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資遣員工幾天前告知?台灣資遣預告期、代通知金與合法程序全攻略
老闆小陳最近可真是頭痛不已!公司營運面臨挑戰,不得不考慮進行組織調整,這意味著要資遣部分員工。小陳心裡很不是滋味,但他知道,無論多麼艱難的決定,都必須依法行事,而且要盡可能地顧及員工的感受。他最急迫的問題就是:「到底要資遣員工幾天前告知才算合法?除了預告期,還有什麼該注意的眉角呢?」相信這也是許多老闆、人資夥伴,甚至是被資遣的員工們,心中都曾有過的疑問。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要來為大家深度解析台灣資遣員工預告期的所有細節,不只告訴你法律規定,更分享實務操作上的人性化考量,讓你一次搞懂!
首先,對於「要資遣員工幾天前告知」這個核心問題,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答案會根據員工的工作年資而有所不同。簡單來說,你可以參考以下這個清楚的規範: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 應於1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 應於2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 應於3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3個月未滿者: 則不需預告。
這個「預告期」可是資遣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喔!它不只影響合法性,更關乎勞資雙方的權益。接下來,我們就來一步步深入探索這其中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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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預告期:為什麼它如此重要?
資遣,簡單來說,就是「非自願離職」。這通常是公司因經營不善、業務緊縮、組織重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得不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契約。對員工而言,這無疑是一個晴天霹靂,意味著工作權的喪失和收入中斷。因此,《勞基法》特別設計了「資遣預告期」這個機制,它的存在有著深遠的意義,不只是形式上的告知,更是為了給予勞工一段時間準備,找尋下一份工作,降低衝擊。
從雇主的角度來看,遵守預告期,是履行法律義務、避免勞資爭議的基礎。而對員工來說,這段預告期則提供了寶貴的喘息和轉換期。在預告期間,員工甚至可以依法請「謀職假」外出找工作,雇主也必須照給工資,這真的是很貼心的設計啊!
預告期的計算方式與實務細節
很多老闆或人資夥伴在計算預告期時,常常會問:「這10天、20天、30天,到底是指工作天還是日曆天啊?」根據《勞基法》及主管機關的解釋,這裡的「日」是指「日曆天」,也就是說,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等所有日子都算在內。計算方式是從雇主發出預告的「次日」開始計算,一直到勞動契約終止的當天為止。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員工工作滿一年半,需要20天的預告期。假設公司在3月1日發出資遣預告,通知員工勞動契約將在3月21日終止,那麼從3月2日(次日)算到3月21日,剛好是20天。這樣就符合法律規定囉!
還有一點很重要,在預告期間內,如果員工因為要找新工作而請假,法律也有保障喔!《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在接到資遣預告後,為了找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最多2日,且不扣工資。這可不是一般的病假或事假,而是特別的「謀職假」,雇主不能拒絕或刁難,也不能因此扣減工資,是不是很佛心呢?
代通知金:當預告期不足時的替代方案
有時候,公司可能因為各種考量,無法給予員工完整的預告期,比如業務變動緊急、員工情緒不穩不宜繼續上班等。在這種情況下,《勞基法》也提供了彈性的替代方案,就是支付「代通知金」(或稱「預告期間工資」)。
什麼是代通知金?
《勞基法》第16條第3項明確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這表示,如果雇主沒有遵守上述的預告天數,那麼就必須將不足預告天數的工資,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作為對其權益的補償。這筆錢的性質,就等同於員工在應有預告期內原本可以領到的薪資。
代通知金的計算方式
代通知金的計算相對簡單,就是「平均工資 × 不足預告天數」。這裡的「平均工資」是指資遣前6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再將這個日平均工資乘以雇主短少預告的天數,就是應給付的代通知金了。
平均工資計算公式: 資遣前六個月內所領工資總額 ÷ 該期間的總日數(含例假日、國定假日)
代通知金計算公式: 平均工資 × 短少預告的天數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月薪45,000元的員工,其平均每日工資假設是1,500元。公司依法應給予20天預告,但實際只預告了10天,那麼公司就短少了10天的預告期。此時,公司就必須支付1,500元/天 × 10天 = 15,000元的代通知金給員工。這樣,即使員工沒有得到完整的預告期,也能在經濟上得到一定的補償。
實務上,有些公司會選擇直接支付代通知金,讓員工當天離職,或是只給予部分預告期,再補足不足天數的代通知金。這都是合法的操作方式,但重點是,一定要確保員工的權益沒有受損,該給的錢一分都不能少喔!
