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可以兩個人簽名嗎?深入解析共同發票人與連帶保證人的法律責任與簽署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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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可以兩個人簽名嗎?答案是肯定的,但需釐清其法律意義!
在台灣的票據法規中,本票是一種具有強大法律效力的債權憑證,發票人承諾在指定日期或見票即付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關於「本票可以兩個人簽名嗎?」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本票確實可以由兩個或更多人簽名。然而,簽名者的身份和簽署方式,將直接影響他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這遠比簡單的「可以」或「不可以」來得複雜且重要。
本票的基本概念與發票人責任
在深入探討多人簽名之前,讓我們先快速回顧本票的核心要素:
- 發票人(Maker/Issuer):開立本票並承諾支付款項的人,對本票負有最主要的付款責任。
- 受款人(Payee):本票上指定收取款項的人。
- 票面金額:本票所載明的應支付金額。
- 發票日:本票開立的日期。
- 到期日:本票應支付款項的日期(若未載明,則為見票即付)。
- 無條件支付承諾:本票最核心的特徵,發票人必須無條件支付。
本票的最大特色在於,一旦發票人簽發本票並交付給受款人,受款人即可在約定條件成就(例如到期日屆至)後,不需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並據此對發票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這使得本票成為一種非常有效率的債權確保工具。
兩種常見的「兩人簽名」情境及法律效力:
當本票上出現兩個或更多簽名時,其法律關係通常可歸納為以下兩種主要情境:
1. 共同發票人(共同開立本票)
什麼是共同發票人?
共同發票人,顧名思義,是指兩位或兩位以上的簽名者,都以「發票人」的身份在本票上簽名或蓋章。這意味著他們都共同開立了這張本票,並承諾支付票面金額。
法律責任與效力:連帶責任
依據《票據法》第26條規定:「發票人負擔保承兌及付款之責。」當有多人以發票人身份簽名時,他們之間就形成了連帶債務關係。
- 連帶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這是共同發票人最重要的法律特徵。這表示:
- 債權人(受款人/執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位共同發票人獨立地請求全部的票面金額,不需區分他們之間的內部約定或出資比例。
- 無論是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還是向所有共同發票人同時請求,都是合法的。
- 任何一位共同發票人支付了全部金額後,可以再依據他們之間的內部約定(例如合夥契約、借貸協議等),向其他共同發票人請求其應分擔的份額。
- 適用情境:
- 共同創業的合夥人共同借款時。
- 夫妻共同向銀行或私人借貸時。
- 多位朋友共同出資進行某項投資時。
實際操作建議:若為共同發票人,務必在簽名處清楚標示「共同發票人」或僅直接簽名即可,因為只要是簽署於發票人欄位,法律上即推定為發票人。然而,為求明確,在簽名處加上「共同發票人」字樣或明確記載其身分證字號,有助於未來執行時的辨識。
2. 連帶保證人(本票上的加強保證)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在台灣的實務中,除了發票人之外,另一種常見的本票多人簽名情境是有發票人,再加上一位或多位「連帶保證人」的簽名。連帶保證人並非本票的直接發票人,他們的簽名是為了擔保發票人的債務履行,進一步強化債權的保障。
法律責任與效力:與主債務人相同的連帶責任
依據《民法》第740條:「保證人對於因主債務人怠於履行而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以及《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若為連帶保證人,則依《民法》第272條及第273條,其責任與主債務人同,喪失「先訴抗辯權」。
- 喪失先訴抗辯權:這是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最大的區別。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可以拒絕清償。但連帶保證人則不能主張,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支付款項,無需先向發票人追討。這使得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幾乎與發票人無異。
- 適用情境:
- 當發票人信用狀況不佳或債權人想增加擔保時,會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
- 企業向銀行貸款時,常要求負責人或關係企業簽署連帶保證。
- 親友間借貸,為了增加信任或確保債權,由第三人擔任保證人。
實際操作建議:若為連帶保證人,務必在簽名處明確標示「連帶保證人」字樣,並清楚寫上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地址。雖然在票據法上,保證行為亦是一種票據行為,但為釐清法律關係與責任歸屬,明確標示身份至關重要。
其他可能涉及「兩人」但法律意義不同的情況:
除了上述兩種主要情境,有時本票上也可能出現看似「兩個人」簽名,但其法律意義與責任承擔方式卻大相逕庭:
1. 公司負責人與自然人簽署
如果本票的發票人是公司或法人,那麼在發票人欄位上會同時有公司名稱及其負責人(法定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例如:「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王大明」。
這種情況下,實際的發票人是「OO股份有限公司」這個法人,王大明僅是代表公司簽署。除非王大明在公司名稱下方,額外以個人名義簽名並約定為連帶保證人,否則其個人不對本票負連帶責任。本票的清償責任原則上歸屬於公司這個法人。
2. 見證人或代理人簽署
有時為了證明本票的真實性或簽署過程,會有所謂的「見證人」簽名。然而,見證人的簽名不具備票據法上的發票人或保證人效力,他們不對本票的款項負清償責任。見證人僅證明本票的存在和簽署過程,若非以發票人或保證人身份為之,其簽名不產生票據債務。
同樣地,如果是一方授權代理人簽署,代理人通常是代理本人簽名(例如:「李小華 代理 王大明」)。這種情況下,真正負責任的是被代理的王大明,而非代理人李小華。
為何多人簽署本票對債權人有利?
