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現金贈與要申報嗎?深度解析夫妻間贈與免稅額與申報眉角,避免稅務糾紛!

嘿,各位讀者朋友,你是不是也跟小陳一樣,曾經為了「夫妻間的現金贈與到底要不要申報」這個問題,在網路上爬文爬到頭昏眼花呢?小陳最近剛從太太那裡拿到一筆不小的錢,準備買輛新車犒賞自己,但突然想到:「夫妻之間給錢不是免贈與稅嗎?那還需要特別去國稅局報備嗎?萬一沒弄清楚,會不會哪天突然被查稅,那就麻煩大了啊!」

別擔心,這可真是個超級常見,也超容易讓人搞混的疑問呢!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聊聊這個話題,一次把「夫妻現金贈與」的稅務眉角說清楚、講明白,保證讓你聽完心裡有底,再也不會迷迷糊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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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現金贈與要申報嗎?答案揭曉!

快速、精確地回答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夫妻現金贈與要申報嗎?」

原則上,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明確規定,配偶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是「免徵贈與稅」的。是的,你沒聽錯,是「免徵」喔! 這也就意味著,你把現金從左邊口袋(你)放到右邊口袋(你配偶),理論上是不會產生贈與稅的。

但是!這「免徵」不代表「免申報」或「完全不用理會」喔! 尤其當金額較大,或者未來這筆錢還有其他用途(例如要再轉贈給子女),又或者你擔心日後稅務機關有疑慮時,主動申報或保留相關證明文件,絕對是個聰明的做法,可以讓你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也更符合「防範未然」的稅務規劃原則呢!

深度解析:夫妻贈與的法源依據與核心精神

大家一定好奇,為什麼夫妻間的贈與會這麼特別,享有免稅的待遇呢?這可不是政府佛心來著,而是有其稅法上的考量喔!

《遺產及贈與稅法》怎麼說?

一切的答案,都在我們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裡啦!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明文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這條規定是夫妻間財產移轉稅務處理的核心依據。它很清楚地告訴我們,只要是配偶之間互贈的財產,無論是現金、不動產、股票還是其他有價證券,通通都不會被算進贈與的總額裡,自然也就不用課徵贈與稅了。是不是很棒呢?

這條款背後的稅務考量是什麼呢?

其實啊,這背後有幾個主要考量點:

  • 婚姻共同體概念: 傳統上,夫妻常被視為一個經濟共同體。在很多情況下,夫妻的財產是共享、共用的,難以明確劃分誰賺的錢是誰的。如果連夫妻間的財產流動都要課稅,那豈不是處處都是稅,太不近人情了嘛!
  • 避免重複課稅與稅務漏洞: 假設今天太太把錢給先生,先生再把錢給太太,如果每次流動都要課稅,那不是課了又課嗎?而且,如果夫妻間的贈與不能免稅,那許多人可能會為了避稅,刻意不登記在一方名下,反而造成稅務管理的困難。這種免稅規定,其實是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稅務稽徵的複雜性。
  • 尊重家庭自主性: 國家稅法通常會尊重家庭內部的財產安排自由。夫妻之間如何管理和使用共同財產,只要不涉及對外的惡意避稅行為,一般會給予較大的彈性。

所以囉,這條款的設計,主要是在平衡稅收公平、管理便利性,以及社會倫理考量下的結果。

夫妻贈與免稅,但「免申報」與「免稅」大不同!

這句話超級重要,務必劃重點!很多人就是卡在這裡,以為免稅就等於什麼都不用做,結果可能就出問題了。

為什麼會有人搞混「免稅」和「免申報」?