資遣員工的合法程序:預告期之外的「必備清單」
資遣員工絕對不是單單給個預告期就了事,台灣的勞動法規對於資遣程序有著一套嚴謹的規定。除了預告期或代通知金,雇主還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義務必須履行。這不僅是為了保護員工權益,更是為了讓公司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與勞資爭議。來,我們看看這個「必備清單」有哪些項目!
1. 具備合法資遣事由
這是資遣程序的「源頭」。《勞基法》第11條明確列出了雇主可以資遣員工的五大合法事由。如果沒有合法的資遣事由,無論程序做得多漂亮,都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僱,進而面臨高額賠償的風險。這些事由包括: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請注意,在選擇資遣事由時,還必須考量「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已經盡力採取其他方法(例如調職、內部轉介、減少工時等)都無法避免資遣,資遣才是最終且不得已的手段。這點在實務上可是法院審判勞資爭議的重點之一喔!
2. 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這是一個非常容易被忽略,但卻極其重要的環節!《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資遣員工名冊送交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這個「10日前」與《勞基法》的預告期是獨立計算的,它指的是「資遣生效日」的10天前。
- 目的: 幫助被資遣員工盡快獲得政府的就業協助,例如轉介工作、職業訓練、失業給付等。
- 未通報的後果: 如果沒有依法通報,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是按次處罰喔!
所以,公司在決定資遣時,除了內部通知員工,還要記得向地方勞工局或勞動處(縣市政府)以及就業服務中心提交資遣通報名冊。這份名冊通常包含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離職日期等資訊。
3. 給付資遣費
資遣費是被資遣員工最重要的一項權益保障。根據員工的勞退新舊制適用情況,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有所不同:
新制資遣費(適用於94年7月1日後到職或選擇適用新制的員工)
- 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
- 未滿一年的部分,依比例計算。
-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新制資遣費計算公式: 平均工資 × 工作年資 × 0.5 (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
舊制資遣費(適用於94年7月1日前到職且未選擇適用新制的員工)
- 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平均工資。
- 未滿一年的部分,依比例計算。
- 沒有上限。
舊制資遣費計算公式: 平均工資 × 工作年資
這裡的「平均工資」與前面代通知金的計算方式相同,都是以資遣前6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資遣費應在勞動契約終止後的30日內給付,如果雇主逾期未給付,將面臨罰鍰。
4.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與服務證明
這兩份文件對被資遣員工來說至關重要,它們是員工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政府補助,以及未來求職時的重要依據。
- 非自願離職證明: 載明員工的資遣原因、離職日期等,證明員工是非因個人意願而離職,使其符合申請《就業保險法》相關給付的資格。雇主務必依員工請求開立,不得拒絕。
- 服務證明書: 載明員工在職期間、擔任職務、工作內容等,方便員工向新雇主證明其工作經歷。
5. 辦理勞健保轉出
雇主有義務在員工離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和勞工退休金的轉出申報。這確保了員工的保險權益在公司層面終止,並讓他們可以銜接其他保險方式(例如健保可轉至區公所、依附配偶或子女,勞保若符合資格可轉入職業工會或自行負擔)。
綜合以上五大項,一個合法的資遣程序,絕對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的。公司必須審慎對待每一步驟,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與法律風險。
企業資遣員工的「眉角」與「人性化」考量
資遣員工,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了遵守法律規定,如何在實務操作中,展現企業的溫度與人道關懷,對於維護企業形象、降低負面影響,甚至穩定留任員工的士氣,都至關重要。這其中,藏著許多「眉角」和「人性化」的考量。
溝通的重要性:如何說「再見」?
