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有哪些?深入解析其種類、目的與適用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當我們談論到犯罪與制裁時,往往首先聯想到的是「刑罰」。然而,除了對已發生犯罪行為的懲罰外,法律還設有一種著眼於未來預防、矯治與保護社會的制度,這便是「保安處分」。保安處分與刑罰截然不同,它並非針對過去的罪行進行報復性懲罰,而是基於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或特殊需求,旨在預防其再次犯罪,並協助其回歸社會,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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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保安處分?與刑罰的根本差異
保安處分,顧名思義,是一種為「保全社會安全」而設的強制性處分。它與刑罰共同構成我國刑法中的「雙軌制」,也就是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對同一行為人同時宣告刑罰與保安處分。但兩者在目的、性質、適用前提與執行方式上存在著本質的差異:
- 刑罰 (Punishment):
- 目的:報應、懲罰已發生的犯罪行為,並具有一般預防(嚇阻他人犯罪)與特別預防(避免行為人再犯)的功能。
- 性質:對行為人過去不法行為的譴責與剝奪。
- 適用前提:行為人必須有可歸責的犯罪行為。
- 執行:通常有固定刑期,如徒刑、拘役、罰金等。
- 保安處分 (Security Disposition/Measure):
- 目的:預防行為人將來再犯、矯治其不良習性、治療其身心問題,以保障公共安全並促進社會復歸。
- 性質:非懲罰性,而是基於社會保護的教育、治療、矯治、預防性措施。
- 適用前提:行為人具備人身危險性(有再犯之虞),或因其身心狀況、特殊習性等,有再犯可能或需要特別輔導。
- 執行:通常為不定期間,或有最長期間限制,視行為人的改善狀況而定,具有彈性。
簡而言之,刑罰是「因為你做了什麼」,保安處分是「因為你可能還會做什麼」或「因為你某些狀況需要被輔導或限制」。理解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是深入探討保安處分的基石。
保安處分的七大主要類型及其適用情境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保安處分種類多元,每種都有其特定的適用對象與目的。以下我們將詳細介紹最常見的七種保安處分:
1. 監護處分 (Custody Disposition)
適用對象:
監護處分主要適用於因
適用對象:
監護處分主要適用於因
- 心神喪失(精神疾病導致完全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辨識而行為)
- 精神耗弱(精神疾病導致辨識能力或行為能力顯著減低)
等情形,經法院認定行為時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或雖有部分責任能力但仍具危險性者。
目的與性質:
旨在對這些行為人進行妥善的監護與治療,以使其脫離危險狀態,並預防其因精神問題再次犯罪。監護處分通常在適當的處所(如精神病院、療養院)執行,強調醫療與照護。
期間:
此處分原則上為「不定期間」,但每次執行最長為五年,期滿前檢察官會聲請法院延長,若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則停止或免除。
2. 禁戒處分 (Prohibition/Addiction Treatment Disposition)
適用對象:
主要適用於施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有犯罪習慣或因之犯罪者。亦可擴及於賭博犯等因特定惡習而犯罪者。
目的與性質:
旨在透過強制性的戒斷與治療,幫助行為人擺脫物質濫用或特定惡習,進而減少其因這些問題再次犯罪的風險。通常在戒治所等特定場所執行。
期間:
最長為一年。若情節嚴重或有延長必要,法院得視情況延長,但總計不得逾三年。
3. 強制工作處分 (Compulsory Labor Disposition)
適用對象:
適用於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怠惰成習而犯罪者,且經法院認定其有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者。
目的與性質:
透過強制性的勞動與技能訓練,矯正行為人遊手好閒、不勞而獲的習性,培養其自食其力的能力與正確的勞動觀念,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再犯。通常在技能訓練所或特定矯正機關執行。
期間:
最長為三年。與監護處分相似,亦為不定期間,每次執行最長三年,期滿前得聲請延長。
4. 保護管束處分 (Probation/Protective Supervision Disposition)
適用對象:
這是最常見且應用範圍廣泛的保安處分。適用於假釋出獄者、緩刑期滿者、受少年保護處分者、因某些保安處分停止或免除而需要過渡性監督者。
目的與性質:
在不剝奪人身自由的前提下,由特定人員(如觀護人)對受處分人進行監督、輔導與協助,以促進其社會適應與復歸,預防再犯。受保護管束者需定期向觀護人報到,並遵守特定條件。
期間:
期間不定,通常與假釋或緩刑期間相同,或由法院裁定。其目的在於給予行為人一個逐漸融入社會的緩衝期,並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引導。
5. 強制治療處分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Disposition)
適用對象:
此處分主要適用於
適用對象:
此處分主要適用於
- 犯性侵害犯罪之徒,且有治療其「病態」或「性衝動」之必要者。
- 施用毒品且有成癮性者(與禁戒處分有競合,通常由檢察官或法院擇一宣告)。
目的與性質:
針對具有特定心理或生理偏差,導致有再犯高度風險的行為人,透過強制性的醫療或心理治療,從根本上矯正其偏差,降低再犯可能性。此處分通常在醫療院所或矯正機關附設的醫療單位執行。
期間:
對於性侵害犯罪者,原則上為不定期間,但每次執行最長為三年,期滿前得聲請延長。對於施用毒品者,期間最長為一年。
6. 驅逐出境處分 (Deportation Disposition)
適用對象:
僅適用於外國人(非本國國民),其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經判刑或應受保安處分,且經法院認定有驅逐出境之必要者。
目的與性質:
旨在將對我國社會安全構成威脅的外國人強制遣送回其原屬國,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這是針對外國人身份的特殊保安處分。
期間:
通常在刑罰執行完畢或免除後執行,沒有特定的期間限制,一旦執行即不得再入境我國,除非有特殊人道或其他法律考量。