原因很簡單,就像我們平常買東西,有些東西免營業稅,店家就不會特別開收據寫「免稅」給你,你也就自然不會去想它有沒有報稅了。但稅務的世界有時沒那麼單純。雖然夫妻間贈與免稅,但有時候,國稅局還是希望你能「知會」一聲,或者至少能證明這筆錢的確是在配偶之間流動的。

何時「建議申報」?何時「可能需要申報」?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夫妻間贈與「必須」申報,但在以下這些情況,我會強烈建議你考慮主動去申報,或者至少保留好證明文件

  1. 金額龐大: 如果是幾十萬、上百萬,甚至上千萬的現金移轉,國稅局對這種大額資金流動會特別敏感。雖然夫妻間贈與免稅,但你沒申報,國稅局並不知道這筆錢是來自配偶的。萬一他們查到這筆錢,又不知道來源,很可能會先推定為「不明來源所得」或「應稅贈與」,到時候你得自己舉證,那可就麻煩了。
  2. 後續有轉贈給第三人(特別是子女)的計畫: 這點是最最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舉個例子:

    小明想贈與2000萬元給兒子,但他個人當年度的贈與免稅額只有244萬元(2025年標準)。如果他直接贈與2000萬,那超出免稅額的部分就要課稅了。聰明的小明想說:「不然我先把我老婆的錢,加上我自己的錢,各贈與1000萬元給老婆好了(免稅),然後再讓老婆把這2000萬全部轉贈給兒子,這樣是不是就能用老婆的免稅額,或甚至利用兩份免稅額呢?」

    如果你的情況像小明這樣,那可要特別留意了!這就涉及到我們後面要講的「實質課稅原則」了。為了避免未來被國稅局認定為「假贈與真轉手」,並要求補稅加罰,此時若能證明這筆資金的確先經過了配偶間的贈與(即使免稅),再由配偶進行後續的處置,會更有利於說明。

  3. 財產來源證明需要: 有些時候,你可能需要證明某筆資產的合法來源,例如購置高價不動產、海外投資等。如果這筆錢是配偶贈與的,那麼有一份正式的贈與稅免稅證明,就能清楚地證明資金的合法來源。
  4. 擔心日後糾紛: 雖然不常見,但如果夫妻之間對於贈與的性質有爭議,或者在財產分配時需要釐清,一份正式的贈與證明也能提供佐證。

那要怎麼「申報」呢?很簡單,你只要備妥相關文件(如贈與人與受贈人的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贈與契約書或足以證明贈與事實的相關文件,以及財產證明),到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即可。是的,就是申請一張證明這筆贈與是免稅的證明文件,不是去報稅課稅喔!

實質課稅原則:稅務機關的火眼金睛

來了,來了,這個「實質課稅原則」絕對是所有稅務問題的核心概念,尤其是夫妻間贈與這種「特別優惠」的項目,更是國稅局重點關注的對象。

什麼是實質課稅原則?

簡單來說,實質課稅原則就是指,稅務機關在認定課稅事實時,不是只看你「表面上」的法律形式,而是會穿透到「實際」的經濟實質去判斷。 白話一點就是:「你表面上這樣做,但你心裡到底在想什麼?你真正的目的是什麼?」

這個原則的存在,是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法律形式上的合乎規定,來規避實質上的納稅義務。

「假贈與真轉手」的風險與案例分析

這就是上面提到的小明案例的延伸。很多人會想利用夫妻間贈與免稅的特性,來「洗」贈與稅。

典型案例情境:

父親(贈與人甲)想贈與高額財產給兒子(受贈人丙),但又不想繳太多贈與稅。於是,父親甲先將財產贈與給自己的配偶乙(配偶間贈與免稅)。配偶乙收到這筆錢後,再迅速將這筆錢贈與給兒子丙。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國稅局發現:

  • 配偶乙在收到甲的贈與後,短時間內(例如幾天、幾週內)就將幾乎等值的財產轉贈給兒子丙。
  • 配偶乙本身沒有實際處分這筆財產的權利或意圖,只是作為一個「過路客」或「人頭」。
  • 整個交易的最終目的,明顯是將財產從父親甲直接轉移給兒子丙。

那麼,國稅局很可能會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這筆贈與的實質贈與人是父親甲,而非配偶乙。這樣一來,父親甲就必須承擔對兒子丙的贈與稅責任,而且因為被認定為規避稅負,還可能被處以罰鍰喔!這就是所謂的「假贈與真轉手」,稅務上是絕對NG的行為。

我的觀察與評論:

這點在實務上真的超級常見,許多人以為自己找到了「避稅妙招」,但其實國稅局對這種手法早已經見怪不怪了。他們會透過金流追蹤、資金流向分析等方式,很容易就能判斷出實質的贈與關係。所以,千萬不要抱持僥倖心態!

