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虧錢還要繳稅嗎:深度解析台灣企業虧損與稅務責任
許多企業經營者在面臨營運虧損時,心中常會浮現一個疑問:「公司虧錢還要繳稅嗎?」這是一個非常實際且重要的問題,牽涉到台灣稅法中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其他相關稅目的規定。本文將針對此核心疑問,為您提供詳細且具體的解答,並說明在公司虧損狀態下,您仍需注意的稅務義務與可利用的稅務優惠,協助企業主更全面地了解其稅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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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虧錢,營利事業所得稅還需要繳納嗎?
首先,針對廣大企業主最關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答案是:
一般而言,公司虧錢時,是不需要繳納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
這是因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基礎,是公司的「課稅所得額」,也就是公司透過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所獲得的收入,扣除所有符合規定的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淨額。簡單來說,稅務機關只會對公司的「獲利」部分進行課稅。當公司整體收入不足以支應其營運成本與費用,導致出現虧損(即課稅所得額為負數)時,自然就沒有應稅所得,因此也就不會產生應繳納的營所稅額。
然而,這項原則並非絕對,仍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會計帳上的虧損,不一定完全等同於稅務機關認定的虧損;同時,除了營所稅,公司仍可能需要繳納其他類型的稅款。
除了營所稅,公司虧錢仍可能需要繳納的其他稅目
儘管公司虧損,免除或減少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負擔,但這並不代表公司可以完全擺脫所有稅務責任。以下是公司即便虧錢,仍可能需要依法繳納或申報的其他重要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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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VAT):
營業稅的課徵與公司的獲利與否無關,它是針對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所課徵的稅。只要公司有銷售行為(例如開立統一發票),無論這筆交易是賺是賠,都必須依法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會向買方收取營業稅(銷項稅額),同時在採購貨物或勞務時,也會支付營業稅(進項稅額)。最終繳納的營業稅是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後的餘額。因此,即使公司虧損,只要有營業收入,就必須按時申報與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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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稅款:
公司作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員工薪資、租金、利息、執行業務所得(如律師費、會計師費)等款項時,若金額達一定標準,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有義務先行扣取部分稅款,並在規定時間內將這些款項繳納給國庫。這部分款項屬於代扣代繳性質,與公司自身的盈虧狀況無關,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稅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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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若公司在營運過程中,有簽訂特定合約或具備稅法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的憑證(如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買賣動產契據、收據等),即使公司虧損,仍需依法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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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地價稅:
如果公司持有不動產(如廠房、辦公室、土地等),無論公司的營運盈虧狀況如何,仍需依規定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這兩種稅是針對持有不動產的事實而課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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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這些是公司作為雇主,必須為員工提撥的法定費用,通常被視為營運成本的一部分。無論公司賺錢或虧損,只要有僱用員工,就必須依法為員工繳納這些費用。
虧損扣抵:將虧損轉為未來稅務利益的關鍵策略
儘管當年度虧損無需繳納營所稅,但台灣的稅法提供了一項重要的稅務優惠,稱為「虧損扣抵」。這項規定讓企業能夠將過去的虧損,轉化為未來年度的稅務利益。
