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工資要扣繳嗎:解析預付薪資與資遣費的所得稅與健保扣繳規定

預告工資是否需扣繳?深入解析其稅務與健保義務

在勞資關係中,不論是員工因故離職或公司進行組織調整,常會遇到「預告工資」這個詞彙。然而,這個詞背後可能隱含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與稅務情境,直接影響到其是否需要扣繳所得稅、健保費,甚至勞保費。對於雇主而言,不正確的扣繳可能導致補稅甚至罰鍰;對於員工而言,則影響其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本文將針對「預告工資是否要扣繳」這個核心問題,進行詳細且具體的解析,釐清其中的稅務與健保義務。

釐清「預告工資」的定義:兩種常見情境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預告工資」一詞在實務上的兩種主要解讀,這對於判斷其扣繳義務至關重要:

情境一:勞動基準法下的「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的一部分)

  • 定義: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時,應依法定期間預告勞工。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而直接終止契約,則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這筆款項是為了彌補勞工因未獲預告而未能及時尋找新工作的損失,在本質上屬於資遣費的一部分。
  • 特性: 這是因勞動契約終止而衍生的補償性給付,並非勞工正常工作的報酬。

情境二:實質上的「預支薪資」或「借支」

  • 定義: 這是指勞工在尚未工作或完成工作前,向雇主提前領取部分未來應得的薪資,或者以借款名義向公司支領款項。例如,員工急用錢向公司申請提前發放下個月的薪水,或是年底預支部分年終獎金。
  • 特性: 雖然名稱上可能也會被稱為「預告工資」或「預支」,但其本質上是未來薪資的提前給付,或是附有償還義務的借款。

情境一:勞動基準法「預告期間工資」的扣繳規範

當「預告工資」屬於《勞動基準法》下的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性質)時,其扣繳規範如下:

所得稅扣繳:資遣費的稅務處理

這類給付在稅務上被歸類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退職所得」,其稅務處理方式與一般薪資所得不同,享有免稅額度:

  • 免稅額度規定: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退職所得有以下免稅額度:

    1. 一次領取者:

      • 第一級: 112年度領取總額在新台幣18.8萬元乘以服務年資以下者,全數免稅。(113年度為19.2萬元)
      • 第二級: 超過18.8萬元乘以服務年資,未達新台幣37.7萬元乘以服務年資的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113年度為38.4萬元)
      • 第三級: 超過37.7萬元乘以服務年資的部分,其全數為所得額。(113年度為38.4萬元)
    2. 分期領取者: 全年領取總額,以新台幣79.8萬元為免稅額(112年度;113年度為81.3萬元)。超過免稅額的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 假設某勞工服務年資10年,於112年度因公司資遣,領取「預告期間工資」及其他資遣費總計250萬元(一次領取)。

    • 第一級免稅額度:18.8萬元 × 10年 = 188萬元。
    • 第二級所得額計算範圍:(37.7萬元 × 10年) – 188萬元 = 377萬元 – 188萬元 = 189萬元。
    • 應稅所得計算:
    • 250萬元落在第二級範圍內。
    • 實際領取總額250萬元 – 第一級免稅額度188萬元 = 62萬元。
    • 這62萬元屬於第二級,應以其半數作為所得額:62萬元 ÷ 2 = 31萬元。
    • 因此,該勞工此筆退職所得的應稅所得額為新台幣31萬元
  • 扣繳義務: 雇主在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其他資遣費)時,應根據上述規定計算應稅所得額。如果應稅所得額符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超過一定金額(112年度為86,001元),則應按6%的稅率扣繳所得稅。若未達該金額,則無需預先扣繳,但仍需計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健保與勞保扣繳:是否需要計入投保薪資?

對於因資遣而領取的「預告期間工資」,其性質屬於勞動契約終止的補償,通常不視為《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的「工資」,因此:

  • 全民健康保險: 一般而言,預告期間工資不計入投保單位應申報的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也就是說,這筆款項不需扣繳補充保險費,也不影響月投保金額。因為健保費的計算基礎是勞工的「經常性薪資」,而資遣費不具備經常性、固定性之特性。
  • 勞工保險: 與健保類似,預告期間工資不計入勞保投保薪資。勞保投保薪資的計算基礎是勞工實際領取的「工資」,資遣費不在此列。因此,這筆款項不需額外扣繳勞保費

情境二:實質「預支薪資」的扣繳規範

當「預告工資」實際上是員工提前預支未來應得的薪資時,其性質與一般薪資無異,故其扣繳規範如下:

所得稅扣繳:視同一般薪資所得

  • 所得類別: 預支薪資本質上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 扣繳義務: 雇主在發放預支薪資時,應視同一般薪資給付,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進行扣繳。

