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無罪有賠償嗎?深入解析台灣刑事補償法與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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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羈押後無罪,國家會賠償嗎?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羈押」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一種強制處分,旨在確保訴訟順利進行或避免被告逃亡、串供、湮滅證據。然而,無論羈押時間長短,一旦被告最終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這段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期間,是否能獲得國家賠償,是許多人關心的議題。答案是:
有條件地會!台灣設有專門的法律——《刑事補償法》,來處理這類因國家公權力行使,導致人民權益受損的補償事宜。本文將深入探討在什麼情況下,羈押無罪者可以獲得賠償,以及其申請流程與相關細節。
台灣法規基礎:刑事補償法
我國為保障人民基本人權,並健全刑事司法制度,針對因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不當的羈押或限制人身自由,導致最終判決無罪、不起訴或免訴等結果的案件,特別制定了《刑事補償法》。這部法律的目的,不僅在於彌補受害者的物質損失,更深層次地,是對於國家在行使公權力時可能發生錯誤的一種承擔與道歉。
刑事補償法的立法目的
《刑事補償法》的存在,體現了國家對人民人身自由的尊重,以及對於司法程序可能產生偏差的謙抑態度。當人民因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而遭受不法之侵害時,國家應負起賠償或補償之責,以維護公平正義並彌補人民之損害。
這項制度強調的是「補償」而非「賠償」,意指並非國家「有過失」才給付,而是即使國家機關依照當時情況並無過失,只要最終判決結果顯示該羈押或限制自由是不必要的,便應給予受限制者一定程度的補償,以彰顯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
羈押無罪獲賠償的嚴格條件
雖然羈押後獲得無罪判決,理論上可能獲得補償,但《刑事補償法》對此設有嚴格的條件。並非所有羈押後無罪的案件都能自動獲得補償。以下將詳細說明符合與不符合補償要件的情形:
基本原則:並非每件無罪都賠償
請注意,「無罪」不等於「冤枉」。司法實務中,許多無罪判決可能是因為「證據不足」或「罪證有疑」而認定。在這些情況下,即使最終無罪,若無法證明其羈押是「錯誤」或「顯然不當」的,原則上便不符合刑事補償的要件。刑事補償法主要針對的是人身自由遭不當剝奪,且最終證實該剝奪確屬不合理之情況。
符合補償要件的情形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2條規定,受限制自由者,經下列裁判而受無罪、不起訴或免訴之諭知,而其限制自由與該事由有因果關係者,得依本法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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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無罪、免訴或諭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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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限制自由之原因消滅或已無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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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法院或檢察官為不起訴或不付審理之處分,且該限制自由之處分顯然不當。
更具體的案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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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證明為冤枉: 被告遭受羈押後,經調查發現其根本未曾犯罪,或犯罪事實完全不存在,或有其他人坦承犯案且有具體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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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顯然不足卻遭羈押: 偵查階段即便嫌疑不足,仍遭羈押,而後被證明與案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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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或處分確有顯然錯誤: 國家機關因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或有其他顯然違背正義之情形,導致不當羈押。
不予補償的情形
《刑事補償法》第3條也明確列出即使無罪,亦不予補償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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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限制自由之人自招、自供而致羈押者: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自己虛偽自白或提供不實訊息,導致自己被羈押,即使最終無罪,也不予補償。這強調了其應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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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藏匿或湮滅證據: 因被告有逃亡、藏匿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依法為羈押或限制自由者,即使最終無罪,亦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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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犯罪,但其行為本身仍構成輕微犯罪或違反行政法規者: 雖然刑事上無罪,但若有其他違法情事導致其人身自由受限,則可能不在刑事補償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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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行為或客觀事實,顯然無法排除其涉嫌重大: 雖因證據不足而獲無罪,但當時羈押是基於合理且相當之懷疑,且被告有相當程度的涉嫌可能性,原則上亦不予補償。
如何申請刑事補償?流程與應備文件
一旦符合刑事補償的條件,受害人可以依法聲請補償。其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時機與機關
申請時機: 刑事判決確定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聲請。
申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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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偵查或審判中之羈押或限制自由,由原審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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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而限制自由者,由檢察署管轄。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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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聲請書: 應以書面載明聲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聲請補償之原因、事實及證據、請求補償之數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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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與調查: 受理機關(法院或檢察署)會對聲請內容進行審查,並可能調閱原案卷宗、傳喚相關證人或進行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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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決定: 經審核後,若認為符合補償要件,將會作成補償決定;若不符合,則會作成駁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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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與異議: 補償決定書將送達聲請人。若聲請人不服補償金額或駁回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向更高層級的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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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補償金: 補償決定確定後,由國家支付補償金。
申請流程示意圖:
- 刑事無罪判決確定 / 不起訴處分確定
- ↓ (2年內)
- 向原審法院 / 檢察署提出聲請書及文件
- ↓
- 法院 / 檢察署進行審查與調查
- ↓
- 作成補償決定 (核准或駁回)
- ↓
- 決定書送達聲請人
- ↓ (若不服可異議)