7. 保護安置處分 (Protective Placement Disposition)
適用對象:
保護安置處分並非《刑法》中明列的普遍性保安處分,它主要見於特定法律,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針對性侵害被害人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以及有受性侵害之虞的兒童或心智障礙者。
目的與性質:
提供安全、專業的庇護與支持性環境,以保護受害人免受再次傷害,並協助其身心重建。雖然名稱含有「保護」與「安置」,但其性質更偏向於被害人保護措施,而非刑法意義上對加害人的人身自由限制。
期間:
依據個案需求與法律規定,通常有最長期間限制,並可視情況延長。
(註:在實務上,刑事訴訟中較常提及的保安處分主要是前六種,第七種「保護安置處分」雖具保護性質,但在刑法上更多是針對特定被害人的保護機制,而非對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限制。)
保安處分的雙重目的與核心特性
目的:預防犯罪與社會復歸
保安處分的設定,根本目的在於達成兩個層次的目標:
- 預防犯罪 (Crime Prevention):這是保安處分最直接也最重要的目的。透過對行為人的監護、治療、戒斷或隔離,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從源頭上減少社會潛在的危害。
- 社會復歸 (Social Reintegration):除了預防,保安處分也強調對行為人的矯治與輔導。例如強制工作旨在培養其勞動能力,保護管束則提供社會適應的協助,希望透過這些措施,能幫助行為人克服其偏差,最終能健全地回歸社會,成為守法公民。這是一種「治療勝於懲罰」的理念體現。
特性:從刑罰到保安處分的「雙軌制」
台灣刑法採取的「雙軌制」是其重要特色。這意味著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根據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宣告刑罰,同時也會依據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或特殊狀況,宣告保安處分。這兩種處分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併科執行,但它們在法律性質和執行目的上是截然不同的。雙軌制的設計,體現了現代刑法兼顧「懲罰」與「預防」的思維,力求在維護社會正義的同時,也能有效降低再犯率。
保安處分的決定與執行機制
保安處分的宣告與執行,是一個嚴謹的法律程序:
- 法院裁定:保安處分並非隨意執行,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與裁定。法官會根據檢察官的聲請、行為人的犯罪事實、精神鑑定報告、犯罪心理評估等綜合判斷,決定是否宣告保安處分,以及應宣告何種處分。
- 執行機關:不同種類的保安處分由不同的機關負責執行。例如,監護處分可能在精神醫療機構執行,禁戒處分在戒治所,強制工作處分在技能訓練所或矯正機關,保護管束則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的觀護人室負責監督執行。
- 不定期間與定期考察:許多保安處分(如監護、強制工作、強制治療等)都是不定期間的,這表示其執行期限並非固定,而是視行為人的改善狀況而定。執行機關會定期向法院報告,法院也會定期審查,若認為行為人已無危險性或已達矯治目的,即可停止或免除處分,確保人身自由的保障。
結論:保安處分,建構更安全的社會防線
保安處分作為我國刑法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其存在體現了現代法治國家對公共安全與人權保障的雙重追求。它不僅是對犯罪行為的一種有效回應,更是對潛在危險行為人的一種預防性介入,旨在透過教育、治療、矯治等多元手段,幫助行為人改善其身心狀況或不良習性,最終使其能健康地回歸社會,降低再犯風險。
理解保安處分有哪些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適用對象與目的,有助於我們更全面地認識台灣的刑事法制,並體認到司法在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個人矯正與保護大眾安全方面所扮演的複雜而關鍵的角色。透過精確的法律適用與人性的執行方式,保安處分正努力為社會建構一道更為堅實的安全防線。
常見問題 (FAQ)
以下是一些關於保安處分的常見問題,希望能為您提供更清晰的解答:
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需要保安處分?
法院在判斷一個人是否需要保安處分時,會綜合考量其犯罪情節、行為人的人格特質、過往記錄、是否有不良習性或身心障礙等因素。通常會參考專業機構(如醫院精神科、心理諮詢師、社工單位)的評估報告,甚至進行專門的精神鑑定或心理評估,以確認其人身危險性及是否具備受保安處分之必要。
為何保安處分沒有固定刑期?
保安處分之所以多為不定期間,或有彈性期間的設計,是因為其目的在於「預防」與「矯治」,而非單純的懲罰。行為人何時能擺脫危險性或完成矯治,是一個難以預測的過程。因此,不定期間的設計讓法律能彈性地視行為人的改善狀況而調整,確保處分能達到實質效果,同時也能在達到目的後盡快讓行為人重獲自由,避免不必要的拘禁。
保安處分與刑罰可以同時執行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雙軌制」,保安處分與刑罰是可以同時宣告的。在執行順序上,通常會先執行刑罰,待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接著執行保安處分。然而,若保安處分的性質與刑罰不衝突(例如保護管束可以在緩刑或假釋期間同時進行),或行為人因精神狀況等不適合服刑,法院亦可裁定先執行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還會受影響嗎?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行為人在法律上即已結束該項處分。理論上,保安處分不同於刑罰,不會在個人紀錄上留下「前科」的標籤。然而,在社會觀感或某些特定職業的背景調查中,相關的法律紀錄仍可能被提及。重要的是,經過保安處分矯治後的行為人,應積極融入社會,建立健康的行為模式,以證明其已脫離危險狀態。
如何聲請停止或免除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的停止或免除,通常需要由執行機關(如檢察官、矯正機關)向法院聲請,或由受處分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證明其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或已達矯治目的,向原裁定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會再次審酌行為人的表現、改善情況以及專業評估,來決定是否同意停止或免除其保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