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法律實務與善意保護原則深度解析
Table of Contents
前言:當自由意志受損,法律如何保障權益?
在複雜的法律世界中,當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不法侵害,被迫做出某種意思表示時,其所簽訂的契約或作出的法律行為應如何被評價?尤其當這個行為的結果已經影響到與此事件無關的第三方時,法律將如何權衡受脅迫者的權益與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本文將深入探討一個核心的法律問題:「脅迫」這種瑕疵意思表示,究竟能否「對抗」那些毫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這不僅關乎個人權利,更牽涉到整體交易秩序的穩定性與信任基礎。
我們將從脅迫的法律定義與效果出發,接著闡明善意第三人保護原則的重要性,最終聚焦於兩者衝突時,法律實務上的處理原則,並提供受脅迫者可能的救濟途徑。希望透過本文的詳細闡述,能讓讀者對此複雜的法律議題有更清晰的認識。
一、何謂「脅迫」?法律上的定義與效力
在民法上,「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不法之危害通知他方,致他方心生恐怖,並因該恐怖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這是一種導致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實的瑕疵,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範,以保護當事人的交易自主與意思自由。
1. 脅迫的構成要件
民法對於脅迫的構成,通常要求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 不法之危害: 指加害人所施加的危害,在客觀上是不合法或不當的。例如,威脅傷害身體、毀損財物、揭露隱私等。即使是合法行為,若其目的或手段不正,亦可能構成不法。
- 致生恐怖: 該不法危害必須足以使受脅迫者心生畏懼,感到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到威脅,而非僅是感到不悅或不便。判斷標準會考量受脅迫者的具體情境、年齡、智識程度等。
- 因恐怖而為意思表示: 受脅迫者之所以作出某項意思表示(例如簽訂契約、承諾義務),必須是直接或間接因為該恐怖所致。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需要強調的是,單純的「利誘」或「勸說」並不構成脅迫。脅迫的核心在於「不法壓力」導致的「非自願性」意思表示。
2. 脅迫的法律效果:得撤銷
根據我國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這表示,因脅迫所成立的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並非「無效」(Void),而是「得撤銷」(Voidable)。
民法第92條: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脅迫人為第三人者,得撤銷之與否,適用前條之規定。
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得撤銷」意味著在撤銷權行使前,該法律行為是有效存在的。一旦撤銷權人(受脅迫者)行使撤銷權,該法律行為將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視同自始未發生。撤銷權的行使有其時效限制,通常為自發現被脅迫時起一年內,或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不行使,撤銷權消滅。
這個「得撤銷」的特性,是理解脅迫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關鍵所在。因為在撤銷前,法律行為仍具備效力,這就為權利的移轉提供了基礎。
二、何謂「善意第三人」?為何法律特別保護?
在法律關係中,「第三人」是指參與特定法律關係(如契約)的當事人以外之人。「善意第三人」則特指那些在取得權利時,對於原法律關係中存在的瑕疵(例如脅迫、詐欺、權利欠缺等)毫不知情,且無過失的第三人。
1. 善意第三人的定義
判斷一個第三人是否為「善意」,主要有以下幾點:
- 不知情: 第三人在取得權利時,主觀上並不知道原法律關係存在任何導致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
- 無過失: 第三人的不知情是因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仍無法知悉。若其稍加注意即可發現瑕疵,則不具備善意。
- 信賴交易外觀: 第三人的權利取得是基於對既有法律狀態或交易外觀的合理信賴。
例如,甲被乙脅迫將房產賣給乙,乙隨後又將房產轉賣給丙。若丙在購買時,完全不知甲是被乙脅迫的,且已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過戶,那麼丙就可能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
2. 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法理基礎
法律之所以特別保護善意第三人,是基於以下幾個重要的法理原則:
- 交易安全原則: 這是最主要的考量。若每一筆交易都可能因上游法律關係的瑕疵而隨時被推翻,那麼市場交易將充滿不確定性,人們對交易的信心將大幅降低,嚴重阻礙經濟活動的發展。保護善意第三人有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與交易流動性。
-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應保護個人對合法外觀和國家公權力行為(如登記、公證)的合理信賴。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現有權利狀態的信賴而進行交易,法律應保障其這種信賴不受無端破壞。
- 權衡利益原則: 在受脅迫者與善意第三人之間,法律選擇了犧牲受脅迫者對特定物的取回權(但受脅迫者仍可向脅迫者求償),以換取整體交易市場的穩定與效率。這是一種利益衡量的結果。
- 表見代理原則的延伸: 雖然不完全相同,但其精神有類似之處,即當事人因信賴他人表象所為之行為,應受法律保護。
透過保護善意第三人,法律鼓勵人們在交易中積極參與,減少不必要的顧慮,從而促進市場的繁榮。
三、核心問題探討:「脅迫」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現在,我們回到最核心的問題:當一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導致權利移轉,而該權利又轉讓給了善意第三人時,受脅迫者能否以「脅迫」為由,向該善意第三人主張權利歸還或使交易無效?
