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德榮性騷事件深度解析:演藝圈權力潛規則、受害者心聲與社會反思
還記得前陣子,當社群媒體上陸續有前藝人、工作人員勇敢站出來,指控知名經紀人孫德榮過去的性騷擾行為時,整個演藝圈簡直像被丟下一顆震撼彈。這不僅僅是關於一個人的道德爭議,更深刻地揭露了台灣演藝圈長期以來存在的權力不對等、潛規則以及受害者難以發聲的結構性問題。「孫德榮性騷」這幾個字,已經不再僅限於單一事件,它成為了一個引爆點,讓社會大眾開始正視演藝圈深層的陰暗面,也促使我們反思,在這個光鮮亮麗的產業背後,還有多少不為人知的委屈與壓迫?
這起事件的核心,指的是多位前簽約藝人與工作人員,在台灣「Me Too」運動風潮下,公開指控前經紀人孫德榮在職期間,曾對他們有過不當的言語暗示、肢體接觸,甚至疑似性騷擾的行為。這些指控,如同漣漪般擴散,不僅掀起了對孫德榮個人品格的質疑,更重要的,它讓我們有機會深入剖析,為何演藝圈會成為這類事件頻繁發生的溫床,以及我們應該如何從中學習,建立一個更安全、更健康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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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事件回顧:孫德榮性騷指控的脈絡
要了解這場風暴,我們得先回顧一下事情的經過。隨著台灣MeToo運動的推進,越來越多受害者鼓起勇氣,不再選擇沉默。某天,社群媒體上出現了幾篇匿名或具名的指控文,將矛頭指向了昔日捧紅過許多藝人的經紀人孫德榮。這些指控內容驚心動魄,包含但不限於:
- 言語騷擾: 據稱孫德榮常在私人場合或工作會議中,對旗下藝人或工作人員使用帶有性暗示的詞彙,或進行不適當的評論。
- 肢體接觸: 有些控訴提到,曾被孫德榮在不情願的情況下,有過撫摸、摟抱等逾越界線的身體接觸。
- 權力壓迫: 最令人髮指的是,這些行為往往發生在藝人或工作人員極度依賴經紀人提供資源、決定前途的背景下,導致受害者即便感到不適,也礙於生計或害怕被「冷凍」、「封殺」而不敢反抗或揭露。
面對這些指控,孫德榮一開始多半是矢口否認,或者強調自己只是「嚴師」或「直率」,表示對這些指控感到錯愕。然而,隨著越來越多受害者站出來,輿論壓力排山倒海而來,他最終也透過媒體或社群平台做出部分回應,有時是道歉,有時則帶著辯解,這些複雜的回應也反映了事件本身的敏感與爭議性。這不只是一場單純的個人紛爭,更是對整個經紀體制與人際關係的一次沉重檢視。
演藝圈權力不對等:性騷擾事件的溫床
為什麼演藝圈特別容易發生性騷擾事件?我的觀察是,這很大程度上源於其獨特的權力結構與文化氛圍。經紀人與藝人之間,根本就不是一個對等的關係,這就是最大的問題根源。
「伯樂」與「千里馬」背後:經紀人掌握生殺大權
在演藝圈裡,經紀人常常被比喻為「伯樂」,手握著藝人能否成為「千里馬」的關鍵。尤其是對於剛出道、沒有名氣的新人來說,經紀公司和經紀人幾乎就是他們唯一的希望和依靠。想想看,一個年輕人,可能隻身從外地來到大城市打拼,把所有的夢想都寄託在一個經紀人身上,這時經紀人對他們而言,就擁有著絕對的權力:
- 資源分配權: 誰能接到戲、誰能發唱片、誰能上通告,經紀人說了算。你的曝光度、你的收入,幾乎都由他決定。
- 事業發展規劃: 從人設、形象到未來的發展方向,經紀人扮演著舵手的角色。一個不配合的藝人,很可能就被默默地「冷凍」起來,等同於直接斷送演藝生命。
- 合約限制: 許多新人簽下的合約,可能長達數年甚至十餘年,違約金更是天價。這意味著,即使藝人受到不公平待遇,也往往難以輕易脫身,只能默默忍受。
這種絕對的權力不對等,讓經紀人很容易利用職務之便,對旗下藝人或工作人員進行精神或身體上的壓迫。而受害者因為害怕失去工作機會、害怕被業界封殺,甚至害怕面臨高額違約金,往往選擇吞忍,甚至自我合理化這種不適。這就像是把人逼到一個牆角,讓他們沒有反抗的餘地。
潛規則的無形枷鎖:為何受害者難以發聲?
