不會落入第28條第四款的限制範圍內。
這真的讓很多朋友鬆了一口氣吧!所以,如果你只是因為一些小過失被判拘役或罰金,只要不涉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其他條款的限制(例如貪污、褫奪公權等),那麼你的公職之路還是敞開的喔!
少年事件處理法:年輕時的錯誤不跟一輩子
如果你在未成年時(也就是18歲以下)觸犯法律,那麼你的案件會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其特殊性,它更著重於對少年的「矯正」與「保護」,而非單純的懲罰。所以,少年時期所留下的紀錄,通常不會被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規範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對你成年後報考公職的影響通常較小,甚至幾乎沒有影響。這是法律給予少年改過自新的一個重要保障,不會讓他們因為年少輕狂的錯誤,就毀了一輩子。
報考公職的程序與注意事項:別踩到地雷!
好了,如果你評估過自己的狀況,覺得應該是有機會報考公職的,那麼在實際行動之前,有些事情你一定要知道,才不會白費力氣,甚至惹上麻煩喔!
誠實申報的重要性:千萬別隱瞞!
這點我必須用最嚴肅的語氣跟你說:報名資料務必誠實填寫!
在報名國家考試時,通常都會有一欄是詢問你是否曾受過刑事判決、是否有褫奪公權等資格限制。如果你明明有,卻抱著僥倖心理隱瞞不報,一旦錄取後被查出來,那可就麻煩大了!輕則取消錄取資格,重則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名,那才是真的得不償失,甚至讓你的前科紀錄再添一筆,把原本的機會都給斷送了!
所以,即使你覺得自己的前科可能不影響任用資格,也請務必誠實申報。因為最終的審查權在於主管機關(主要是銓敘部),而不是你自己判斷的。讓他們來判斷是最保險的辦法。
錄取後的審查機制:銓敘部會查!
當你通過了筆試、口試,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後,並不是馬上就能高枕無憂喔!你還會經過一個非常重要的關卡:銓敘部的資格審查。
銓敘部會針對錄取人員的學歷、經歷,以及最重要的,是否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規定的消極資格事由,進行嚴格的審查。他們會去查詢你的戶籍資料、刑事紀錄等相關資訊。這個審查過程通常需要一段時間,而且非常仔細。
如果在這個階段,銓敘部發現你有不符合任用資格的情況(例如仍在褫奪公權期間、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且緩刑已撤銷等),那麼即使你考試考得再好,你的錄取資格還是會被取消。所以,事先了解自己的狀況,遠比事後被取消資格來得好。
自我查詢犯罪紀錄:先搞清楚自己的情況
如果你真的不確定自己以前的紀錄會不會影響,最保險的做法就是先去了解自己的狀況。
- 查詢刑事紀錄證明: 你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不過,良民證上只會記載「有」或「無」刑事案件紀錄,並不會顯示所有詳細資訊,而且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不予記載的資訊,也不會顯示出來。
- 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這是最建議的做法!如果你對自己的犯罪紀錄、判決內容、緩刑是否期滿未撤銷等細節不甚了解,或者不確定這些會不會影響你的公職資格,那麼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絕對是最好的選擇。律師會根據你的具體情況,幫你分析是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的限制,給你最準確的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有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你可以多多利用。
我的觀點與建議:走出陰霾,迎接挑戰
從我個人的角度來看,社會對於更生人的態度一直在進步,但仍然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公職考試的資格限制,固然是為了保障公務體系的廉潔與穩定,但同時也應該給予那些真心悔改、努力向上的人一個機會。
我常常看到許多朋友,因為年輕時犯下的錯誤,而背負著沉重的心理壓力,覺得自己好像永遠無法「翻身」。但事實上,法律是會給予機會的,特別是對於那些輕微的、已經執行完畢的,或者符合緩刑條件的案件。
我的建議是:
- 別輕言放棄: 在徹底了解法律規定之前,不要妄自菲薄。很多你以為會影響的,可能實際上是沒問題的。
- 積極面對: 勇於面對自己的過去,誠實申報。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公務體系的尊重。
- 尋求專業協助: 如果有任何疑問,一定要找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諮詢。他們能給你的答案,會比你自己上網亂查來得精準可靠。
- 證明你的改變: 即使曾經犯錯,但你現在的努力、你的品德、你對社會的貢獻,才是最重要的。如果你真的有機會進入公職,用你的行動來證明你已經是一個更好的人。
公職之路雖然有門檻,但絕不是一道對所有「有前科」的人都緊閉的門。關鍵在於你對法律的理解,以及你如何評估自己的具體情況。希望這篇文章能給你帶來一些方向和信心!
常見問題與專業解答 (FAQs)
Q1: 緩刑期間我可以考公職嗎?
