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先訴抗辯權?權益保障的關鍵,律師教你如何聰明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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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相信不少朋友在生活中,或多或少都聽過「先訴抗辯權」這個名詞,但究竟它代表著什麼意思?又在什麼情況下能派上用場呢?簡單來說,先訴抗辯權是一種重要的權益保障機制,當債權人向你的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你債務的人)追討債務時,保證人可以主張「先去向主債務人追討,如果追討不到,再來找我」,這就是先訴抗辯權的核心精神。
為什麼這項權利這麼重要呢?從我的執業經驗來看,許多人在簽訂保證契約時,往往沒有充分理解其中的風險,一不小心就成了保證人,到頭來卻要承擔與主債務人相同的還款責任,這實在是很冤枉的事情。先訴抗辯權的存在,就是為了避免這種不公平的狀況發生,讓保證人有機會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先訴抗辯權的法源依據
這項權利的法律基礎,主要可以從我國《民法》第749條得到說明。該條文指出:「保證人於受債權人催告後,得為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於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後,應於扣押主債務人之財產並就其財產為必要之執行程序後,始得就保證人之財產請求清償。」
這段條文聽起來有點饒口,但它清楚地告訴我們,當債權人來找保證人要錢的時候,保證人有權力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催討,並且要先扣押主債務人的財產,做必要執行程序之後,如果還是追不回來,才能來找我。」這就是在法律上賦予保證人的一道重要的防線。
先訴抗辯權的運作機制與具體條件
要成功主張先訴抗辯權,並不是隨隨便便就能辦到的,必須要滿足一些關鍵的條件。這就像是一場球賽,有它的規則和戰術。讓我們先來看看,在什麼情況下,保證人才能夠理直氣壯地說:「請先去找他!」
滿足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必要條件
根據《民法》第749條的規定,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重要的前提:
- 主債務確實存在: 當然,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根本沒有債務,就更談不上什麼抗辯了。
- 債權人對保證人進行催告: 也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先明確地向保證人表達,要求他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是擅自就來找保證人。
- 保證人向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 這點非常重要!先訴抗辯權並不會自動發生,而是需要保證人主動、明確地向債權人表達「我要主張先訴抗辯權」。如果保證人沒有提出,就視同放棄了這項權利。
- 主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 這是先訴抗辯權能夠實現的關鍵。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是基於「主債務人還有資力」,只是債權人沒有積極去追討。如果主債務人名下已經空空如也,那保證人主張這項權利就沒有意義了。
- 保證人指明主債務人之可供執行財產: 更進一步地,保證人不僅要說主債務人有財產,還必須具體指明「有哪些財產」可以被債權人拿去執行。不能只是空泛地說「他有錢」。
在我處理過的案件中,有些保證人就是因為沒有仔細留意這些條件,例如沒有明確表示主張先訴抗辯權,或是沒有具體指出主債務人的財產,結果就被債權人直接追償,事後才懊悔不已。
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具體步驟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保證人該如何具體操作呢?以下是一個建議的步驟,讓您能夠更清楚地知道該怎麼做:
- 收到債權人催告: 當您收到債權人要求您履行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例如存證信函、律師函等)時,請務必仔細閱讀,並確認這是債權人對您的正式催告。
- 評估主債務人的還款能力: 仔細調查主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足夠的財產,以及這些財產是否容易被執行。這可能需要一些基本的財產調查,例如查詢不動產登記、車籍資料、信用報告等。
- 明確表達主張先訴抗辯權: 在回覆債權人時,務必以書面方式(建議使用存證信函,以留存證據)明確表示您主張「先訴抗辯權」,並依據《民法》第749條的規定,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進行財產的扣押與執行。
- 具體指明主債務人的財產: 在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同時,您需要具體列出主債務人名下有哪些您可以得知且可供執行的財產,例如:地址在XX的房產、車牌號碼為XX的汽車、在XX銀行有帳戶等。
- 保留所有溝通證據: 從收到催告開始,所有與債權人、主債務人的溝通,都務必保留書面證據,例如信件、email、訊息記錄等,以備將來可能發生的法律訴訟。
請注意,如果您對評估主債務人財產或撰寫法律文件沒有把握,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協助您判斷情況並採取最有利的行動。
先訴抗辯權的限制與例外情況
雖然先訴抗辯權聽起來很萬能,但它也不是沒有限制的。有些情況下,保證人是無法主張這項權利的,甚至在某些約定下,保證人可能事前就放棄了這項權利。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例外狀況」。
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幾種情況
在以下幾種情形下,保證人可能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 約定為「連帶保證」: 這是最常見且最重要的限制!如果契約中約定的是「連帶保證」,而非單純的「保證」,那麼保證人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所謂連帶保證,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連帶的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任何一人(包括主債務人或任一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的債務。這在實務上對保證人是非常不利的。
- 主債務人為逃亡、隱匿或有其他妨礙執行之情事: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明顯有逃亡、隱匿財產,或是其他足以妨礙債權人執行程序的行為,那麼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就顯得沒有意義,法律也就不再保護。
- 主債務人破產或聲請更生、清算: 當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或聲請更生、清算時,債務的處理會由法院或破產管理人統一進行,保證人此時也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 法律另有規定: 某些特殊法律規定下,可能也會限制或排除先訴抗辯權的適用。
保證契約中的「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
在我處理的案件中,我也經常看到保證契約中,載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也就是說,在簽訂保證契約時,保證人就已經預先同意,在債權人向他追債時,他放棄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權利。這種約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除非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形。