如何避免被國稅局盯上?維持金流透明的重要性

要避免被質疑,最關鍵的就是要讓金流「透明化」且「合理化」。

  • 明確的贈與證明: 雖然夫妻間贈與免稅,但如果金額龐大,建議還是去國稅局申請一張「贈與稅免稅證明書」。這張證明就是最好的佐證,證明這筆錢確實是配偶間的贈與,而不是什麼不明來源的所得。
  • 時間差: 如果配偶真的有再轉贈給子女的計畫,盡量拉長這兩次贈與的時間間隔。讓受贈的配偶有時間實際支配這筆財產,例如將其投入自己的投資、償還債務,或者至少在帳戶中留存一段時間,顯示出她/他確實擁有這筆財產的處分權。
  • 獨立支配的證據: 如果配偶收到贈與後,有將這筆錢用於自己的獨立開銷、投資,或存放在自己的帳戶中,並有使用紀錄,這些都能作為證明其對財產有實質支配權的證據。
  • 合理的經濟解釋: 為什麼這筆錢會從一方轉到另一方?是因為家庭財務重整?還是為了未來某項家庭規劃?如果能提供合理的經濟解釋,也能增加說服力。

總之,讓金流脈絡清晰,避免製造「過手」的假象,是保護自己避免稅務爭議的不二法門。

夫妻間現金贈與的實際操作眉角

那麼,實際操作上,我們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呢?

現金轉帳或存款:建議保留什麼證據?

最常見的現金贈與方式,就是透過銀行轉帳。這也是最好保留證據的方式:

  • 銀行匯款單/轉帳紀錄: 這是最直接的證據。建議保留網路銀行轉帳截圖、存摺影本,或者向銀行申請交易明細。上面會清楚載明匯款人、受款人、金額和日期。
  • 資金來源證明: 如果贈與的金額非常大,建議能證明贈與人這筆資金的來源是合法所得(例如薪資收入、投資獲利、出售不動產所得等),這能增加其合理性。
  • 「贈與契約書」(非必要但可供證明): 雖然夫妻間贈與不強制簽訂契約,但如果金額特別巨大,或者為了未來避免爭議,可以考慮雙方簽訂一份簡易的贈與契約書,載明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標的(現金)、金額、贈與日期,並由雙方簽名。這能強化贈與的「合意性」。

大額現金贈與的注意事項

如果是動輒上千萬的大額現金贈與,除了上述的證明外,還有幾點要特別留意:

  • 避免現金提領後再交付: 如果是直接提領大量現金後再交付給配偶,這會讓金流追蹤變得困難,也容易引起國稅局的疑慮。除非有非常特殊的理由,否則強烈建議透過銀行帳戶轉帳。
  • 考慮分批轉帳: 如果單次轉帳金額非常龐大,雖然不是說不能轉,但有些銀行對於大額轉帳會有內部審核機制。你可以考慮分批轉帳,或者提前跟銀行說明情況,讓轉帳過程更順暢。不過,請注意,分批轉帳的主要目的應該是操作便利性,而不是為了規避任何稅務申報(因為夫妻間贈與本就免稅)。
  • 資金來源的合理性: 務必確保贈與方的資金來源是清晰、合法且有跡可循的。如果來源不明,日後被查核時,國稅局可能會質疑這筆錢的性質,甚至追溯其所得稅。

若贈與的不是現金,而是房產或有價證券,又該怎麼辦?