1. 民法上的基本原則:善意第三人保護優先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脅迫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表示,若受脅迫者與脅迫者之間成立的法律行為是「得撤銷」而非「無效」,且權利已轉移至善意第三人手中,則受脅迫者不得向該善意第三人主張撤銷該交易或要求返還標的物。
其法理依據在於,如前所述,因脅迫而成立的契約在未被撤銷前,其效力是存在的。正因為有效力,權利才能夠合法地從脅迫者手中轉移到第三方。當第三方是善意且無過失地取得該權利時,法律為維護交易安全和信賴保護原則,便會優先保護這位善意第三人的權益。
台灣民法第92條第2項雖然明確規定「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對於「脅迫」則未有明文。然而,學說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此原則亦應類推適用於因脅迫而得撤銷之情形。這是因為詐欺與脅迫皆屬瑕疵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均為「得撤銷」,且保護善意第三人之法理基礎在兩者情況下並無二致。
因此,即便受脅迫者成功撤銷其對脅迫者所為之意思表示,該撤銷的效力亦不能及於善意第三人。受脅迫者僅能向脅迫者主張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2. 案例說明:不動產買賣的例子
假設甲是一位年邁的屋主,被乙脅迫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將其唯一的房屋賣給乙。乙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並完成過戶登記後,旋即將該房屋以市價轉賣給丙,丙是一位毫不知情的買家,已完成支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在此情境下:
- 甲被乙脅迫而簽訂的買賣契約,屬於「得撤銷」的法律行為。
- 在甲尚未行使撤銷權時,乙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即便這個權利有瑕疵)。
- 乙將房屋轉賣給丙時,若丙對甲被脅迫一事毫不知情,且已盡到買家的注意義務(如查閱地籍資料、確認所有權等),那麼丙就是「善意第三人」。
- 當甲發現真相並希望追回房屋時,即便甲成功撤銷其與乙之間的買賣契約,該撤銷的效力也無法對抗丙。甲不能要求丙返還房屋。
在這種情況下,甲的救濟途徑將僅限於向脅迫者乙請求因脅迫所受之損害賠償,或主張乙因此獲得的不當得利。
3. 例外情況:第三人非善意或原行為「無效」
儘管原則上脅迫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某些例外情況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
(1) 第三方知情或應知情(非善意)
如果該「第三人」在取得權利時,並非善意,而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原契約有脅迫情事,則其將不受到善意保護原則的保障。此時,受脅迫者若行使撤銷權,其撤銷效力便可對抗該非善意第三人,要求其返還標的物。
例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丙在購屋時,透過某些跡象(如交易價格顯然過低、交易過程極不合理,或有知情人士告知)而得知甲是被脅迫才賣房的,但丙仍執意購買,則丙便不屬於善意第三人。甲便可透過撤銷其與乙的契約,進而要求丙返還房屋。
(2) 原交易行為本身即為「無效」而非「得撤銷」
這是一個更為根本的區別。如果原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因為某種原因而「無效」(Absolute Nullity),而非僅僅是「得撤銷」,那麼該法律行為從未產生過任何法律效力,也就不可能合法地將權利轉移給任何人,包括善意第三人。
例如,若契約標的物根本不存在、契約內容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或當事人根本不具行為能力而簽訂契約,這些情況下的契約通常被法律認定為「無效」。在「無效」的情況下,權利從未合法移轉,因此也就不存在保護善意取得的問題,善意第三人可能無法取得權利(但某些特定領域如善意受讓動產、地政登記公示性等有例外,此不詳述)。
然而,就「脅迫」而言,其法律效果依民法第92條規定,明確為「得撤銷」,而非「無效」。因此,若單純因脅迫而簽訂契約,一般而言不會落入「無效」的範疇,仍須遵循善意第三人保護原則。
四、受脅迫者的法律救濟途徑
既然脅迫在大多數情況下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那麼受脅迫者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呢?其主要救濟途徑是針對「脅迫者」本身。
1. 對脅迫者的權利主張
受脅迫者可向脅迫者主張以下權利:
- 不當得利返還: 若脅迫者因脅迫行為而獲得了不法利益(例如以不合理低價取得受脅迫者的財產),受脅迫者可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脅迫者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 損害賠償: 脅迫行為本身即構成對受脅迫者的侵權行為(例如侵害其意思自由),受脅迫者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脅迫者賠償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害,包括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