在緩刑期間,情況是比較微妙的。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四款的規定,限制的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經赦免、減刑或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者」。也就是說,如果你的緩刑期還沒滿,理論上,這個「刑之宣告」還沒有完全「失效」。
因此,在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之前,主管機關(銓敘部)在審查你的任用資格時,可能會認為你尚未完全符合「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的條件,而暫時不予任用。雖然你的刑之宣告最終可能失效,但在緩刑期間,仍存在被撤銷的風險。為了避免這種不確定性,通常建議等待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之後,再進行報考會比較穩妥。
不過,這也不是絕對的,有些情況下,若銓敘部認為其緩刑條件無影響公務員信譽之虞,也可能做出不同判斷。但為求保險,緩刑期滿是最佳時機。
Q2: 易科罰金的案件會影響我考公職嗎?
針對易科罰金的案件,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影響你考公職的。
原因是這樣的:易科罰金通常是針對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的案件。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四款所限制的,明確寫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拘役」在法律上是比「有期徒刑」輕的刑罰。如果你被判的是拘役,即使你選擇易科罰金,它本質上仍然是拘役的判決,而非有期徒刑。同理,如果你被判的是可以直接易科罰金的短期有期徒刑,雖然刑期本身是有期徒刑,但因為已經轉換成罰金執行完畢,且通常案件情節相對輕微,主管機關在實務上並不會將其視為第28條第四款所稱的限制事由。
所以,如果你只是因為一些非重大案件被判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基本上不需要過度擔心會影響你的公職報考資格。但還是要排除其他條款的限制,例如該罪名是否涉及貪污等。
Q3: 我以前是少年犯,會影響我考公職嗎?
如果你在未成年時(也就是18歲以下)所犯的案件,是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的,那麼通常「不會」影響你成年後報考公職的資格。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在於對少年的「保護」與「教養」,目的不是留下永久的犯罪紀錄來限制其未來發展。少年法院所做的「保護處分」或「訓誡」,並不是刑事判決。即使有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少年犯的紀錄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框架下,也與成年人被判刑的刑事紀錄有所區隔。
除非少年時期犯下的罪行非常重大,且成年後因該罪行被追訴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確定(這通常是在少年時期犯罪,但在成年後才被刑事法院審判確定,且未獲緩刑或緩刑經撤銷的情況),否則少年時期的紀錄一般不會構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限制。
這也體現了國家希望給予少年犯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不會讓他們因為年少輕狂的錯誤而一輩子背負沉重包袱。
Q4: 如果我被判刑但後來獲得赦免,可以考公職嗎?
是的,如果你的刑罰後來獲得了「赦免」,那麼原則上就可以解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四款的限制,有機會報考公職。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四款中明確提到,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經赦免」者,則不受此款限制。赦免是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與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其作用是免除或減輕刑罰,甚至使刑罰宣告失去效力。
在台灣,赦免分為「大赦」和「特赦」。大赦會使受赦免者的罪行宣告完全歸於無效,等於從未被判刑;特赦則是免除某特定人的刑之執行,或使其刑之宣告失效。無論是哪一種,只要你獲得了國家層級的赦免,那麼你的「前科」影響將被消除或大幅減輕,通常就不會再成為你擔任公職的障礙了。這也是一種國家給予特定對象重新開始的機會。
Q5: 公職的審查過程大概是怎麼樣的?會查到我多久以前的紀錄?
公職考試錄取後的資格審查,主要是由「銓敘部」負責進行。這個過程通常會耗時數週到數月不等,因為它涉及跨機關的資料查詢與核對,而且必須非常嚴謹。
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 學歷與經歷: 核對你報名時填寫的學歷證明、相關工作經歷是否屬實。
- 任用資格: 最重要的就是比對你是否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的各項不得任用事由。這會涉及到向戶政機關查詢基本資料,並向司法機關查詢你的刑事紀錄。
至於會查到多久以前的紀錄,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一般來說,刑事紀錄除非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中「不予記載」的規定,否則司法機關的紀錄原則上是永久存在的,沒有所謂的「消滅時效」。換句話說,只要你曾經受過刑事判決,相關紀錄就會存在於司法系統中,銓敘部在審查時是可能查詢到的。
然而,重點不在於「查不查得到」,而在於這個紀錄「是否構成」第28條的限制。例如,如果你是被判拘役或罰金,或者有期徒刑但緩刑期滿未經撤銷,雖然這些紀錄存在,但它們本身就不構成第28條的消極資格,所以不會影響你的任用。
銓敘部的審查非常仔細,建議你在報名前務必確認自己的狀況。如果有任何疑慮,直接諮詢專業律師是最好的方式,讓他們協助你判斷是否符合資格,以免白忙一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