雖然本篇主要討論現金贈與,但簡單提一下其他資產:

  • 不動產: 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同樣是免徵贈與稅。但必須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並向稅捐機關申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才能完成過戶手續。這不像現金那樣可以「私下完成」,不動產的移轉一定會留下紀錄。
  • 有價證券(股票、基金等): 贈與股票也免徵贈與稅。但同樣需要到券商辦理股票過戶手續,並向國稅局申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相關的股權移轉稅、證券交易稅等則依規定課徵。

總之,除了現金以外的資產,由於其性質和移轉方式的特殊性,通常會有更明確的「申報」或「證明」流程,無法像現金那樣「悄悄地」完成。

「夫妻贈與」與「婚後財產分配」的區別,避免混淆!

這也是一個常被誤解的點,尤其是當婚姻關係發生變動時。

兩者在稅務上的巨大差異

  • 夫妻贈與: 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自願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另一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部分是「免徵贈與稅」的。無論金額多寡,只要證明是配偶間的贈與,就不用繳贈與稅。
  • 婚後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依法計算並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差額」的權利。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若未採約定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關鍵差異: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財產,也「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這部分也是免徵贈與稅的。

那兩者差在哪裡呢?

主要在於「發生時點」和「法律基礎」。贈與是自願性的、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基於贈與意圖。而剩餘財產分配是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利,發生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是為了公平分配婚後財產的增值。兩者雖然結果都是免贈與稅,但其背後的法律關係和稅務處理邏輯是不同的。在證明時,也要引用不同的法條喔!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配與贈與稅的關係

這是另一個複雜但重要的議題。在離婚協議中,如果夫妻雙方約定財產移轉:

  • 如果是屬於《民法》規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範圍: 也就是說,這筆錢或財產的移轉,是為了平衡夫妻雙方婚後財產的增值差額,那這部分是免徵贈與稅的。
  • 如果協議中「超出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 例如,一方顯然獲得了遠超過其應得剩餘財產分配的份額,或者約定的財產移轉與婚後財產的累積沒有直接關係,那麼超出合理範圍的部分,國稅局仍可能認定為「贈與」,並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所以,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配,建議務必諮詢專業的律師和會計師,確保每個環節都符合稅法規定,避免日後爭議。

常見的夫妻贈與稅務迷思與陷阱

在我的經驗裡,有很多朋友會對夫妻贈與抱持一些錯誤的觀念,這裡特別點出來,幫大家避開這些陷阱!

迷思一:只要是夫妻間的錢,想怎麼轉就怎麼轉?

錯誤!

雖然夫妻間贈與免稅,但這不代表你的資金就能「乾坤大挪移」,無視金流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國稅局關注的是資金的「實質流向」和「最終受益人」。如果你把錢轉給配偶,配偶又立刻轉給你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而配偶本身沒有實際支配這筆錢的意圖,那麼國稅局可能會直接認定為你贈與給那些第三人,並不是配偶間的贈與。這種「過手」行為,就是上面說的「假贈與真轉手」,很可能會被課稅加罰!

迷思二:我只是幫配偶代收,不是贈與吧?

需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你只是替配偶代收一筆款項(例如,配偶出售一筆資產的款項匯到你的帳戶,但這筆資產本來就是配偶的),而這筆款項只是「暫時停留」在你的帳戶,很快就會轉回配偶帳戶,或者用於配偶的開銷,那麼這通常不被認定為贈與。但前提是,你要能證明這筆錢確實屬於配偶,你只是代為經手。保留好相關的契約、對話紀錄、金流證明等,以備不時之需。如果這筆錢在你的帳戶停留太久,或者被你實際使用了,那解釋起來就會很困難了。

迷思三:錢在配偶名下,將來就不是我的遺產了?

錯誤!

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尤其是對遺產稅規劃有錯誤認知的朋友!