這也就是為什麼,簽訂任何保證契約前,一定要看清楚、想明白! 尤其對於「連帶保證」和「拋棄先訴抗辯權」這兩個條款,絕對不能掉以輕心。一旦簽下,就代表您可能失去了這道重要的權益防線。
先訴抗辯權與連帶保證的區別
前面提到了「連帶保證」會影響先訴抗辯權的適用,很多人可能還是搞不清楚兩者到底有什麼不同。簡單來說,它們是兩種截然不同的保證類型,對保證人的責任影響非常大。
連帶保證的特性
連帶保證,顧名思義,就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是「連帶」的關係。這意味著:
- 債權人可直接求償: 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主債務人追討,也可以直接向任何一個連帶保證人追討全部債務。
- 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這是最關鍵的區別,連帶保證人是不能主張「先找主債務人」的。
- 責任與主債務人相同: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與主債務人是相同的,一旦主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要求全額清償。
先訴抗辯權的保護作用
相較之下,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單純保證」,保證人就相對有較好的保障。因為:
- 債權人需先執行主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扣押和執行,確認無法追回後,才能向保證人求償。
- 減輕保證人立即的還款壓力: 即使最終需要保證人還款,也有一段時間差,讓保證人有機會去協調或尋求其他解決方案。
從我的執業經驗來看,許多人之所以陷入債務困境,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稀里糊塗地簽下了「連帶保證」契約,並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拋棄了先訴抗辯權」。因此,我總是再三提醒大家,在簽署任何形式的擔保契約時,一定要仔細審閱,並務必釐清自己是屬於「單純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以及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約定。
律師的實務見解與建議
在處理與保證契約相關的案件時,我發現許多當事人往往是在事發之後,才開始尋求法律協助。這時候,雖然還是可以爭取,但難度通常會比事先預防來得高。因此,我想藉由我的經驗,提供幾個更具體的實務見解和建議。
「催告」與「執行」的關鍵細節
對於債權人的「催告」,您需要注意它的形式。通常,書面通知(例如存證信函)是最有力的證據。如果債權人只是口頭通知,您在事後可能難以舉證。同樣地,對於「執行」的過程,您也要了解其具體的法律程序。債權人必須確實進行扣押、拍賣等程序,而不是只是走個形式。
如何有效指明主債務人的財產
指明主債務人的財產,不只是隨便說說。您應該盡可能提供具體的資訊,例如:
- 不動產: 提供地段、地號、門牌號碼等。
- 動產(汽車、船舶等): 提供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船籍資料等。
- 金融資產: 提供銀行名稱、帳戶號碼(如果知道的話,但通常這需要透過法律程序才能得知)。
- 其他有價證券或權利: 例如股票、專利權等。
如果您對主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不甚了解,也可以委託律師協助進行初步的調查,以確保指明的財產是真實且可供執行的。
釐清「保證」與「連帶保證」的重大差異
再次強調,簽署任何擔保文件前,務必看清楚上面是寫「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這兩個名詞雖然只差兩個字,但對您的責任影響是天壤之別。若是合約上寫著「連帶保證」,而且還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那麼您基本上就喪失了許多權益保障。
何時該尋求律師協助?
我的建議是,在您收到任何關於保證責任的催告時,就應該開始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 律師可以幫助您:
- 判斷您是否具備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條件。
- 協助您擬定有利的回覆函件,明確主張您的權利。
- 指導您如何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
- 在必要時,代表您與債權人進行協商或參與訴訟。
及早尋求專業協助,往往能為您爭取到更好的結果,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常見問題解答 (FAQ)
Q1:如果我是主債務人的配偶,也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嗎?
一般情況下,配偶的身份本身並不直接賦予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權利。先訴抗辯權是基於「保證人」的身份而來。如果您是單純的配偶,但並非主債務的保證人,那麼您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然而,若您同時是主債務的保證人,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那麼您還是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這與您是否為配偶是兩回事。
Q2:我已經簽了連帶保證書,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嗎?
如同前面所提到的,如果您簽署的是「連帶保證」契約,那麼您通常是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的。連帶保證的性質,就是讓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而不需要先去追討主債務人的財產。除非該連帶保證契約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要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機會非常渺茫。
Q3:如果主債務人財產很少,我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嗎?
先訴抗辯權的其中一個關鍵條件是,主債務人必須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裡所謂的「可供執行」,並非要求主債務人必須有足夠償還全部債務的財產,而是指他名下確實還有一些財產,可以讓債權人去嘗試進行執行程序。如果主債務人名下是完全沒有任何財產,例如名下沒有房子、車子、存款,也無其他有價證券或權利,那麼您主張先訴抗辯權就可能沒有意義,因為債權人即便去執行,也可能一無所獲。
Q4:債權人沒有進行任何執行程序,直接來找我追債,我該怎麼辦?
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上述的「單純保證」而非「連帶保證」,並且您也收到了債權人的催告,但是債權人卻沒有先進行任何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程序,那麼您就應該立刻、明確地以書面方式(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向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並具體指出主債務人有哪些可供執行的財產。若債權人置之不理,您可能需要尋求法律途徑來維護您的權益。
Q5:我跟朋友借錢,他簽了擔保書,如果他朋友(主債務人)跑了,我該如何追債?
如果擔保書上寫的是「單純保證」,那麼您作為債權人,必須先嘗試對主債務人(跑掉的那位朋友)的財產進行搜索和執行。如果主債務人跑了,可能意味著他名下沒有財產,或是財產被隱匿。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根據《民法》第749條的規定,在扣押並執行主債務人財產無果後,再向擔保人(您的朋友)追討債務。但若擔保書上寫的是「連帶保證」,那麼您就可以直接向您的朋友追討債務,而不需要再理會那位跑掉的朋友。
總而言之,先訴抗辯權是保護保證人權益的重要機制,但其適用有嚴格的條件。務必仔細審閱所有文件,釐清保證的種類,並在面臨債務追討時,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這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聰明做法。

