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算刑期嗎 – 法律解析與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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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算刑期嗎?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詳解
當社會新聞中提及受刑人因健康因素「保外就醫」時,許多民眾常會產生疑問:「保外就醫期間,是否仍計入其應服的刑期呢?」這是一個非常普遍卻也容易混淆的法律問題。答案是:一般而言,保外就醫的期間,並不計入受刑人應服的刑期。
為了深入理解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保外就醫的法律性質、目的、與其他形式的釋放或戒護的差異,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詳細解析。
什麼是「保外就醫」?其法律基礎與目的
「保外就醫」是指受刑人在監獄服刑期間,因罹患嚴重疾病,在監內無法得到適當治療,生命可能受到危險,或有其他特殊醫療需求時,經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暫時停止在監執行,外出接受醫療救治的一種措施。
其主要法律依據為《監獄行刑法》第58條及其施行細則。《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暫行停止執行。」此處的「停止執行」,即為我們常說的「保外就醫」。
- 人道考量: 保外就醫最主要的目的是基於人道精神。儘管受刑人因犯罪必須受國家刑罰制裁,但其生命權與健康權仍應受到保障。當監獄內的醫療條件無法滿足其危急病況時,國家有義務允許其至監外就醫。
- 避免刑罰目的落空: 國家刑罰的目的之一是矯正受刑人,使其復歸社會。若因醫療不足導致受刑人死亡或永久性重度殘疾,將使矯正目的無從達成。
值得注意的是,保外就醫並非受刑人的「權利」,而是一種由矯正機關基於個案情況,依職權審酌是否核准的「恩惠性處分」。核准與否,會綜合考量受刑人的病情嚴重程度、監內醫療能力、再犯風險、對社會秩序的影響等多重因素。
保外就醫期間為何不計入刑期?「停止執行」的法律意義
核心問題的答案,在於「保外就醫」的法律性質是「停止執行」。
當受刑人獲准保外就醫時,其刑罰的「執行」狀態即告暫停。這意味著:
- 刑期時鐘暫停: 在保外就醫期間,計算刑期的時鐘是暫停的。只有當受刑人「在監服刑」時,刑期才會繼續累積。一旦停止執行,無論在外就醫多久,這段時間都不會被算進已服的刑期中。
- 非「服刑」狀態: 雖然受刑人仍具有受刑人的身份,但其人身自由已不再完全受監禁限制。他可以自主選擇醫院、看診時間,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日常活動(儘管仍有諸多限制)。這種非監禁的狀態,與「在監服刑」有本質上的區別。刑期的計算,前提是人身自由受監禁剝奪,並在矯正機關的管理與約束之下。
- 隨時可能「再入監」: 保外就醫並非終局性的釋放。一旦受刑人病情好轉,或醫療需求已可由監內滿足,甚至違反保外就醫期間的相關規定,矯正機關即可通知其返監繼續服刑。此時,刑期的計算將會從再入監之日起重新開始,加上其先前已服的刑期。
重要觀念釐清: 保外就醫期間,受刑人雖然身在監外,但其「受刑人身分」並未改變,僅是「刑罰執行」暫停。這與假釋、期滿出獄等情況有著根本性的不同。
保外就醫期間的義務與限制
獲得保外就醫的受刑人並非完全自由,他們仍需遵守一系列的規定與義務,否則隨時可能被命令再入監。
- 定期回報與覆診: 受刑人必須按照矯正機關的指示,定期向指定單位報到,並提供其就醫狀況、病歷證明等資料,證明其仍有保外就醫的必要。
- 住居所限制: 受刑人通常會被要求居住在指定的處所,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變更住居所或離開指定區域。
- 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為避免濫用,保外就醫期間通常會禁止受刑人從事與治療無關的活動,例如工作、經營事業、參與社交應酬、出國等。這些活動都可能被視為其病情已好轉,失去保外就醫必要性的證據。
- 遵守相關法律: 即使在監外,受刑人仍應遵守中華民國的一切法令。若在此期間再犯,除了會被撤銷保外就醫並立即發監執行原刑期外,還需面臨新罪的審判與刑罰。
矯正機關會透過其管轄的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對保外就醫的受刑人進行查訪,以確保其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並接受治療。若發現違反情事,矯正機關會立即通知其再入監。
保外就醫與其他類似情況的區別
為了避免混淆,我們有必要釐清保外就醫與其他幾種容易被誤解的狀況:
1. 與「假釋」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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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不同:
- 保外就醫: 屬「停止執行」,刑期不計入。是基於醫療需求的人道措施。
- 假釋: 屬「有條件之釋放」,受刑人已服滿一定刑期(通常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且表現良好,經審查後有條件地提早出獄。假釋期間,受刑人仍受保護管束,但其刑期是持續計算的,假釋期滿且未被撤銷時,視為刑罰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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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同:
- 保外就醫: 醫療救治,保障生命健康。
- 假釋: 鼓勵受刑人改過向善,提早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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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計算:
- 保外就醫: 不計入刑期。
- 假釋: 假釋期間仍計入刑期,若假釋被撤銷,則需將未服完之殘餘刑期繼續服滿。
2. 與「戒護外醫」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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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不同:
- 保外就醫: 受刑人離開監所,人身自由雖然受限但較為寬鬆,由家屬或指定人負責照護。
- 戒護外醫: 受刑人仍處於「監禁」狀態,只是就醫地點從監內轉換到監外醫院。全程有監所管理員或法警進行戒護,人身自由受到嚴格限制,形同在醫院內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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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計算:
- 保外就醫: 不計入刑期。
- 戒護外醫: 由於仍處於國家監護與管制之下,人身自由未實質恢復,因此戒護外醫的期間是計入刑期的。
3. 與「羈押」、「觀察勒戒」期間的區別:
- 羈押: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為確保訴訟順利進行,法院裁定羈押被告於看守所。若被告最終被判決有罪並確定,其在偵查、審判階段的羈押日數可以依《刑法》第46條規定,以一日抵二元或一日抵一日的方式折抵所判刑期。此為「執行前」的自由剝奪,經判決確定後得折抵,概念與保外就醫完全不同。
- 觀察勒戒: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吸毒者會被送往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此期間雖限制人身自由,但其性質是「保安處分」而非「刑罰執行」,因此勒戒期間通常不折抵日後的刑期。
這些概念的釐清,有助於我們更精確地理解「保外就醫」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及其對刑期計算的影響。
結論:保外就醫期間的刑期計算原則
總結來說,保外就醫的期間,不計入受刑人應服的刑期。 這段時間內,刑期的時鐘是暫停的。只有當受刑人返回監所,重新開始監禁生活時,刑期的計算才會繼續。保外就醫是基於人道考量的「停止執行」處分,而非刑罰的完成或替代。
這一規定旨在平衡國家對犯罪的懲罰權與受刑人基本人權的保障。它確保了受刑人能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同時也維持了刑罰的公平性和嚴謹性,避免有心人士利用疾病作為逃避刑責的藉口。
對於社會大眾而言,理解這項法律規定有助於消除對保外就醫的誤解,並認識到其背後的人道精神與嚴謹的法律框架。
常見問題(FAQ)
Q1:如何申請保外就醫?
受刑人若有嚴重疾病,通常由監獄內的醫師評估後,認為監內無法提供適當治療,會向監獄管理方提出建議。監獄會將相關資料呈報至法務部矯正署,由矯正署進行審核。家屬也可提供醫療證明或協助轉院資訊,但最終核准權仍在矯正機關。
Q2:為何保外就醫期間不能工作或旅遊?
保外就醫的目的是為了醫療需求,而非給予受刑人自由活動的權利。若受刑人能夠工作或旅遊,即代表其病情已相對穩定,監獄可能已能提供適當照護,或已無保外就醫之急迫性。這些行為可能被視為違反保外就醫規定,導致被撤銷並再入監。
Q3:保外就醫會因為病況好轉而被撤銷嗎?
是的。保外就醫是因應受刑人特定病況所做的暫時性處置。一旦受刑人病情好轉,已可在監內獲得適當治療,或不再符合保外就醫的核准條件時,矯正機關便會通知其返監繼續服刑。受刑人也必須定期提供醫療報告供矯正機關審查。
Q4:保外就醫與假釋有什麼最主要的區別?
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刑期是否繼續計算」。保外就醫是「停止執行」,刑期不計入;假釋是「有條件釋放」,刑期仍持續計算,但受保護管束。保外就醫是因醫療需求,假釋則是因服刑表現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