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首避不見面了 可以要求死會的會員付錢嗎 – 會仔錢、互助會糾紛與法律權益完整解析
在台灣社會,民間互助會(俗稱「會仔錢」或「互助會」)是一種常見的民間借貸與儲蓄形式,其運作彈性、手續簡便,深受民眾信賴。然而,這項建立在人際信任基礎上的金融活動,一旦會首(即發起並負責管理互助會的人)發生狀況,例如「避不見面」或「倒會」,往往會引發複雜且難解的糾紛。其中,一個最令會員困惑的問題便是:當會首失聯或倒會時,那些已經標得會款(俗稱「死會」)的會員,是否仍有義務繼續支付會款給其他活會會員?本文將針對這個核心問題,從法律角度進行詳細解析,並提供受害者應對之道。
Table of Contents
會首避不見面:互助會的信任危機與法律挑戰
互助會的運作模式,是會首召集一群會員,約定每期定期繳交一定金額的會款。會款累積後,透過競標或抽籤方式,由一名會員取得當期會款。取得會款的會員(即「死會」會員)日後仍需按期繳交會款,直至互助會結束;尚未取得會款的會員(即「活會」會員)則持續繳交會款,並等待機會標得會款。
當會首「避不見面」時,意味著互助會的資金流動中斷,會首不再收取會款,也無法將已收取的會款交付給應得的會員。這種情況不僅造成活會會員的損失,也讓整個互助會面臨崩解的危機。由於互助會通常是基於口頭約定或簡陋會單運作,缺乏嚴謹的契約與擔保機制,一旦出事,權益保障便成為一大難題。
會首的法律責任與互助會的法律性質
根據我國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的規定,互助會被歸類為一種「合會」契約。會首在合會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其主要責任包括:
- 組織與管理: 負責招募會員、訂立會單、收取會款、管理會款流向。
- 收取與交付: 定期向會員收取會款,並將當期會款交付給得標的會員。
- 連帶責任(民法第709條之3): 會首對於全體會員因會首之行為所生之損害,負有「連帶責任」。這表示當會首捲款潛逃或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會員可以直接向會首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會首避不見面,直接違反了其法律上的義務,並應對此負責。
死會的會員可以被要求付錢嗎?深入解析民法規定與實務見解
這是一個核心問題,也是許多互助會受害者最困惑的地方。簡而言之,原則上,死會的會員在會首倒會後,不應再被要求向其他活會會員支付會款。
死會會員的定義與義務
所謂「死會會員」,指的是已經透過標會或抽籤方式,成功取得會款的會員。依據互助會的契約精神,死會會員的義務是按期將「會款」交付給「會首」,而不是直接交付給其他活會會員。當會首將該期會款交付給得標會員後,該會員的「領款權利」已經實現,其後續的繳款義務,是為了補足互助會總體的資金池,以確保其他活會會員最終也能領到會款。
會首倒會對死會會員義務的影響
當會首避不見面,無法履行收取會款並交付給活會會員的職責時,會發生以下情況:
-
會首作為收款與撥款的「中介者」消失
死會會員的繳款義務是對會首,活會會員的收款權利也是對會首。一旦會首失聯,這個中介環節就斷裂了。死會會員若繼續繳款,會款將無人收取;即使有會員自願代收,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據,且存在再次被侵佔的風險。
-
「連帶責任」的範疇
民法對於會首的「連帶責任」有明確規範,但此連帶責任是針對會首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換言之,是會首要對會員負責,而不是會員之間(特別是死會與活會會員之間)需要負連帶責任來彌補會首的過失。活會會員不能直接要求死會會員來彌補因會首倒會所造成的損失。
-
活會會員的求償對象應是會首
活會會員因會首倒會而未能取得會款,其損失應向造成損失的會首求償。這包含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訴訟,甚至若會首行為構成詐欺,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唯一例外狀況:死會會員本身積欠會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位死會會員在會首避不見面之前,就已經積欠了應繳的會款,那麼他對會首(或會首的繼承人、管理人)仍有這筆欠款的義務。這筆欠款並非是為了「彌補」會首倒會的損失,而是他本來就應該繳納的會款。然而,即便如此,這筆錢也應該是交給會首,而不是直接交給其他活會會員。
總結來說,除非會單有特別且明確的約定(但此種約定在實務上較為罕見,且可能因違反互助會基本精神而有爭議),否則死會會員在會首倒會後,並無法律義務繼續支付會款給其他活會會員。 他們的義務已隨著向會首支付會款而履行完畢。
活會會員的權益與追償途徑
當會首避不見面,活會會員的權益受到最大損害,因為他們持續繳款卻無法領取會款。此時,活會會員應積極採取法律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蒐集證據至關重要
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務必蒐集所有與互助會相關的證據,包括:
- 會單: 這是最重要的契約證明,應詳細記載會員名單、會期、會款金額、標會規則等。
- 匯款單據/繳款證明: 證明您已按期繳交會款的憑證。無論是銀行轉帳紀錄、收據,還是通訊軟體對話中提及的繳款資訊,都應妥善保存。
- 通訊紀錄: 與會首、其他會員的通訊軟體(如LINE、WhatsApp)對話紀錄、簡訊、電話錄音等,可證明會首失聯、其他會員的反應等。
- 會首的個人資料: 盡可能掌握會首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等資訊。
法律追償途徑
活會會員可採取以下法律途徑追討損失:
-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活會會員可以依據民法第709條之3的規定,向會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會首賠償因其倒會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即您已繳納但未取回的會款。若會首名下有財產,可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
訴訟程序簡述:
1. 發存證信函: 可先向會首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其限期償還,此舉可作為日後訴訟的證據。
2. 聲請支付命令: 若債權明確,債務人無異議之虞,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此程序較簡便快速,但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則會轉入民事訴訟程序。
3. 提起民事訴訟: 若金額較大或對方可能爭執,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是更穩妥的做法。在法庭上,您需提出上述證據證明您的損失及會首的責任。
-
刑事訴訟:詐欺罪(非必然適用)
如果會首從一開始就抱持著不法所有的意圖,以組會之名行詐騙之實,而非僅是單純的經營不善導致倒會,則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 構成要件: 需證明會首有「詐欺故意」,即從組會之初就沒有打算好好經營互助會,而是計畫捲款潛逃。
- 舉證難度: 證明詐欺故意通常較為困難,因為會首可能會辯稱是經營不善、投資失利等。但若有大量證據顯示會首組會後迅速失聯、名下財產異常移轉等,則有助於認定詐欺故意。
- 作用: 刑事訴訟不僅有助於追究會首的刑事責任,更重要的是,在刑事偵查過程中,檢警機關具有公權力,可以協助調查會首的行蹤、財產,有助於受害者後續的民事求償。
建議活會會員在發現會首避不見面後,立即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由檢警機關啟動偵查程序。
-
聲請假扣押
若擔心會首脫產,活會會員可在提起訴訟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對會首的財產進行「假扣押」,凍結其存款、房產等,避免其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導致日後勝訴卻求償無門。
預防勝於治療:如何避免互助會糾紛?