除了權力不對等,演藝圈還有一個讓人頭痛的問題,那就是「潛規則」。這些不明文的規矩,卻比白紙黑字更加具有約束力,讓受害者身陷其中,動彈不得。
「潛規則」在演藝圈的具體表現多種多樣,可能是某些不成文的「飯局」、私下見面,或是某些為了「爭取機會」而必須付出的「代價」。當這些行為與性騷擾掛鉤時,受害者就面臨著兩難:
- 事業前途受損的風險: 一旦公開揭露,會不會被貼上「麻煩製造者」的標籤?會不會從此沒有人敢用你?這種恐懼是真實存在的。演藝圈很小,消息傳得很快,一旦被視為「異議分子」,很可能就會被排除在主流之外。
- 名譽受損與二次傷害: 當你勇敢發聲,面對的往往不只是加害人,還有可能來自輿論的檢視,甚至是質疑。「你為什麼不早說?」、「是不是想紅?」、「是不是你自己行為不檢?」這些都是受害者常聽到的二次傷害,讓他們痛苦不堪。
- 孤立無援的處境: 當你站出來,你可能會發現周圍的人礙於情面、利益,或者害怕被牽連,而選擇沉默或疏遠。這種被孤立的感覺,會讓受害者更加無助。
我的經驗告訴我,許多受害者選擇隱忍,並非他們懦弱,而是他們面對的外部壓力實在太大。他們沒有足夠的資源、力量去對抗一個強大的經紀公司或一個在業界深耕多年的「大人物」。這種潛規則的無形枷鎖,正是性騷擾得以滋生蔓延的關鍵。
性騷擾對受害者的深遠影響:不只是一時的傷害
性騷擾帶來的傷害,絕對不是事件結束就劃下句點。它像一根深埋的刺,會長期折磨著受害者,影響他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份傷痛,往往比外人想像的還要深沉且持久。
心理創傷的長期陰影
當一個人遭受性騷擾,心理上的創傷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這些創傷可能會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
- 焦慮與抑鬱: 受害者常常會感到持續的焦慮,對生活失去興趣,情緒低落。他們可能會反覆回憶受害場景,無法擺脫陰影。
-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 嚴重的性騷擾甚至會導致PTSD,讓受害者出現噩夢、閃回、迴避相關刺激、情緒麻木等症狀,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 自我懷疑與羞恥感: 許多受害者會不自覺地把責任歸咎於自己,認為是自己不夠好、不夠小心,才會引發這些事情。這種內疚與羞恥感,會讓他們封閉自己,難以開口求助。
- 人際關係與信任感的破裂: 經歷過性騷擾後,受害者可能會對他人產生不信任感,特別是異性,甚至對親近的人也產生距離感。他們會害怕再次受傷,難以建立正常的關係。
從我的角度來看,這種心理創傷是隱形的,卻是致命的。它不像身體上的傷痕會結痂,而是像一個開在心裡的傷口,隨時可能隱隱作痛,需要極大的勇氣和時間去療癒。
職涯發展的隱形阻礙
對於演藝圈的受害者來說,性騷擾事件不僅摧毀了他們的心理,也可能對他們的職涯發展造成難以彌補的打擊。
- 標籤化與排擠: 一旦事件公開,受害者可能會被貼上「受害者」甚至「麻煩人物」的標籤,讓業界對他們避之唯恐不及。一些潛在的合作機會可能因此消失,導致他們難以在演藝圈立足。
- 失去工作機會: 有些經紀公司為了「切割」或避免爭議,可能會選擇與受害者解約,導致他們瞬間失去所有資源和收入來源。
- 被迫轉行: 在巨大的壓力和困境下,許多受害者可能不得不放棄他們熱愛的演藝事業,選擇轉行,這無疑是對他們夢想的二次謀殺。
這些隱形的阻礙,讓受害者不僅要面對創傷,還要面對現實的生計問題。這條路,真的不好走。
社會支持的重要性與挑戰
在這個過程中,社會的支持對受害者來說至關重要。社群媒體在現代社會扮演著雙面刃的角色:
- 支持與賦權: 當許多人站出來力挺受害者時,他們會感受到被理解、被相信的力量,這對他們的康復非常有幫助。集體發聲也能形成壓力,促使加害人或相關單位做出回應。
- 二次傷害的風險: 然而,社群媒體也充斥著匿名謾罵、質疑聲浪,甚至有人會進行人肉搜索或傳播不實資訊。這些都可能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二次傷害,讓他們再度陷入痛苦。