根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營利事業,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的虧損,可在未來十年內,從當年度的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以減少應納稅額:
- 虧損年度及申報扣抵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虧損年度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 最近十年度之虧損,且經稽徵機關核定。
這項規定讓企業在虧損年度不需繳納營所稅的同時,也能將虧損的稅務效益延續到未來有獲利的年度,達到節稅的目的。
因此,即使公司虧損,仍建議委託專業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申報,這樣才能確保虧損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並在未來年度有獲利時,可以合法地將這筆虧損拿來抵減當年度的應稅所得,進而降低甚至免除未來的營所稅負擔。
會計上的虧損不等於稅務上的虧損:留意非可認列費用
在實務上,企業在會計帳上的虧損,不一定完全等同於稅務機關認定的虧損。這是因為稅法對於某些費用的認列有其特定的規定和限制,而這些限制可能會導致會計帳上顯示為虧損,但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卻可能因為某些費用不被稅法認可而必須調整回正數或減少虧損金額。
常見的「非可認列費用」包括:
- 交際費超限:稅法對於企業的交際費(應酬費)設有支出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認列為費用。
- 罰鍰、違約金:因違反法令所支付的罰鍰或違約金,通常不被認列為營業費用。
- 未取得合法憑證的費用:缺乏合法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契約等)的支出,即使真實發生,也可能無法在稅務上被認列。
- 非營業相關支出:與公司營業活動無關的私人支出或贈與,即使記錄在公司帳上,稅務機關也不會認列。
- 特定折舊費用、準備金提列不符規定:某些資產的折舊計算方式或各類準備金的提列,稅法可能有不同於會計準則的規定。
這些情況會導致「會計上的虧損」與「稅務上的虧損」產生差異。因此,即使會計帳上顯示虧損,透過稅務申報書的調整後,計算出來的「課稅所得額」仍可能為正數,進而產生應繳納的營所稅,或者可認列的虧損金額比會計帳上顯示的要少。
公司虧損時,仍需履行的申報義務
即使公司虧損且當年度無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仍然有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的義務。這點非常重要,因為
申報義務與繳稅義務是兩回事。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即使公司處於虧損狀態,仍需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通常是每年5月),向國稅局提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這份申報書詳細記載了公司當年度的收入、成本、費用及盈虧狀況。透過按時申報,公司才能將虧損資訊記錄在案,以便未來年度適用虧損扣抵,並履行其法定的申報義務。 - 營業稅申報:
營業稅申報更是每月或每雙月(視公司規模與行業而定)必須按時完成的義務。即使公司當期營業額為零或處於虧損,只要公司尚未辦理停業或歇業,就必須持續進行營業稅申報。 -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如前所述,公司有支付薪資、租金、佣金等扣繳義務款項,仍需依法進行扣繳,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
未按時申報或未正確申報,即使公司虧損,也可能導致罰鍰或其他行政處罰,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總而言之,公司虧損確實能讓企業免除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並且透過虧損扣抵將稅務效益延伸至未來。然而,這並不代表企業可以完全免除所有稅務責任,其他如營業稅、扣繳稅款、財產稅等仍需依法繳納或申報。因此,無論公司盈虧,保持完善的會計帳冊、合法憑證及按時履行申報義務,並適時尋求專業會計師的協助,是確保公司稅務合規、避免風險的關鍵。
常見問題(FAQ)
為何公司虧錢還需要申報營業稅?
營業稅是根據銷售行為課徵,與公司獲利與否無關。只要公司有銷售行為,即便處於虧損狀態,仍需依法開立發票、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這是因為營業稅的本質是一種消費稅,由消費者負擔,企業只是代為收取並繳納給政府。
如何才能利用虧損扣抵降低未來稅負?
要利用虧損扣抵的稅務優惠,公司需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其中最關鍵的條件是虧損年度及申請扣抵年度均需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因此,建議公司在虧損年度即委託會計師進行年度財務報表簽證,確保虧損經稅務機關認可,才能在未來獲利時合法扣抵。
公司虧損時,是否就不用向國稅局提交任何報表了?
不是。即使虧損,公司仍需按時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通常是每年5月),並持續申報營業稅(通常是每月或每雙月)。這些是法定的申報義務,與是否繳稅無關。未按時申報將面臨罰鍰。
如果公司營收很低但未虧損,是否能避免繳稅?
理論上,只要公司有「課稅所得額」(即扣除成本費用後仍有盈餘),就需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若所得額極低,應納稅額可能因低於最低稅負門檻或微小到可忽略而實際上不需繳納。然而,仍然需要按時進行所得稅結算申報。
公司虧損但有未分配盈餘,是否會產生稅務問題?
是的。即使公司本期營運虧損,但若過去年度有累積的未分配盈餘尚未分配,根據台灣《所得稅法》規定,這些未分配盈餘仍需加徵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是為了鼓勵企業將獲利分配給股東或投入再投資,而非長期保留在公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