- 撤銷意思表示: 受脅迫者仍可依法行使撤銷權,使其與脅迫者之間的法律行為歸於無效。雖然此撤銷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對於釐清其與脅迫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仍有必要,並作為請求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的依據。
2. 舉證責任的重要性
無論是主張撤銷、不當得利返還還是損害賠償,受脅迫者都肩負著「舉證責任」。這意味著受脅迫者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確實遭受了脅迫,且該脅迫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這可能包括:
- 相關的對話錄音、通訊記錄(簡訊、訊息紀錄)。
- 人證(目擊者、知情人士的證詞)。
- 醫療證明(若因脅迫造成身心受創)。
- 其他物證(如不合理的交易文件、資金流向等)。
舉證的困難性往往是受脅迫者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大挑戰。因此,在遭遇脅迫時,應盡可能保留一切相關證據,並及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
五、結論
「脅迫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這個問題的答案,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否定的。 儘管受脅迫者的自由意志受到侵害,但為了維護整體社會的交易安全與信賴秩序,法律選擇優先保護那些在不知情且無過失情況下,基於對合法外觀的信賴而取得權利的善意第三人。
這項原則的確立,平衡了個人權利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對於受脅迫者而言,這並不意味著其權利完全得不到保障,而是其救濟途徑將主要指向脅迫行為的實施者,而非善意取得權利的第三方。透過向脅迫者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或損害賠償,受脅迫者仍可尋求彌補損失。
了解這一原則,不僅能幫助受脅迫者明確其法律地位與可行的救濟途徑,也提醒所有參與交易的人,應盡量確保交易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以避免成為脅迫行為的間接受害者或不小心捲入複雜的法律糾紛。
常見問題(FAQ)
Q1:為何法律傾向於保護善意第三人,而非受脅迫者?
A1: 法律之所以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是基於「交易安全」與「信賴保護」原則。若每一筆交易都可能因上游關係的瑕疵而被輕易推翻,將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的穩定性與人們對交易的信心。保護善意第三人有助於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流動性,鼓勵正常的商業活動,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成本與風險。
Q2:如果我被迫簽約,但交易的對方馬上把東西賣給了第三方,我該怎麼辦?
A2: 您應立即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首先,您仍可依法行使撤銷權,撤銷您與脅迫者之間的契約。其次,由於該撤銷通常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您將無法直接向第三方取回物品。您的主要救濟途徑是向脅迫您的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或請求「損害賠償」,以彌補您因脅迫所遭受的損失。
Q3:如何判斷一個第三人是否屬於「善意」?
A3: 判斷第三人是否善意,主要看其在取得權利時,是否「不知情」且「無過失」。也就是說,第三人不知道原法律行為存在脅迫或其他瑕疵,且其不知情並非因疏忽大意所致。若第三人明知或稍加注意即可知情,則不構成善意。判斷上通常會考量客觀事實與一般人的注意義務程度。
Q4:若原交易因脅迫而「得撤銷」,與因「詐欺」而「得撤銷」有何不同?
A4: 在法律效果上,脅迫與詐欺的共同點在於,兩者均導致意思表示「得撤銷」。這意味著在撤銷權行使前,契約仍屬有效。然而,兩者的「形成原因」不同:脅迫是施加不法壓力,使人因恐懼而為意思表示;詐欺則是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但在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問題上,民法對詐欺有明確規定(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而脅迫雖然沒有明文,但學說實務均類推適用相同原則,即在大多數情況下均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Q5:除了民事救濟,受脅迫者還有其他法律途徑嗎?
A5: 是的,在某些情況下,脅迫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例如,若脅迫行為涉及強暴、脅迫取財、剝奪人身自由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恐嚇取財罪、妨害自由罪等。受脅迫者除了尋求民事救濟外,亦可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官提告,追究脅迫者的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的結果有時也能間接支持民事求償的證據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