在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遺產中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

簡單來說,即便你在生前把大部分財產都轉到配偶名下,若將來你過世了,配偶在遺產分割時,仍然可以主張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部分權利依規定是不計入你的遺產總額的,但這並不代表你所有轉給配偶的財產都「消失」了。

真正的遺產稅規劃: 夫妻間贈與雖然免贈與稅,但如果目的是為了減少一方的「遺產」,那可不是簡單地轉給配偶就行了。因為配偶過世時,他/她名下的財產還是會被計入他/她的遺產總額。真正有效的遺產稅規劃,通常會涉及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的贈與,利用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目前每人每年244萬元),長期、有計畫地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這才是利用稅法規定進行遺產稅規劃的有效途徑。

結論:謹慎規劃,才是王道

綜合上面這麼多的討論,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很重要的結論:夫妻間的現金贈與,雖然在稅法上享有免徵贈與稅的極大優勢,但這絕不代表你可以完全放任不管,更不能成為規避其他稅負的「通道」。

我會建議大家,無論是規劃家庭財務,還是處理大額資金移轉,都應該抱持著「謹慎規劃、合法合規」的原則。特別是當資金流向涉及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或者金額龐大到可能引起稅務機關關注時,主動去國稅局申請一張「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其實是既簡單又有效的自保方式。這張證明就像是你的「金鐘罩、鐵布衫」,讓你日後在面對任何疑問時,都能理直氣壯、有憑有據。

畢竟,在稅務的世界裡,「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把證據準備好,把金流說明清楚,才能讓你的財富轉移既合法又安心,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糾紛,甚至是被處以高額罰鍰喔!

常見相關問題與專業詳細解答

Q1: 夫妻間的贈與金額有沒有上限?

A: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這句話的白話解釋就是,夫妻間的贈與金額是沒有上限的,無論你贈與多少錢、多少不動產、多少股票給配偶,通通都是免徵贈與稅的。 這是台灣稅法對夫妻間財產移轉的一大優惠。

不過,如同文章前面強調的,雖然沒有金額上限且免稅,但在金額龐大時,主動向國稅局申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仍然是一個非常建議的做法,尤其當這筆錢後續可能再轉移給子女等第三人時,這份證明可以有效釐清金流來源,避免未來被認定為「假贈與真轉手」而補稅受罰。

Q2: 夫妻間贈與不動產,也免贈與稅嗎?要不要申報?

A: 是的,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同樣是免徵贈與稅的。 這點和現金贈與的原則是完全一致的,都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的規定。

至於「要不要申報」,這裡的「申報」指的是辦理過戶登記時的必要程序。由於不動產的移轉需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而在辦理過戶前,你必須先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沒有這張證明書,地政事務所是不會讓你辦理過戶登記的。所以,雖然是免稅,但這個申報程序是法律強制要求的,也是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的必要環節。你可以把它理解為一個「行政程序」,而不是為了繳稅而申報。

Q3: 如果我把錢給配偶,配偶再把錢給我們的小孩,這算誰贈與的?

A: 這就是典型的「假贈與真轉手」或「實質課稅原則」會介入的情況,也是最容易發生稅務爭議的地方。

如果國稅局認定,你將錢贈與給配偶,而配偶在「短時間內」又將這筆錢「幾乎全額」轉贈給你們的小孩,並且配偶對於這筆錢「沒有實質的處分權或支配意圖」,只是扮演一個「過手」的角色,那麼國稅局很可能會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這筆贈與的實質贈與人是你(父親或母親),而非配偶。

換句話說,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兩次贈與(你給配偶一次、配偶給小孩一次),但稅務機關會穿透形式,直接視為你「直接」贈與給小孩。這樣一來,贈與稅的核課對象就是你,而非你的配偶,而且贈與金額會從你個人的贈與免稅額中扣除,超出免稅額的部分就要課稅,甚至可能因為涉及規避稅負而面臨罰鍰。

要避免這種情況,建議:一、盡量拉長配偶接受贈與後再轉贈的時間間隔;二、證明配偶對這筆資金有實際的支配權和使用意圖;三、如果金額龐大,可考慮分年贈與,利用父母雙方的贈與免稅額,但仍需注意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

Q4: 夫妻贈與後,如果未來離婚,這些贈與的財產會怎麼計算?