因此,我們作為旁觀者,真的需要非常謹慎地對待這些事件,給予受害者更多的理解與同理心,而非指責與苛求。
當「Me Too」浪潮來襲:台灣社會的省思與行動
「孫德榮性騷」事件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大的迴響,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搭上了台灣「Me Too」運動的浪潮。這場運動不只在演藝圈,也波及了政治、學術等多個領域,迫使整個社會開始對性騷擾議題進行更深層次的省思與行動。
勇敢揭露背後的社會力量
過去,性騷擾事件往往被視為個人的「家務事」或「私事」,受害者常常因為羞恥、恐懼而選擇隱忍。然而,Me Too運動的崛起,讓這種長期的沉默被打破。
當一個又一個人鼓起勇氣,說出自己受害的經歷時,他們不僅是在為自己發聲,更是在為所有曾遭受類似侵害的人們樹立榜樣。這種集體發聲的力量是巨大的:
- 打破沉默: 它讓社會意識到,性騷擾並非個案,而是普遍存在的問題,而且受害者人數遠比我們想像的要多。
- 相互賦權: 當看到有人勇敢站出來,其他受害者也會因此獲得力量,覺得自己不再孤單。這種互相支持、互相賦權的過程,是Me Too運動最核心的價值。
- 形成社會壓力: 當輿論形成共識,對加害人或相關單位施加壓力時,就可能促成實質的改變,例如啟動調查、懲處加害人,甚至修法。
我的感覺是,這股力量讓許多人意識到,原來「我們不是孤單的」,這種集結的勇氣,比任何法律條文都來得更有穿透力。
法律途徑的困境與限制
儘管Me Too運動聲勢浩大,但不得不承認,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性騷擾問題,仍面臨著許多困境與限制。台灣有《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規,但實務操作起來卻有挑戰:
- 證據收集困難: 性騷擾事件往往發生在私密空間,缺乏第三方目擊者或直接證據。許多口頭的騷擾,更是難以留下具體證明。這讓受害者在法律訴訟中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 追訴時效問題: 許多性騷擾事件可能發生在多年前,甚至數十年前。法律對於民事賠償或刑事告訴都有一定的追訴時效限制,一旦超過時效,即使事實存在,也可能無法透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
- 司法程序漫長且煎熬: 訴訟過程往往耗時耗力,受害者需要不斷重述創傷經歷,面對交叉詰問,這本身就是一種二次傷害。許多人即便有心,也可能因為承受不住壓力而中途放棄。
這就好像,法律雖然提供了武器,但實際打仗起來,受害者手上的武器可能不夠精良,甚至還被綁手綁腳。
企業與組織的責任:建立友善環境的必要性
從孫德榮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除了個人道德問題,經紀公司或製作單位這些「企業」在防治性騷擾方面,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立一個友善、安全的工作環境,真的刻不容緩。
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或組織應該怎麼做呢?我的建議是:
- 建立明確的反性騷擾政策: 公司內部應該有清楚的規定,定義何謂性騷擾,並嚴明禁止。
- 暢通的申訴管道: 設立保密的、獨立的申訴管道,讓受害者可以在沒有後顧之憂的情況下,勇敢地說出來。這個管道不應該只掌握在單一高層手中。
- 公正的調查與處理機制: 一旦接到申訴,公司應立即啟動公正、保密的調查程序,並對查證屬實的加害人給予適當的懲處,不論其職位高低。
- 定期教育訓練: 定期對所有員工(包括高層管理者)進行性別平等和性騷擾防治的教育訓練,提升大家的意識。
- 支持受害者: 提供心理諮詢、法律協助等資源,確保受害者在事件處理過程中得到應有的支持與保護。
只有當這些機制真正落實,而不是紙上談兵時,我們才能期待演藝圈,乃至整個社會的職場環境,能變得更加安全和友善。
