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外勞可以上銬嗎? 釐清執法界線與人權考量

「逃逸外勞可以上銬嗎?」這問題,相信許多在第一線執法的警務人員、或是關心相關議題的民眾,都曾在心中燃起疑問。特別是在執行遣返、緝捕的過程中,面對可能具有逃跑風險的對象,使用強制力是否包含上銬?這個看似簡單的動作,實則牽涉到法律授權、執法界線、以及更深層的人權保障議題。本文將深入探討「逃逸外勞可否上銬」的相關規定與實務操作,希望能提供一個清晰、具體且有深度的解析。

釐清執法依據:法律如何規範?

首先,我們必須回歸法律的根本。在台灣,針對「逃逸外勞」的處理,主要依據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相關的行政命令。該法明文規定了外國人非法滯留的態樣,以及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的權責。然而,法律條文本身,對於「是否可以對逃逸外勞上銬」並沒有直接、絕對的「是」或「否」的字眼,這往往是實務操作上需要權衡與判斷的關鍵點。

實際上,對於「逮捕」、「拘留」或「強制移送」過程中,是否得使用戒具(包括手銬),一般來說,會依循「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這兩項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對國家權力行使的基本要求,也貫穿在警察執法、司法審判的各個環節。

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的衡平

比例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國家權力為了達成特定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是必要且適當的,不能過度侵害相對人的權益。針對逃逸外勞,執法的目的無非是將其緝捕歸案,並依法遣返出境。那麼,上銬這個行為,是否為達成此目的的「必要」手段?又是否「適當」?

我們可以思考幾種情境:

  • 對象具有攻擊性或暴力傾向:如果該逃逸外勞曾有攻擊執法人員、或是具有明顯暴力傾向的紀錄,為了確保執法安全,防止其危害他人或自身,上銬就可能被認為是必要且合理的。
  • 有明顯逃跑意圖且風險極高:如果在追緝過程中,該逃逸外勞展現出強烈的逃跑企圖,例如試圖衝撞、攀爬高牆、或是潛入複雜環境,有高度的逃脫可能,為了防止其脫逃,上銬也是一種可能的選項。
  • 現場情況複雜且難以控制:例如在人潮眾多的公共場合,為了避免其衝散人群、造成恐慌,或是為了將其安全地帶離現場,上銬可能在當下是為了穩定局勢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必要性原則:是否有替代方案?

必要性原則則更進一步要求,若有其他侵害較小但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就應優先採用。這意味著,上銬不能是執法者唯一的選項,也不能是例行性的措施。在沒有其他可行或更溫和的方式能夠有效制止其逃跑、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會考慮使用。

例如,在某些情況下,透過增加執法人員的數量、設置圍捕網、或是利用其他非強制性的約束工具,或許就能達到同樣的效果,此時就不應輕易動用手銬。

實務操作的眉角:當執法人員面臨抉擇

回到第一線的執法現場,情況往往是瞬息萬變的。警員或移民官在追捕逃逸外勞時,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做出判斷。他們會考量哪些具體的因素呢?

根據過去的執法經驗與相關案例,我們可以歸納出幾個常見的判斷依據:

情境評估:逮捕現場的風險判斷

  1. 對象的身心狀況:觀察逃逸外勞是否有明顯的精神異常、情緒激動,或是對執法人員展現敵意。
  2. 周邊環境的安全性:逮捕地點是否靠近交通要道、建築工地、或是其他可能對逃逸外勞或執法人員造成危險的區域。
  3. 潛在的協助者:是否有可能有同夥或非法雇主意圖介入,干擾逮捕行動。
  4. 逃逸外勞的體格與抵抗能力:對於體格較為壯碩、或是有格鬥經驗的對象,抵抗的可能性自然較高。

戒具使用的內部規範

雖然法律條文沒有明文禁止,但各執法機關(如內政部移民署、警察機關)通常會有內部對於「戒具使用」的相關規定或作業程序。這些規定旨在提供第一線人員一個明確的指引,確保執法的合法性與一致性。這些內部規範通常會強調:

  • 戒具使用的授權:通常需要由現場主管或資深人員判斷後下令使用。
  • 使用時機的限制:明確列出「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戒具,並非隨意使用。
  • 使用後的記錄與報告:任何戒具的使用,都必須詳細記錄事由、過程,並呈報上級。

我國相關單位的主張與釋疑

過去,針對類似議題,例如「警察是否有權對無罪之人上銬?」,相關單位(如法務部、內政部)的解釋或法院的判決,都傾向於強調「非窮盡一切手段不得使用」的原則。對於逃逸外勞,雖屬非法滯留,但其本質上並非現行犯,也未經法院判決有罪。因此,在執行逮捕、移送過程中,上銬的動作,更應審慎為之。

值得一提的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執行職務時,對於有「抗拒、逃亡或攻擊之虞」者,可以使用戒具。雖然《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執行者主要為移民署,但其執法權力與性質,與警察有部分重疊之處。因此,這項法律原則,也常被援引作為判斷逃逸外勞是否可上銬的參考。

人權的維護:在執法與權利間的平衡

我們必須強調,「逃逸外勞」的身份,並不代表他們喪失了基本人權。即使非法滯留,他們依然受到我國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的保障。過度或不當使用強制力,不僅可能觸法,更會損害我國的國際形象,並引發人權爭議。

潛在的濫用風險

如果沒有嚴謹的規範與監督,上銬的權力,確實存在被濫用的風險。例如:

  • 基於方便性而非必要性:執法人員為了省事、求快,直接將逃逸外勞上銬,而非耐心溝通或採取其他更溫和的手段。
  • 刻板印象或歧視:因為其「逃逸外勞」的身份,就預設其有暴力傾向或逃跑意圖,而直接施加手銬。
  • 報復性或懲罰性:在逮捕過程中,將上銬視為對其「逃逸行為」的一種懲罰。

如何確保合乎比例原則?