雖然本文主要討論事後的法律應對,但最好的方式是從源頭上避免問題發生。若您考慮參與互助會,請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 慎選會首與會員: 務必選擇信譽良好、彼此熟悉且了解財務狀況的人擔任會首或加入互助會。避免參與來路不明、成員組成複雜的互助會。
- 會單明確化: 堅持簽訂書面會單,詳列所有會員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以及每期會款金額、標會規則、會首責任、違約條款等,越詳細越好。
- 金流透明化: 建議會款透過銀行轉帳,保留詳細的轉帳紀錄,避免現金交易。
- 分期款項確認: 每次繳交會款後,應要求會首開立收據或留下書面、電子證明。
- 定期關心會首與會務: 雖為民間互助,仍應適度關心會首的狀況及互助會的運作,若發現異常,及早反應。
- 小額參與: 即使是熟人會,也應量力而為,避免將所有資金投入互助會,分散風險。
結語
會首避不見面,對於互助會的參與者而言,無疑是一場財務與信任的雙重打擊。針對「死會的會員是否需要付錢」這個問題,法律上的答案傾向於「否」,因為他們的義務是對會首,而非直接對其他活會會員。活會會員的求償對象應鎖定在會首本身。面對此類糾紛,受害者應保持冷靜,積極蒐集證據,並儘早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透過民事訴訟甚至刑事報案等途徑,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FAQ)
1. 如何判斷會首是否構成「詐欺」而非單純的「倒會」?
為何…?判斷會首是否構成詐欺的關鍵在於其是否有「詐欺故意」。單純的「倒會」可能源於經營不善或資金周轉困難,屬於民事債務糾紛;而「詐欺」則指會首從一開始組會就存有不法意圖,例如利用組會名義吸金後捲款潛逃。證明詐欺故意需要更全面的證據,例如會首在組會前就有多起債務糾紛、組會後迅速失聯、款項流向不明顯為個人揮霍而非正常周轉、甚至組會前刻意隱瞞自身財務惡化等。這通常需要檢警介入調查,透過金流追溯、訊問等方式來認定。
2. 如何在會首避不見面後,有效蒐集對自身有利的證據?
如何…?一旦會首失聯,應立即整理所有相關文件與資料。這包括:所有會員簽名的會單正本或影本(若無會單,則整理通訊軟體中關於會務約定的對話截圖)、歷次繳交會款的銀行匯款紀錄、ATM轉帳明細、匯款收據、會首開立的繳款收據、以及與會首及其他會員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特別是提及會款、繳交狀況、會首失聯等內容)。所有電子紀錄應截圖、備份,並標註時間,以備不時之需。
3. 除了法律途徑,活會會員還有哪些方式可以嘗試追回損失?
如何…?除了報警與提起民事訴訟外,活會會員可以嘗試團結起來,共同向會首施壓。若會首並非完全失聯,只是刻意避不見面,可透過發出聯名存證信函,展現集體維權的決心。此外,也可嘗試透過第三人居中協調(如村里長、地方公正人士),看是否能促成和解或部分償還。然而,若會首堅決不露面或無力償還,法律途徑仍是最終且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4. 互助會可以被視為非法吸金或多層次傳銷嗎?
為何…?一般合法的民間互助會(會仔錢)本身並非非法吸金。它是一種基於互助精神的借貸與儲蓄形式,其資金來源主要來自會員的會費,目的在於解決會員的短期資金需求。然而,若互助會的組織者以超高利息為誘餌,吸引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且不具備實際的經營項目,或其獲利模式仰賴不斷吸收新會員的資金來支付舊會員的利息,則可能觸犯《銀行法》的非法吸金罪。若同時涉及發展下線、收取入門費等,則可能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會首倒會通常是違約或詐欺問題,與非法吸金或多層次傳銷的定義有所區別。
5. 如果會首聲稱自己也受騙,或被其他會員倒會,這會影響其責任嗎?
為何…?即使會首聲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例如其下線的會員倒會導致其資金鏈斷裂,這仍然不影響其作為會首對互助會全體會員應負的法律責任。民法第709條之3明確規定會首對全體會員的「連帶責任」。會首的資金管理不善、未能有效追討其他會員欠款,是其自身經營風險,不能以此作為免除對其他活會會員責任的理由。他可以向欠款的會員追討,但不能將其責任轉嫁給無辜的活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