對於受款人(債權人)而言,本票上有多人簽名(無論是共同發票人或連帶保證人)都大大提升了債權的保障:
- 增加清償能力:多了一個人或多個主體來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選擇財務狀況較佳的對象進行追討,降低了收不回債務的風險。
- 提高信用評等:若借款人信用有限,加入具備良好信用或資產的共同發票人或連帶保證人,會使債務契約更具說服力,更容易獲得資金。
- 簡化追償程序:無論是共同發票人或連帶保證人,都喪失了「先訴抗辯權」或根本不具備,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任一簽名人追討,無須先向特定人證明其無力償還。這使得本票裁定的執行更為直接有效。
簽署本票時應注意的關鍵事項:
無論您是發票人、共同發票人還是連帶保證人,簽署本票都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務必謹慎,以下是您應該注意的關鍵事項:
- 釐清身份與責任:
- 您是以什麼身份簽名?是發票人?共同發票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務必在簽名時確認文件上的文字,或在簽名旁邊註明自己的身份(例如:「連帶保證人:[您的姓名]」)。
- 清楚了解您所承擔的責任範圍:一旦簽名,您將負擔連帶責任,意味著您有義務清償全部票面金額。
- 確認本票內容的完整性與正確性:
- 票面金額:確認金額無誤,且大小寫一致。
- 發票日、到期日:確認日期填寫正確。
- 受款人姓名:確認受款人身份,避免不明受款人。
- 絕對空白本票:切勿在未填寫任何內容的空白本票上簽名,這會讓您承擔無限風險。
- 身份證字號與印鑑章:
- 雖然票據法並未強制規定簽署本票需填寫身分證字號或蓋印鑑章,但為避免未來產生身分爭議,並方便法院執行時辨識,建議同時簽名並蓋上清晰的印鑑章,並註明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 若僅簽名,字跡應力求清晰可辨。
- 保存證據:
- 若您是因特定債務而簽署本票,務必保存好與該債務相關的所有契約、借據、匯款單等文件。這有助於在未來發生糾紛時,證明債務的實際數額和清償狀況。
- 若您是連帶保證人,應了解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約定內容。
- 謹慎評估自身償債能力:
- 簽署本票,尤其是擔任連帶保證人,意味著您可能需要承擔與主債務人相同的還款壓力。務必評估自己的財務狀況,切勿輕易為他人背書。
- 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 若您對本票的性質、簽署方式或相關法律責任有任何疑慮,在簽名之前,強烈建議諮詢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
結論
總而言之,本票確實可以由兩個人或更多人簽名。這不僅是票據法所允許的,在實務上也是常見的加強債權保障方式。然而,簽名者的法律責任,將根據其在本票上所扮演的角色(共同發票人或連帶保證人)而有所不同,但無論何者,皆會負擔與主債務人相當的連帶責任。
對於債權人而言,多人簽名的本票提供了更堅實的保障;對於簽名人而言,則必須充分理解其所承擔的連帶清償義務,並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損害。在簽署本票之前,務必仔細審閱所有條款,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避免未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常見問題(FAQ)
如何區分本票上的共同發票人與連帶保證人?
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其簽名時的「身份標註」。共同發票人通常直接在發票人欄位簽名或蓋章,代表他們共同開立本票;而連帶保證人則會在其他位置,例如本票的背面或加註「連帶保證人」字樣後簽名或蓋章。但無論何者,只要能證明其確有擔保之意,且依票據法或民法規定成立連帶責任,其法律效果對債權人而言趨於一致。
為何本票需要兩個人簽名才能提高信用度?
當債務人(發票人)的信用評等或還款能力可能不足以滿足債權人的要求時,加入另一位共同發票人或連帶保證人,等於提供了額外的清償來源。這兩位簽名人對本票所載的債務都負有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額,大大降低了債務無法回收的風險,因此提高了本票的信用擔保能力。
如何撤銷已簽署的本票?
本票一旦合法簽署並交付予受款人,通常就無法單方面任意撤銷或作廢。若要作廢或撤銷,必須經過所有相關當事人(包括發票人、受款人,甚至連帶保證人)的合意,並將本票收回或註銷。若僅是發票人單方意思表示,並無法律效力。若本票已遺失或被盜,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宣告該本票無效。
簽署本票時,是否一定要填寫身分證字號?
依據《票據法》規定,本票僅需發票人簽名即可生效,並未強制要求填寫身分證字號。然而,為了確保簽名的真實性、避免日後爭議,以及在聲請本票裁定時方便法院確認債務人身份,實務上強烈建議在簽名時一併註明身分證字號和地址,或蓋上清晰的印鑑章並附上印鑑證明,這樣更能確保債權人的權益。
本票上的簽名和蓋章哪種效力較強?
在台灣法律中,簽名和蓋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兩者等同。但在實務上,若能同時簽名並蓋上清晰的印鑑章(特別是已向戶政機關登記的印鑑章),並附上印鑑證明,將更有助於在法律訴訟或強制執行時,證明簽名或蓋章者的真實身份及意願,減少爭議,因此通常認為結合兩者或使用印鑑章會提供更強的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