A: 如果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贈與財產給另一方,那麼這筆財產在受贈配偶名下,就成為其「特有財產」或「婚後財產」。在離婚時,這筆財產的處理方式會依據夫妻的財產制度而定。

如果夫妻是「法定財產制」(大多數夫妻都是),離婚時會涉及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根據《民法》規定,夫妻一方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包括受贈),以及慰撫金,是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

也就是說,如果你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將來在離婚時,原則上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範圍內。這部分財產會繼續歸屬於受贈的配偶。但如果這筆受贈的財產在配偶名下產生了「孳息」(例如現金存款利息、股票的股利、房租收入等),而這些孳息是在婚後取得的,那麼這些孳息就會被視為配偶的「婚後財產」,並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

當然,如果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另有約定,且這些約定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仍可能產生贈與稅的問題。因此,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時,務必尋求專業法律和稅務建議。

Q5: 夫妻間的贈與,需要辦理公證嗎?

A: 夫妻間的現金贈與,在台灣法律上「不需要」辦理公證。 公證並不是贈與行為成立的法定要件,尤其是對於現金這種動產贈與。只要雙方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一方有贈與意圖,另一方有接受意圖),且實際交付,贈與行為就已經成立了。

但是,對於大額的現金贈與,或者為了確保日後金流的清晰度與證明力,部分人會選擇簽訂一份私下的「贈與契約書」。這份契約書即使沒有公證,只要雙方簽名,並配合銀行轉帳證明等金流紀錄,也具有相當的證明力。如果真的要讓契約的證據力更強,或者有特別需要(例如未來可能作為其他法律行為的證明),可以選擇將這份契約書進行公證,但這並非強制性要求,只是多一層的保障和法律認證。

Q6: 贈與的資金來源如果不明,會有什麼問題嗎?

A: 贈與的資金來源如果不明,問題會非常大! 這是稅務機關在查核時非常關切的核心問題之一。

無論是夫妻間的免稅贈與,還是給子女的贈與,稅務機關在核實時,不僅會看贈與行為本身是否合法,也會追溯贈與方的資金來源。

如果贈與方無法提出合理的資金來源證明(例如,無法證明資金是來自合法所得、繼承、出售資產等),國稅局很可能會將這筆「不明來源的資金」認定為贈與方的「漏報所得」。這意味著,贈與方可能需要補繳所得稅,並面臨高額的罰鍰。這與贈與稅無關,而是針對贈與方本身的所得稅問題。

此外,如果資金來源涉及洗錢、貪污或其他犯罪活動,除了稅務問題,還可能引發更嚴重的法律責任。因此,所有大額資金的流動,務必確保其來源合法且有清晰的證明。

Q7: 夫妻一方如果把自己的房屋贈與給另一方,未來這房子賣掉會不會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A: 會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而且可能會因為「贈與取得」而面臨較高的稅負風險!

雖然夫妻間贈與房屋是免徵贈與稅的,但這並不表示未來出售時也免稅。台灣目前實施的「房地合一稅2.0」,對於課稅的基準點是「取得成本」。

當一方將房屋贈與給配偶時,受贈的配偶取得該房屋的成本,是按照「贈與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這通常會遠低於實際的市價或贈與方當初的購入成本。

假設:先生A多年前以2000萬元購入一棟房屋,現在市價3000萬元。他將這棟房屋贈與給太太B。贈與時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800萬元。

當太太B未來出售這棟房屋時,其房地合一稅的計算會以「出售價格」減去「取得成本(800萬元)」,來計算獲利。如果太太B以3000萬元出售,她就會被課徵2200萬元的房屋交易所得稅(3000萬 – 800萬 = 2200萬)。

如果當初先生A直接出售房屋(以2000萬購入,3000萬出售),他的獲利是1000萬元。你會發現,透過夫妻贈與後再出售,雖然免了贈與稅,但卻可能導致未來出售時,計算出的「所得」更高,需要繳納的房地合一稅也就更多。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稅務陷阱,很多家庭因此而多繳了稅金。因此,在考慮夫妻間贈與不動產時,務必同時考量未來可能的出售計畫,並諮詢專業會計師或地政士,進行綜合的稅務規劃,而不是只看到「贈與稅免稅」就貿然行動。


夫妻現金贈與要申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