我的觀察與建議:如何從個案看見結構性問題
孫德榮性騷事件,遠遠不只是一個八卦,它是一面鏡子,照出了演藝圈甚至整個社會的結構性問題。我的觀察是,我們不能只停留在指責某個個人,更要往深層次去挖掘,看見問題的根源。
首先,我們必須強調「權力制衡」的重要性。在演藝圈這種高度人治的環境裡,經紀人或製作人掌握的權力過於集中,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這讓他們有恃無恐,更容易濫用權力。所以,我們需要思考如何建立更透明、更健全的合約制度,確保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權責對等,不再是單方面的壓榨。例如,合約中是否能明確規範性騷擾的處理條款?是否有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可以協助藝人審核合約?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方向。
其次,社會大眾對性騷擾議題的持續關注,絕對是推動改變的關鍵。Me Too運動的熱度會過去,但議題的討論不能因此熄滅。我們不能讓這些勇敢的發聲,最終只是曇花一現,然後一切又重回原點。每次有類似事件發生,都應該是我們再次審視、再次教育自己的機會。不要輕易放過任何一個為受害者說話、推動改革的機會。當大眾的眼睛都盯著看的時候,不論是加害者還是機構,都會有所忌憚。
再者,教育真的非常重要。從小學到大學,甚至到職場,性別平等教育和性騷擾防治教育都應該成為常態。不只是告訴大家什麼是性騷擾,更要教會大家如何尊重他人身體界線,如何識別不當行為,以及如何在遇到問題時尋求幫助。我認為,當社會上大多數人都能建立起正確的性別平等觀念時,那些潛規則和權力濫用,自然就會失去土壤。
這起事件也讓我深刻體會到,改變不是一蹴可幾的。它需要時間,需要勇氣,更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我們不能只等待受害者發聲,作為旁觀者,我們也應該盡一份力,成為改變的推手。相信受害者、支持受害者、監督不公義的行為,這都是我們每個人可以做到的。
相關常見問題與專業解答
關於性騷擾,大家可能還有很多疑問,尤其是在像演藝圈這樣特殊的場域,問題會更複雜。這裡就為大家整理一些常見問題,並提供我的專業解答。
Q1:什麼是性騷擾?法律上如何定義?
很多人覺得性騷擾就是身體上的侵犯,但其實它的範疇比我們想像的要廣泛得多。在台灣,我們主要依據《性騷擾防治法》來定義。簡單來說,性騷擾是指「不受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足以影響他人工作、學習或生活,或造成敵意、脅迫、冒犯性的環境。
具體來說,性騷擾可以分成幾個類型:
- 言語性騷擾: 這包括開黃腔、說下流笑話、評論他人的身材、性暗示、傳播色情謠言等。即使只是口頭上的,只要讓對方感到不舒服或冒犯,都可能構成性騷擾。在演藝圈,很多時候可能以「開玩笑」或「指導」的名義出現,但如果涉及性的成分且令人不適,就是逾越了界線。
- 肢體性騷擾: 這是最直接也最容易辨識的。例如不必要的觸碰、拍打臀部、摟抱、親吻、故意摩擦身體,或堵住去路等。在工作場所,即便說是「親切」或「熱情」,但如果對方感到被侵犯,就是不對的。
- 視覺性騷擾: 指的是展示與性有關的圖片、文字、訊息,或故意裸露身體,讓他人感到冒犯或不適。
- 權力性騷擾: 這種特別常見於主管對下屬、經紀人對藝人等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例如利用職務之便,要求對方提供性服務,或以升遷、工作機會作為交換條件,要求對方配合性相關要求。這在演藝圈中尤其嚴重,因為經紀人掌握藝人的前途。
關鍵在於「不受歡迎」和「客觀感受」。即便行為人覺得自己沒有惡意,但只要客觀上讓對方感到冒犯、脅迫或不舒服,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所以,尊重他人意願和身體界線,真的非常非常重要。
Q2:在演藝圈遭遇性騷擾,受害者可以怎麼做?