當你必須告知員工這個艱難的決定時,溝通的方式和時機絕對是關鍵。生硬、冷冰冰的通知,或是透過第三人傳達,都可能引發員工的強烈反彈與不滿。
- 選擇合適的時機與地點: 建議選擇一個私密、安靜的空間,例如獨立會議室,而非開放式辦公室,以保護員工的隱私。時間點最好避開週末或下班前才告知,讓員工有時間處理情緒和疑問。
- 由直屬主管和人資共同面談: 直屬主管可以解釋業務變動的原因,人資則負責說明相關權益和程序。這樣的組合既能展現專業,也能提供必要的支持。
- 表達同理心: 坦誠告知資遣原因,但避免批評或指責員工,而是將重點放在公司經營層面的決定。用溫和、尊重且同理的語氣,表達公司的遺憾,並感謝員工過去的貢獻。
- 清晰地說明權益: 當面解釋預告期、代通知金、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並提供書面文件讓員工帶走。務必給予足夠的時間讓員工提問,並耐心解答。
我的經驗是,即使資遣的決定令人難過,但如果公司能以真誠、透明且尊重的方式處理,往往能將傷害降到最低。有些員工即便被資遣,仍會感謝公司在處理過程中的「人情味」,這對企業聲譽絕對是加分。
提供轉職協助與心理支持
資遣不應只是一紙通知,如果公司能力所及,提供進一步的協助,將能大大減輕員工的負擔。這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種展現。
- 提供推薦信: 主動提出為員工開立推薦信,內容著重於員工的優點與工作表現。
- 協助轉職諮詢: 介紹外部獵頭公司、職業諮詢顧問,甚至提供簡單的履歷撰寫或面試技巧輔導。
- 心理關懷: 員工在被資遣後,可能會有情緒低落、焦慮等問題。若公司有員工協助方案(EAP),可轉介心理諮詢服務。
- 預留彈性: 如果員工在預告期間內找到了新工作,能否彈性調整最後工作日?給予這樣的空間,會讓員工感受到公司的體貼。
風險規避與內部管理
在資遣過程中,雇主也需確保自身的法律權益不被侵害,並維持公司運作的穩定性。
- 文件齊備: 所有關於資遣的溝通、權益說明、資遣同意書(若有)等,都應有書面記錄,並請員工簽收。
- 設備回收與資料保密: 妥善處理員工的電腦、手機、門禁卡等公司財產的回收,並確保公司重要資料的保密性,提醒員工遵守競業禁止或保密協議(若有)。
- 資訊安全: 確保員工帳號權限在離職後即時停用,避免資安風險。
- 穩定留任員工士氣: 資遣消息傳開後,留任員工可能會感到不安或動搖。公司應適時向留任員工說明狀況,穩定軍心,重申公司未來發展方向。
資遣是一門藝術,它考驗著企業的智慧與良心。除了「合法」,更要追求「合理」與「合情」,才能在艱難的時刻,為企業留下好名聲,也為員工保留一份尊嚴。
員工被資遣時的應對策略: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你不幸成為被資遣的員工,請先深呼吸,保持冷靜。這不是你的錯,很多時候是公司營運上的調整。重要的是,你要在情緒穩定後,積極了解自己的權益,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才能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1. 保持冷靜,理解狀況
- 聽清楚資遣原因: 仔細聽公司說明資遣事由,是否有具體且合法的理由。
- 確認資遣生效日: 這關係到預告期、資遣費的計算。
- 要求書面通知: 請公司提供正式的資遣通知書,清楚載明資遣原因、預告期、最後工作日等。口頭通知效力較低,書面文件是你的重要證據。
2. 確認自身權益是否完備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你需要仔細核對公司給你的各項權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 預告期與代通知金: 核對公司給予的預告期是否符合你的工作年資?如果不足,是否有支付相應的代通知金?
- 資遣費: 確認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新制/舊制)和金額是否正確?平均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否正確?