為了確保上銬行為合乎比例原則,我們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努力:

  • 強化執法人員的教育訓練:除了法規知識,更要加強人權意識、衝突處理、以及情境判斷能力的訓練。
  • 建立更細緻的風險評估標準:針對不同類型的逃逸外勞,以及不同的逮捕情境,制定更具體、可操作的風險評估表。
  • 引入獨立的監督機制:對於戒具的使用,設立更嚴格的內部審核,甚至在必要時,引入外部(如監察、人權團體)的監督,確保執法公正。
  • 善用科技輔助:例如,在某些高風險情境下,可以考慮使用GPS追蹤器等科技手段,減少直接強制力的介入。

逃逸外勞被上銬的常見疑慮與專業解答

許多民眾對於逃逸外勞是否能被上銬,仍有許多疑問。以下針對幾項常見的疑慮,提供更詳細的專業解答:

1. 逃逸外勞是否等同於犯罪嫌疑人?

這是最大的誤解之一。逃逸外勞,係指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居留期限或非法工作的規定,其行為屬於行政違法,而非刑事犯罪。換句話說,他們並非觸犯刑法而應受刑事處罰的對象,而是違反了出入國及移民相關的行政法規。因此,在法律上,他們與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並不相同。這也更加凸顯了,在處理他們時,不應比照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來對待,更不能預設其為「罪犯」。

2. 移民署執法人員與警察執法,在戒具使用上是否有差異?

雖然執行單位不同,但對於「戒具使用」的基本原則,兩者是共通的。無論是警察職權行使法,或是移民署內部可能有的相關作業規定,都圍繞著「必要性」和「比例性」展開。警察法規對於「抗拒、逃亡或攻擊之虞」的規定,為移民署執法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參考。但移民署在實際操作上,更側重於「避免其再次逃逸」及「確保其能順利接受遣返程序」這兩個主要目的。重點仍在於,上銬必須是阻止其逃跑、確保安全,並且沒有其他更溫和手段可行的唯一選項。

3. 如果逃逸外勞只是因為害怕而哭鬧,是否可以上銬?

僅僅是害怕、哭鬧,通常不足以構成「有抗拒、逃亡或攻擊之虞」的條件。執法人員應先嘗試安撫、溝通,了解其哭鬧的原因。除非其哭鬧行為已經演變成具有攻擊性、意圖傷害他人、或是試圖強行衝撞、逃脫,否則單純的情緒反應,不應成為使用手銬的理由。此時,更重要的是耐心與同理心,而非立即訴諸強制手段。

4. 在何種情況下,上銬是「必要」且「合理」的?

我們前面已提過幾個情境,但更具體地說,可以包含以下幾點,並需要現場人員綜合判斷:

  • 已被確認有多次逃脫紀錄:如果該名逃逸外勞,在過去的收容或移送過程中,有多次成功逃脫的紀錄,或是表現出極高的逃脫技巧,那麼在再次進行移送時,就可能被認為有較高的再次逃脫風險。
  • 被認為有潛在的危害性:例如,該逃逸外勞過去曾有傷害他人、或是從事高風險工作的紀錄,而有潛在的暴力傾向。
  • 環境極端惡劣或複雜:例如,在深夜、偏僻地區、或是地形複雜、人跡罕至的地方進行逮捕,為了確保其安全(防止跌落、失蹤等),且防止其利用環境逃脫,上銬也可能被考慮。
  • 其他執法人員或公眾安全遭受立即威脅:若該逃逸外勞對現場執法人員或周邊民眾構成立即的、具體的安全威脅,例如手持武器、意圖攻擊,上銬就是必要的強制手段。

必須強調的是,這些判斷並非絕對,而是需要現場執法人員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個案的、審慎的評估。這也說明了為何在實務上,會有「因地制宜」、「因人而異」的彈性空間。

5. 使用手銬後,是否需要立即解除?

原則上,手銬的使用應是暫時性的,僅限於有必要限制其行動、防止其逃脫或危害的期間。一旦該項必要性消失,例如已經將其安全帶離危險區域、送往安全處所,或是確認其已無法再構成逃脫或危害的威脅時,就應立即解除手銬。長時間、不必要的配戴手銬,就可能構成不當使用,甚至侵犯人權。

6. 如果逃逸外勞並未反抗,是否還能上銬?

如果逃逸外勞完全沒有任何反抗、逃跑的跡象,且現場環境相對安全可控,那麼上銬就可能不具備「必要性」了。執法人員應當以最小的強制力來達成執法目的。這時,若仍強制使用手銬,就可能違反了比例原則。當然,有時候潛在的風險難以立即判斷,這時執法人員的專業判斷就顯得格外重要,但前提依然是基於對「風險」的合理判斷,而非主觀的臆測。

總結來說,「逃逸外勞可以上銬嗎?」這個問題,並沒有一個絕對的答案。它是一個在法律授權、執法必要性、人權保障等多重因素下,需要現場執法人員進行個案判斷的複雜議題。我們期待透過更清晰的法規指引、更嚴謹的內部規範,以及更為普遍的人權意識,來確保執法的公正性與人權的尊嚴,在追求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同時,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個體的權利。

逃逸外勞可以上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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