在演藝圈遭遇性騷擾,受害者面臨的壓力更大,因為牽涉到職涯、名聲等等。但無論如何,請記住,你不是孤單的,而且你有權利保護自己。以下是一些你可以考慮的步驟:
- 明確表達拒絕: 如果可以,在第一時間就明確地向對方表達「不舒服」、「請停止」等,讓對方知道你的界線。這雖然很難,但能留下你曾拒絕的證據。如果當下無法說出口,事後也可以透過訊息、電話等方式補足。
- 記錄下事件細節: 這是未來尋求幫助或訴諸法律的關鍵。請盡快把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行為、對方的言行、有無目擊者以及你當時的感受等,詳細地記錄下來。即使是零碎的片段,累積起來也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 尋求信任的人協助: 找你信任的家人、朋友、同事或長輩傾訴。他們的陪伴和支持會給你力量。同時,他們也可以作為證人,或提供你需要的協助。在演藝圈,這或許是特別困難的一步,但試著找到一兩個可以真正信賴的人。
- 蒐集證據: 任何可以證明性騷擾的證據都非常重要。例如對話紀錄(訊息、LINE、Email)、錄音、錄影、照片、第三方證詞、監視器畫面等。即使是間接證據,也比沒有好。
- 尋求專業協助:
- 心理諮詢: 性騷擾對心理會造成巨大傷害,及早尋求專業心理師的協助,有助於療癒創傷。
- 法律諮詢: 找律師諮詢,了解你的權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徑,包括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的可能。律師可以協助你評估證據力,並制定下一步策略。
- 內部申訴或外部申訴:
- 公司內部申訴: 如果你的經紀公司或工作單位有明確的性騷擾防治申訴管道,可以依照程序提出申訴。但要謹慎評估公司處理的公正性。
- 外部主管機關申訴: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你可以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局、社會局或勞工局提出申訴。這些單位有責任受理並進行調查。
- 考慮公開發聲: 台灣Me Too運動證明了公開發聲的力量。如果經過深思熟慮,認為公開能帶來改變,或尋求更多社會支持,這也是一個選項。但請務必評估可能帶來的風險(如名譽損害、二次傷害),並做好心理準備,最好有律師或社工的陪同。
我的建議是,不要自己一個人承受。尋求協助,是勇敢的表現,而不是示弱。
Q3:作為旁觀者,我能為性騷擾受害者做些什麼?
作為旁觀者,你的態度和行動,對受害者來說可能比你想像的還要重要。很多人不知道如何是好,害怕多管閒事,但你的支持,可以成為受害者繼續走下去的動力。
- 相信受害者: 當受害者開口,第一步就是無條件地相信他們所說的。不要質疑他們的動機,不要問「你為什麼不早說?」、「你是不是穿太少?」這種問題,這些都是二次傷害。受害者需要的是被理解、被相信,而不是被檢視。
- 傾聽與陪伴: 提供一個安全的空間讓受害者傾訴,不要打斷,不要給予評判。即使你無法解決問題,單純的傾聽和陪伴,也能給予他們巨大的心理支持。讓他們知道,他們不是孤單的。
- 提供支持與資源: 主動詢問受害者需要什麼幫助。可能是陪伴他們去報案、諮詢律師,或是提供心理諮詢的資訊。你也可以幫助他們查找相關的法律條文或支援機構。
- 不傳播八卦、不二次傷害: 不要轉述或散佈未經證實的訊息,更不要參與任何對受害者的指責或嘲諷。你的言行,都有可能成為壓垮受害者的最後一根稻草。
- 如果可能,提供協助或作證: 如果你曾是事件的目擊者,或掌握任何相關證據,請在受害者需要時,勇敢地站出來提供幫助或作證。你的證詞可能對事件的調查和處理至關重要。
- 共同監督,提升反性騷擾意識: 在你的生活圈或工作場域中,如果發現任何不當的言語或行為,不要視而不見。在能力範圍內,你可以透過教育、倡議,或直接糾正不當行為,來共同營造一個更安全、更尊重的環境。讓更多人知道什麼是性騷擾,如何防治。
每個人的一小步,都能匯聚成改變社會的一大步。你的支持,真的很有力量。
Q4:經紀公司應該如何建立有效的性騷擾防治機制?