- 謀職假: 在預告期間內,你每週有2天的帶薪謀職假。記得善加利用。
- 未休特休假工資: 離職時,公司應將你尚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成工資發給你。
- 加班費與獎金: 確認所有應領的加班費、績效獎金、年終獎金(依公司規定或勞資協商)是否都已結清。
3. 索取重要證明文件
這些文件對你日後申請補助和找工作都非常重要,務必向公司索取。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這是你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政府補助的必要文件。
- 服務證明書: 載明你的在職期間、職務、工作內容等,方便你日後求職使用。
- 勞健保轉出證明: 確認公司已為你辦理勞健保轉出。
4. 尋求外部協助
如果你對公司的處理方式有疑慮,或者覺得自己的權益受損,不要猶豫,立即尋求專業協助。
- 向勞工局(處)諮詢: 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都設有勞資爭議調解科,提供免費諮詢與調解服務。你可以直接打電話或前往詢問。
- 尋求法律扶助: 如果涉及金額較大或爭議複雜,可以考慮尋求律師協助,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 工會或勞工團體: 如果你是工會會員,工會可以提供支持與協助。
5. 重新規劃,積極應對
被資遣的當下固然難過,但請將此視為一個轉機,重新審視自己的職涯規劃。
- 積極找工作: 利用謀職假,透過人力銀行、獵頭、人脈等管道尋找新的機會。
- 申請失業給付: 符合《就業保險法》條件者,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這能減輕你生活上的壓力。
- 職涯諮詢與技能提升: 考慮利用這段時間進修、參加職訓課程,提升自己的專業技能與競爭力。
被資遣從來都不是一個人的失敗,而是一個職場的階段性變化。積極面對,妥善處理,你會發現新的機會也在等著你。
專業觀點與我的看法:不僅是法規,更是人情
從專業的人資角度來看,資遣議題從來就不只是冷冰冰的法規條文。雖然《勞基法》為我們劃定了明確的紅線,規定了資遣員工的預告期、代通知金、資遣費以及通報程序等,這些都是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的底線。然而,一個真正有遠見、有溫度的企業,在處理資遣問題時,會將「人情」與「尊嚴」的考量置於同等重要的位置。
我個人認為,資遣是一次企業與員工關係的「最終考驗」。處理得當,即使員工必須離開,他們也可能成為企業的正面口碑傳播者,甚至在未來仍有合作的可能。反之,若處理粗糙、冷漠,不僅會引發勞資糾紛,更會嚴重損害企業在市場上的人才吸引力與品牌形象。尤其在這個資訊發達的時代,任何負面的處理方式,都可能透過網路快速傳播,對企業造成難以彌補的衝擊。
因此,公司在規劃資遣時,除了律師與人資部門需要密切合作,確保所有法律程序無懈可擊之外,更應該讓高階主管、甚至CEO參與進來,從企業文化和價值觀的高度,指導整個溝通過程和支援方案的設計。資遣,不單是「解僱」,更是「協助轉型」。如何讓員工在被告知後,仍然能感受到企業的尊重與關懷,這才是最能展現企業管理智慧的時刻。這份對「人」的關懷,最終也會回饋到企業自身,成為其永續發展的重要資產。
常見問題(FAQ)與專業詳細解答
Q1: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資遣,需要預告嗎?
A: 台灣《勞基法》對於「試用期」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但實務上普遍承認試用期的存在。在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通常被認為是「勞資雙方合意保留終止權」的一種。因此,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未滿3個月就被資遣,理論上是不需要依《勞基法》第16條給予預告期的。
然而,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或不合理地終止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契約。即使是試用期,雇主仍應有合理的資遣事由(例如試用期間表現確實不符合公司要求或職務勝任能力不足)。
基於人性化考量和避免潛在爭議,許多企業即使在試用期內資遣員工,仍會給予至少3至7天的預告,或者直接支付數日的代通知金。 這麼做一來是展現公司的誠意與善意,二來也能避免員工因感覺被無預警解僱而產生不滿,進而引起不必要的勞資糾紛。畢竟,處理得當,即使是試用期員工,也能在未來為公司說好話,反之則可能導致負面輿論。
Q2: 資遣預告期遇到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如何計算?
A: 這是很多人會混淆的地方。前面我們已經提過,資遣預告期的「日」是指「日曆天」,也就是說,國定假日和例假日都是包含在預告期間內的,不需要另外扣除或遞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需要20天預告期的員工,公司在3月1日(週五)發出資遣預告,告知將於3月21日(週四)終止勞動契約。那麼從3月2日算起,包含中間的週六、週日等假日,到3月21日,剛好是20天。這段期間,即使包含了好幾個週末和國定假日,都是合法計算在預告期內的。公司只需要確保在預告期間,員工的工資照給,並給予其依法請謀職假的權利即可。
Q3: 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在預告期間不用上班嗎?