    • 若員工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則依其扶養人數等狀況,按表列金額扣繳。
    • 若員工選擇按定率扣繳(例如,兼職人員),則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標準(112年度為86,001元)時,按5%稅率扣繳
    • 即使未達扣繳標準,該筆預支薪資仍需計入員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並在年度結束後開立扣繳憑單。

健保與勞保扣繳:應併入投保薪資

由於預支薪資本質上屬於勞工的「工資」,即使是提前支領,仍屬於勞務對價:

  • 全民健康保險: 預支薪資應計入當月或當年度的總薪資,並作為計算全民健康保險費的投保金額基礎。若單筆預支薪資超過基本工資的1.5倍,並非每月給付,可能產生補充保險費的扣繳義務(如非經常性給予,且累積金額達一定標準,或非投保單位之員工)。但若屬於定期發放工資的一部分,則會直接計入月投保金額。
  • 勞工保險: 預支薪資應計入勞工保險的投保薪資。當雇主為員工申報勞保時,應將預支的薪資金額納入計算當月的勞保投保薪資總額。

雇主應注意事項與正確處理流程

為避免稅務爭議與行政罰鍰,雇主在處理預告工資或預支薪資時,應特別留意以下事項:

  1. 明確區分款項性質: 在勞動契約終止時,給付的「預告期間工資」應與其他薪資所得明確區分,並在會計帳目及薪資單上註明其性質為「退職所得」或「資遣費」。對於預支薪資,則應明確其為提前發放的「薪資」。
  2. 遵守法令規定: 依照《所得稅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及應扣繳的稅費。
  3. 正確開立扣繳憑單:

    • 預告期間工資(退職所得): 應開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代號50)。
    • 預支薪資: 應開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代號50)。

    憑單上的所得類別代號務必正確,避免員工申報所得稅時產生困擾。

  4. 定期申報: 雇主應按規定時間將扣繳的稅款繳納國庫,並在每年1月底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員工權益與申報

作為員工,也應了解自身權益,確保雇主正確處理相關款項:

  • 了解收入性質: 當收到公司給付的款項時,應確認其性質,是屬於資遣費(退職所得)還是預支薪資。
  • 核對憑單: 在年度結束收到扣繳憑單時,應仔細核對憑單上的所得類別、金額與實際收到的款項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及時向公司的人資或會計部門查詢。
  •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 退職所得: 根據扣繳憑單上的金額,自行計算免稅額後申報。如果雇主已依法扣繳,只需核對金額。
    • 薪資所得: 將預支薪資與其他薪資所得一併申報。

結論

「預告工資要扣繳嗎?」這個問題的答案並非簡單的是或否,而是取決於其具體情境。當其作為《勞動基準法》下的「預告期間工資」時,屬於退職所得,享有免稅額度,超過部分才需按退職所得稅率扣繳;且不影響健保與勞保投保薪資。但若其為實質上的「預支薪資」,則視為一般薪資所得,應依薪資所得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並計入健保及勞保投保薪資。

雇主與員工都應充分理解這些差異,以確保在稅務及社會保險方面的權利義務得以正確履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損失。

常見問題(FAQ)

Q1: 如何判斷我收到的「預告工資」屬於哪種性質?

A1: 最主要的判斷依據是款項發放的原因和名目。如果是因為公司資遣、解僱而給付,且公司未給予足夠的預告期間,通常這筆款項就是勞基法下的「預告期間工資」,屬於退職所得性質。但如果是在職期間,向公司申請提前領取未來應發的薪水,或是公司以借款方式撥付,則屬於「預支薪資」或「借支」,應視為一般薪資所得。

Q2: 為何「預告期間工資」的所得稅扣繳率與一般薪資不同?

A2: 這是因為《所得稅法》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歸類為「退職所得」,而非「薪資所得」。退職所得具有一次性、補償性的性質,為考量其特殊性,法律特別給予較高的免稅額度。一般薪資則是勞務的經常性對價,沒有這種免稅優惠,因此兩者的稅率和計算方式有所區別。

Q3: 雇主如果未依法對「預支薪資」進行扣繳會有什麼後果?

A3: 如果雇主未依法對「預支薪資」(視同薪資所得)進行扣繳,可能面臨以下後果:首先,會被稅捐稽徵機關要求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其次,可能會被處以罰鍰,罰鍰金額通常是應扣未扣稅額的0.5倍至3倍。此外,也可能影響雇主的商譽和員工的權益。

Q4: 收到免稅額度內的資遣費,還需要申報所得稅嗎?

A4: 是的,即使您收到的資遣費(包括預告期間工資)總額在免稅額度之內,且雇主沒有為您扣繳所得稅,這筆款項仍應在您的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入「退職所得」項目。雖然可能因免稅而無需繳稅,但仍需申報,以確保稅捐機關能掌握您的所得狀況,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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