經紀公司作為演藝人員和工作人員的直接僱主,肩負著建立安全工作環境的重大責任。有效的防治機制,不僅能保護員工,也能維護公司的聲譽。以下是一些核心建議:
- 建立明確且公開的反性騷擾政策:
- 政策應清晰定義性騷擾的類型、範疇,並明確宣示公司對性騷擾採取「零容忍」態度。
- 將政策納入員工手冊,並在所有合約中明確註明,讓每一位藝人和工作人員都能清楚了解。
- 設立獨立且保密的申訴管道:
- 申訴管道不應只由單一主管或高層掌握,最好是由具備性平意識的專責人員或獨立委員會負責。
- 確保申訴流程的保密性,讓申訴人無後顧之憂,不會因申訴而遭到報復或排擠。
- 可考慮引入外部獨立第三方機構,作為申訴的選項,增加公信力。
- 實施定期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 所有員工,包括高層主管、經紀人、藝人、助理等,都應強制參加定期訓練。
- 訓練內容應包括性騷擾的識別、預防、法律責任、以及如何應對和申訴。
- 特別針對掌握權力的主管和經紀人,加強「權力界線」和「職務倫理」的教育。
- 建立公正透明的調查與處理流程:
- 一旦接獲申訴,必須立即啟動調查,確保調查過程公正、客觀、保密。
- 給予雙方(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尊重無罪推定原則。
- 根據調查結果,對查證屬實的加害人給予嚴厲懲處,絕不姑息。懲處應具備嚇阻效果,例如調職、降職、解雇等。
- 提供受害者支持與保護:
- 在調查與處理期間,應提供受害者必要的心理支持、法律諮詢協助。
- 採取措施避免受害者遭到二次傷害或報復。例如調整工作安排、提供保護令申請協助等。
- 樹立高層模範:
- 公司的領導層應以身作則,展現對性別平等的承諾,並積極參與防治工作。高層的態度,將決定整個公司文化的基調。
有效的機制不是擺設,而是需要真正落實到日常營運中,並持續檢討改進。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展現。
Q5:性騷擾的追訴時效是多久?如果事件已經發生很久了,還能申訴嗎?
性騷擾事件的追訴時效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尤其像孫德榮事件中,有些指控可能涉及多年前的行為。這也是許多受害者遲遲不敢發聲的原因之一。
在台灣,性騷擾的法律追訴途徑主要有兩種:
- 行政申訴(依《性騷擾防治法》):
- 如果你是向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勞工局)提出申訴,法規規定是在性騷擾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如果行為持續,則從最後一次行為發生時起算一年。
- 這個行政申訴主要目的在於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並可能對加害人處以罰鍰等行政罰。
- 要注意的是,這個「一年」的時效對許多在恐懼和壓力下長期隱忍的受害者來說,確實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 刑事告訴(例如妨害性自主罪章,如強制猥褻等):
- 如果性騷擾的行為嚴重到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例如強制猥褻、性侵害等),那麼追訴時效就會依《刑法》規定。強制猥褻罪的追訴時效為十年(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然而,這需要檢察官認定構成刑事犯罪的「猥褻」或「性侵害」行為,門檻會相對較高,且證據要求更嚴格。
- 民事損害賠償(依《民法》):
- 受害者也可以依《民法》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一般民事求償的時效是「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或「自損害發生時起十年內」。
- 不過,民事訴訟的證據要求也比較高,且需要支付相關訴訟費用。
如果事件已經發生很久了,還能申訴嗎?
答案是:法律上的追訴會比較困難,但仍有其他管道和價值。
- 法律上的限制: 確實,如果超過了上述的追訴時效,想要透過行政或刑事途徑追究法律責任,會面臨很大的困難,甚至可能被法院或檢察機關直接駁回。這也是Me Too運動中,許多受害者無法獲得司法正義的痛點。
- 社會輿論與道德譴責: 即使超過法律時效,公開揭露性騷擾事件仍然具有強大的社會意義。它能引起公眾關注,形成輿論壓力,對加害人造成道德譴責,並警示其他人。這也是Me Too運動的主要成果之一。
- 心理支持與創傷療癒: 無論時隔多久,受害者都有權利尋求心理諮詢和支持。說出自己的經歷,即使不能帶來法律制裁,也能對個人的創傷療癒產生積極作用。
- 促進制度改革: 許多年代久遠的事件被揭露後,會促使社會反思法律時效的合理性、證據認定的困難,進而推動相關法律或制度的改革。
因此,即便事件發生很久,受害者發聲的勇氣和其所帶來的社會意義,仍然是彌足珍貴的。不論時間過了多久,受害者都有權利說出自己的故事。
總之,孫德榮性騷事件不是單一個案,它是整個台灣社會,特別是演藝圈,長期以來累積的結構性問題的縮影。這起事件的發酵,讓我們看見了受害者的勇氣、社會的關注,以及制度改革的迫切性。這不是終點,而是改變的起點。讓我們一起努力,為打造一個真正安全、尊重、平等的社會,持續發聲,持續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