A: 可以的。在資遣預告期間,如果雇主不希望員工繼續上班,或者員工本人也希望提早離開,這兩種情況下,雇主是可以要求員工不用上班的。但這是有條件的。
如果雇主在預告期內主動要求員工不用上班,那麼這段期間的工資,雇主仍必須照給。這就等同於雇主支付了「代通知金」的概念,因為雇主中止了員工提供勞務的機會。員工在這段期間雖然沒上班,但依然領有薪資。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員工在接到資遣預告後,主動表示希望提早離職,且雇主也同意,那麼雙方可以協商提早終止勞動契約。此時,對於提早離職的天數,雇主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但這必須是雙方合意的結果,而非雇主單方面強制要求員工立刻走人。
總之,關鍵在於「合意」與「工資給付」。只要不是員工自願,雇主要求員工不用上班,就必須承擔其預告期間的工資責任。
Q4: 資遣通報的「10日前」是怎麼計算的?它跟預告期一樣嗎?
A: 資遣通報的「10日前」與資遣預告期是兩碼子事,計算方式也有些不同。資遣通報的「10日前」,指的是在資遣生效日(也就是勞動契約終止日)的10天前,公司必須完成向主管機關(勞工局/處)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通報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某員工的勞動契約終止日是3月31日,那麼公司最晚必須在3月21日(含)之前,完成資遣通報。如果3月21日是假日,也要提前在該假日前完成通報,以免逾期。
資遣通報的目的是為了讓政府能提早介入,為被資遣員工提供就業服務與支持,而不是為了給員工準備找工作的時間。因此,務必將這兩項「10日前」的規定區分清楚,避免因混淆而觸法。
Q5: 員工被資遣後,勞保和健保怎麼辦?
A: 當員工被資遣後,雇主有義務在員工勞動契約終止的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的退保手續,並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勞工退休金的停止提繳。
對於被資遣的員工來說,退保後保險的銜接方式有以下幾種:
- 勞保: 如果員工符合《就業保險法》的資格,且有意申請失業給付,在申請期間會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加保「就業保險」。如果沒有要申請失業給付,或不符合資格,員工若有繼續工作,新雇主會重新加保。如果暫時沒有工作,但想維持勞保年資,可考慮加入相關「職業工會」繼續加保勞保。
- 健保: 員工在退保後,會有一定時間的健保空窗期。通常可以有以下選擇:
- 依附配偶或直系親屬: 如果配偶或子女有工作,可依附在其投保單位加保。
- 區公所(第六類保險對象): 如果沒有配偶或子女可依附,也沒有工作單位,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辦理加保。
- 投保職業工會: 如果加入職業工會繼續加保勞保,通常也會一併加保健保。
因此,員工在被資遣後,應主動確認公司的退保手續是否完成,並盡快規劃自己的保險銜接方式,避免保障中斷。
Q6: 公司虧損就可以直接資遣員工嗎?
A: 公司虧損確實是《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所列的合法資遣事由之一(「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然而,這並不代表公司只要一虧損,就可以立即、無差別地資遣員工。雇主在行使資遣權時,必須遵守一個重要的原則,即「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表示,雇主必須證明已經盡力採取了其他所有可以避免資遣的措施,例如:
- 調整工作內容或職務。
- 安排員工參加教育訓練,以適應新的工作需求。
- 減少新進員工的招募。
- 鼓勵員工自願離職或優退。
- 縮減高階主管的薪資或福利。
- 進行部門整併或流程優化等。
只有當這些「最後手段」都已窮盡,且仍然無法扭轉虧損或業務緊縮的局面,資遣員工才被視為合法且不得已的選擇。如果雇主沒有先嘗試這些替代方案,直接以虧損為由大規模資遣員工,很有可能在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中,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僱。
此外,即便符合虧損的資遣事由,公司仍需完整遵守資遣預告期、資遣通報、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任何一個環節的疏漏,都可能導致資遣行為的合法性受到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