- 補償金支付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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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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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或其他相關處分書之正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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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或限制自由期間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押票、釋票、執行指揮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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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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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代理人,需附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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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利於聲請之證據資料。
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刑事補償的金額,主要是針對受限制自由的日數來計算,並可能額外給予精神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害的補償。
每日補償金額的範圍
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補償金之計算,以日為單位,每日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實際每日金額將由受理機關考量以下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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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自由者的身分、學識、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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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自由期間所受損害程度(例如:健康、名譽、家庭生活、工作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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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一切情狀。
特別補償的可能性
除了按日計算的基本補償外,若受限制自由者因此而遭受額外且重大的損害,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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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失: 因長期羈押導致的精神創傷、鬱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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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 因無法工作導致的收入損失、經營事業的停滯、醫療費用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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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損害: 因錯誤羈押導致社會評價降低、家庭關係破裂等。
在這些情況下,聲請人可以在聲請書中具體敘明並提供證明,請求法院或檢察署在法定範圍外,酌定適當之特別補償金。然而,特別補償的核准與金額,通常有更高的門檻和更嚴謹的審核。
賠償的裁定與支付
補償決定書確定後,補償金原則上會一次性支付給受補償人。若受補償人死亡,則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
刑事補償與其他國家賠償之差異
在台灣,除了刑事補償外,還有一個「國家賠償」的制度,兩者雖然都涉及國家對人民的補償,但其適用範圍和條件有所不同。
國家賠償法簡述
《國家賠償法》主要適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國家賠償強調的是國家或公務員的「過失」或設施的「欠缺」。
刑事補償法的獨特性
相較之下,《刑事補償法》的獨特性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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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證明國家或公務員有過失: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因不當限制自由」且最終無罪的要件,即使公務員在當時的判斷並無過失,國家仍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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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限於刑事程序: 專門針對刑事偵查、審判中因羈押、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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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計算方式不同: 刑事補償主要依日數計價,國家賠償則根據實際損害金額認定。
因此,若羈押無罪的情況符合《刑事補償法》的要件,應優先依該法請求補償;若不符《刑事補償法》,但認為公務員有明顯過失導致權益受損,則可考慮循《國家賠償法》途徑。
結語:對人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
「羈押無罪有賠償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但其背後是國家對司法制度健全性以及人權保障的深刻反思。雖然《刑事補償法》的補償金額可能無法完全彌補受限制自由者所遭受的一切損失與精神痛苦,但它代表了國家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一種尊重與承擔。對於不幸遭遇此類情況的當事人而言,了解自身的權益並依法聲請補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若有任何疑問,建議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能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常見問題 (FAQ)
如何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刑事補償的申請資格?
要判斷自己是否符合刑事補償資格,最核心的判斷標準是:您是否曾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限制人身自由,且最終獲得「無罪判決」確定、「不起訴處分」確定或「免訴」等處分。此外,還需檢視您的案件是否屬於《刑事補償法》第3條所列舉的「不予補償」情形,例如是否因您自身自招或湮滅證據等原因導致的羈押。建議您攜帶相關判決書或處分書,諮詢律師以獲得精確評估。
為何有些羈押後無罪的案件,卻無法獲得賠償?
無法獲得賠償的主要原因在於,該案件雖然最終無罪,但並不符合《刑事補償法》所規定的補償要件。常見的情況包括:無罪是因「證據不足」而非「事實上未犯罪」,或羈押原因屬於被告自身行為所致(如自招、藏匿),又或當時羈押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例如有逃亡之虞),即使後續證明無罪,仍不予補償。法律旨在補償「不當」的限制自由,而非所有無罪案件的損失。
申請刑事補償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刑事補償法》規定,申請刑事補償的時效為:自刑事判決確定無罪、不起訴處分確定或免訴處分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必須提出聲請。超過此期限,您的聲請權利將會喪失,因此務必留意時效限制。
如何查詢刑事補償法的相關規定?
您可以透過以下途徑查詢《刑事補償法》的完整條文和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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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是台灣最權威的法律查詢網站,您可以在搜尋欄輸入「刑事補償法」即可找到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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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網站: 司法院網站也會提供相關的法律資訊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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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專業律師: 若您對法條內容有任何疑問,尋求專業律師的解釋是最直接且準確的方式。
刑事補償的金額夠彌補所有損失嗎?
刑事補償的金額,每日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最低三千元,主要是針對人身自由被剝奪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雖然法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酌給「特別補償金」以彌補重大精神或財產損害,但整體而言,這筆補償金通常難以完全彌補受限制自由者在羈押期間所遭受的所有實際經濟損失、事業中斷、名譽損害以及巨大的精神痛苦。其性質更偏向於國家對人權侵害的一種彌補與道歉,而非完全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